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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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站管理制度与流程

车辆维修站管理制度与流程

车辆维修站管理制度与流程1.机动车机电维修岗位要求(1)熟悉机械、液压、电工、电子与计算机控制等知识;熟悉机械与电气维修作业中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控制措施;(2)熟练进行机动车发动机、传动、行驶、制动、转向等系统的基本维修操作和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3)熟练进行机动车常规及辅助电气设备和空调等系统的基本维修操作和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4)掌握机动车机械与电气维修作业中常用检测维修设备、工具及量具的使用与维护;(5)熟练进行机动车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充电、整车控制等高压系统的维修操作和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掌握高压系统作业安全知识。

2.机动车整形岗位要求(1)熟悉机械制图及钣金件展开图的识读、涂装常用修复材料的性能与选用、色彩与调色、车身变形与矫正。

熟悉车身修复与涂装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环境保护控制措施;(2)掌握车身测量技术,并能根据测量结果制定维修方案;熟练进行车身矫正和车身材料的切割、焊接、黏接、铆接操作;掌握不同材质车身修复的工艺要求;(3)熟练进行涂料的调配、涂装表面前处理、涂料涂装和涂层表面后处理操作;(4)掌握车身修复与涂装作业中常用设备、工具及量具的使用与维护;(5)了解发动机总成、发动机冷却系统、空调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以及电气系统的布局并熟悉其主要总成的拆装操作;(6)了解机动车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充电、整车控制等高压系统主要总成的拆装操作;掌握高压系统作业安全知识。

3.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岗位要求(1)熟悉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范围、作用、检验检测项目、工位设置、检验流程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结构与运用;(2)熟练使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进行机动车的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熟练进行机动车技术状况的鉴定评估、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和技术等级评定;(3)熟练进行机动车技术档案管理、技术经济定额管理、维修计划制定与维修费用预算、配件库存管理及质量检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检测维修设备管理;(4)熟练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维修验收。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的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维护、检验和报废管理工作。

二、车辆维护管理1. 车辆维护责任车辆维护责任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细化责任分工,并建立相关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机制。

2. 维护计划制定每辆车辆都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于每年初进行维护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维护计划应包括维护周期、维护内容和维护责任人等信息。

3. 维护记录在每次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应及时记录维护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结果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4. 维护资料管理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资料档案,对车辆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等资料进行管理,并设置相关访问权限。

三、车辆检验管理1. 检验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检验周期,并及时通知车辆使用人员进行检验。

2. 检验项目车辆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动力系统检测、制动系统检测、灯光检测等项目,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检验人员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车辆检验人员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四、车辆报废管理1. 报废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制定车辆报废标准,并对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程序车辆报废程序包括申请报废、评估报废、审核报废、办理报废手续等环节,确保报废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 报废资产管理报废车辆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进行资产处置,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资产信息。

五、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监督责任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2. 考核指标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应包括维护记录的完整性、维护任务的完成情况、检验合格率、报废程序的规范性等。

3. 绩效奖惩对于在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善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罚措施。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实行一、背景车辆是企业运营的重要资产之一,其稳定性、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形象,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

因此,对车辆的维修保养要做到及时、规范、科学、全面,以确保车辆的高效利用、长寿命、安全运行。

二、实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的目的1.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故障发生率,降低额外成本支出;2.延长车辆使用寿命,节约企业购买新车的预算;3.保证车辆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4.增加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客户满意度。

三、车辆维修保养制度的内容1. 确立负责人企业应当确定车辆维修保养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监督车辆维修保养的实施情况。

2. 定期检查维护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辆的各个部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具体措施如下:•对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通风系统、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记录在车辆保养记录表中;•定期更换车辆的机油、空气滤芯、燃油滤芯等易损件;•定期对车辆轮胎进行更换或更换花纹,确保车辆行驶平稳。

3. 定期保养除了定期的检查维护外,企业还应当为车辆进行定期的保养,建议如下:•每隔5000公里对车辆进行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芯、燃油滤芯、轮胎更换、发动机调校等;•每隔10,000公里对车辆进行大保养,额外更换故障率高的部件。

4. 保养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车辆保养记录表,并在记录表上详细记录车辆每一次保养、检查的日期、维修项目、车辆行驶里程数等详细信息。

5. 车辆保险企业应当为车辆购买保险,以应对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车祸、意外事件等。

6. 车辆管理企业应当对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确保车辆使用正常、安全、经济。

四、实施效益实施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将产生以下效益:1.车辆维护得到及时、全面、规范的实施,车辆故障率降低,车辆使用寿命得到延长;2.维修保养的及时实施,车辆性能稳定,运行效率提高,从而节约企业运营成本;3.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的风险降低,企业面临的潜在赔偿风险得以降低;4.企业形象得到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得以提高。

公司小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小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小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小车的维修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小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维修计划、选择维修单位、监督维修质量、控制维修费用等。

三、维修分类公司小车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故障修理三类。

日常保养指每日或每次使用后对车辆进行的简单检查与清洁;定期保养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推荐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必要的更换工作;故障修理是指车辆出现故障时进行的修复工作。

四、维修流程1. 发现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需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车辆故障的详细描述。

2.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评估故障情况,判断维修类别。

3. 对于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车辆管理部门应安排在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

4. 对于故障修理,车辆管理部门应先估算维修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需报公司高层审批。

5. 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应仔细检查维修质量,并保存维修记录。

五、费用管理所有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预期的高额支出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维修费用的支付应依据正规发票和维修记录进行。

六、维修单位选择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维修单位进行合作。

在选择过程中,应考虑维修单位的资质、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

七、维修记录与报告每次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维修内容、费用及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维修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八、违规处理对于未经批准私自维修车辆或在非指定单位维修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车辆维修、润滑油及柴油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修、润滑油及柴油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修、润滑油及柴油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维修、润滑油及柴油管理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使用的车辆。

二、维修管理1. 所有车辆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维修部门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2. 维修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记录,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维修费用等信息,以便后期分析和统计。

3. 维修部门应及时向车辆使用者告知车辆的维修进度和维修完成时间。

4. 临时维修费用应及时报销,维修部门应保留维修费用报销凭证。

三、润滑油管理1. 润滑油的采购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定期检查润滑油的库存量,确保库存量在安全范围内。

2. 润滑油的储存应采用密闭、干燥、防火的方式,并根据润滑油的种类进行分类存放。

3. 每次加注润滑油前,应先清洗容器,确保润滑油的纯净度。

4. 润滑油的使用应按照车辆维修手册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换润滑油品牌或型号。

5. 润滑油的更换应定期进行,维修部门应按照车辆维修手册的要求制定润滑油更换计划。

四、柴油管理1. 柴油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并保留采购相关凭证。

2. 柴油的储存应采用防爆、防火的方式,并保持储存环境的清洁。

3. 柴油加注时,应使用干净的加油工具,并确保加油口的密封性。

4. 每辆车的柴油消耗应定期记录,以便统计平均油耗。

5. 柴油的消耗量与车辆的出行里程应进行核对,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修部门进行检查。

五、其他规定1. 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车辆维修、润滑油及柴油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维修能力和安全意识。

2. 车辆使用人员应遵守车辆使用规定,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3.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延期或跳过保养和维修项目。

4. 车辆出现重大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

5. 维修部门应定期检查车辆使用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车辆状况,做好车辆维护的日常工作。

2024年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____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交通工具的需求增加,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将变得更加重要和全面。

针对这一趋势,下面将详细介绍未来的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维护管理制度1.1 定期维护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将制定统一的车辆维护计划,要求车主定期进行车辆维护。

不同类型车辆的维护周期将根据其使用情况和技术特点进行调整,以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寿命。

1.2 维修记录车主在进行车辆维护时,将需要在专门的维修记录系统上记录维修项目、费用和日期等信息。

这将有助于车主对车辆维护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同时也方便监管机构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监管。

1.3 维护标准为了保证车辆维护的质量和效果,将制定一系列的维护标准,包括维修技术要求、使用零部件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等。

车主在进行维护时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否则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车辆检查管理制度2.1 定期检查除了定期维护外,车主还需要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检查项目将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部设施、悬挂系统、刹车系统等。

检查的周期和项目将根据车辆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2.2 检查合格标识对于经过检查合格的车辆,将发放相应的检查合格标识,以证明车辆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要求。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悬挂检查合格标识,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合格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2.3 检查机构评估车辆检查将由政府授权的检查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将成为车辆安全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检查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并向车主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

三、车辆报废管理制度3.1 报废年限为了控制车辆的使用寿命和确保交通安全,将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制定相应的报废年限。

在达到报废年限后,车辆将由车主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上路行驶。

同时,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车主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换。

3.2 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报废标准,包括车辆的各项基本性能指标、污染排放标准和安全性能等。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2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21

目㊀㊀次…………………………………………………………………………………………………………前言Ⅲ………………………………………………………………………………………………………1㊀范围1…………………………………………………………………………………………2㊀规范性引用文件1 3㊀术语和定义1…………………………………………………………………………………………………………………………………………………………………………………………………4㊀基本要求2……………………………………………………………………………………………5㊀维修服务流程2……………………………………………………………………………………………6㊀服务质量管理5…………………………………………………………………………………………………7㊀安全管理7…………………………………………………………………………………………………8㊀环保管理7…………………………………………………………………附录A(资料性附录)㊀车辆进厂交接单8…………………………………………………………………附录B(资料性附录)㊀车辆验收交接单9参考文献10……………………………………………………………………………………………………Ⅰ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1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以及维修服务流程㊁服务质量管理㊁安全管理㊁环保管理等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整车维修㊁综合小修和专项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参照使用㊂2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㊂GB/T5624㊀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1㊀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㊀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㊀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㊀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18597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19596㊀电动汽车术语GB26877㊀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JT/T774㊀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㊁净化㊁加注工艺规范JT/T1132.1㊀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㊀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JT/T1133㊀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3㊀术语和定义GB/T5624㊁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㊂3.1机动车维修经营㊀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operation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㊁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㊂3.2托修方㊀entrusted maintenance party将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业务委托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组织或个人㊂3.3机动车维修服务㊀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service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维护㊁检测㊁诊断㊁修理㊁救援等业务服务的总称㊂3.4车辆进厂交接单㊀vehicle incoming handover sheet托修方将待修车辆移交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时的交接凭证㊂13.5车辆验收交接单㊀vehicle acceptance handover sheet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修竣车辆移交给托修方时的交接凭证㊂3.6客户满意度㊀consumer satisfaction index托修方期望值与体验的匹配程度,即托修方通过对维修服务感知的效果与其期望值相比较后得出的指数㊂4㊀基本要求4.1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简称 经营者 )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式样的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并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㊂4.2㊀经营者应依法经营㊁诚实信用㊁公平竞争㊁优质服务,并落实安全生产㊁环境保护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㊂4.3㊀经营者应公开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单价等㊂4.4㊀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区域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a)㊀营业执照;b)㊀业务受理程序;c)㊀服务质量承诺;d)㊀投诉受理程序和方式;e)㊀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f)㊀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㊁电话㊁收费标准;g)㊀企业负责人㊁技术负责人㊁业务接待员㊁质量检验员及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等信息㊂5㊀维修服务流程5.1㊀维修服务流程建立经营者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㊂机动车维修服务基本流程见图1㊂图1㊀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2JT/T816 2021JT/T816 20215.2㊀维修接待5.2.1㊀一般要求5.2.1.1㊀维修接待主要包括进厂维修接待㊁预约维修接待㊁救援维修接待㊂5.2.1.2㊀业务接待员应着装整齐,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自报工号或岗位信息㊂5.2.1.3㊀业务接待员应能规范㊁熟练㊁及时地为托修方提供咨询服务㊂5.2.2㊀进厂维修接待5.2.2.1㊀业务接待员应完整㊁准确记录托修方服务需求,查验车辆相关证件,与托修方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填写车辆进厂交接单(参见附录A)㊂环车检查时应对可能造成污损的车身部位进行必要防护㊂5.2.2.2㊀业务接待员应提醒托修方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并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㊂若托修方需要提供寄存随车物品服务,业接接待员应在车辆进厂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㊂5.2.2.3㊀车辆进厂交接单应至少一式两联,经托修方签字确认,其中一联交由托修方保存㊂5.2.3㊀预约维修接待5.2.3.1㊀经营者可采用电话㊁短信㊁微信等方式为托修方提供预约维修服务㊂5.2.3.2㊀业务接待员应详细记录预约维修的托修方和车辆信息,并根据托修方提供的信息㊁意愿和企业条件,与托修方商定作业内容㊁进厂时间和预计竣工时间㊂经双方确认后,经营者应做好人员㊁场地㊁设备㊁配件准备,按约安排车辆维修㊂5.2.3.3㊀预约维修车辆进厂时,经营者应按5.2.2的要求做好接待㊂5.2.4㊀救援接待5.2.4.1㊀经营者可采用电话㊁短信㊁微信等方式为托修方提供救援服务㊂5.2.4.2㊀经营者接到救援信息后,应详细记录托修方姓名㊁车牌号码㊁品牌型号㊁故障现象㊁车辆位置㊁联系电话等信息㊂5.2.4.3㊀经营者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救援,并做好救援记录:a)㊀通过对话可解决的,应详细解答,具体指导,及时帮助处理㊂b)㊀确需现场救援的,应提出可行救援方案,主动告知救援收费标准,组织救援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救援现场㊂c)㊀需拖拽进厂维修的,应经托修方同意,并对被拖拽车辆外观进行检查,在客户签字确认检查结果后,及时实施拖拽服务㊂车辆进厂时,应按5.2.2的要求做好接待㊂5.2.4.4㊀经营者承诺提供24h救援服务的,在夜间或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接到托修方紧急救援服务请求时,应及时安全地实施救援服务㊂5.3㊀进厂检验5.3.1㊀业务接待员应根据托修方陈述,结合机动车维修档案对车辆进行初步诊断㊂必要时,应安排相应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诊断并告知可能产生的诊断费用㊂5.3.2㊀经营者应在专用的工位或区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车辆进行进厂检验,确定维修类别和作业项目,做好进厂检验记录㊂5.3.3㊀如车辆需要拆检或路试,应征得托修方同意㊂5.3.4㊀进厂检验后,应告知托修方诊断结果㊁拟定维修方案㊁建议维修项目㊁需要更换的配件和维修费3JT/T816 2021用预算,并交由托修方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上确认签字㊂5.4㊀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5.4.1㊀经营者应根据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确认的维修类别和作业项目,开具派工单㊂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㊁作业部位㊁完成时间和其他要求㊂5.4.2㊀维修前,维修人员应视情对待修车辆进行车身清洁㊂5.4.3㊀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护车身内外表面等部位㊂5.4.4㊀机动车维修作业人员应按照派工单㊁相关标准要求及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作业㊂5.4.5㊀经营者不应擅自扩大维修作业范围㊂5.4.6㊀经营者不应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㊁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㊂5.4.7㊀质量检验人员应实施车辆维修过程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㊂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应返工,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并保留重新检验记录㊂5.4.8㊀经营者宜采用可视窗口或视频设备㊁网络等方式,供托修方实时查看在修车辆状态㊂5.4.9㊀业务接待员应跟踪车辆维修情况,视需向托修方反馈维修进度;当维修工期延长或维修项目变更时,应及时与托修方沟通,征得托修方同意后签字确认㊂5.4.10㊀车辆维修竣工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外表和内饰进行清洁,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㊂5.5㊀竣工检验5.5.1㊀车辆维修竣工后,质量检验人员应核查维修作业项目完成情况,按相关标准要求及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竣工检验,填写维修竣工检验记录,并签字确认㊂5.5.2㊀对于进行二级维护㊁总成修理㊁整车修理的车辆,竣工检验合格后应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㊂对竣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填写返工单,由维修人员返工作业直至合格㊂如因返工导致不能按时交车,业务接待员应及时联系托修方,与托修方协商交车时间变更情况㊂5.5.3㊀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应交付托修方㊂5.6㊀结算交车5.6.1㊀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业务接待员应查看车辆外观,清点随车物品,通知托修方验收接车,并将维修作业项目㊁配件材料使用㊁维修竣工检验情况,以及出厂注意事项㊁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告知托修方㊂5.6.2㊀业务接待员应配合托修方验收车辆,填写车辆验收交接单(参见附录B),由托修方签字确认后,引导并陪同托修方办理结算手续㊂5.6.3㊀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备案并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㊁配件价格等核定维修费用㊂5.6.4㊀托修方对维修作业项目和维修费用有疑问时,业务接待员应认真听取托修方的意见,作出合理解释㊂5.6.5㊀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㊂维修结算清单应符合JT/T1133的要求㊂5.6.6㊀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㊂5.6.7㊀完成结算手续后,业务接待员应为托修方办理出门手续,交付车辆钥匙㊁托修方寄存物品㊁托修方支付过费用的剩余维修材料及更换下的配件(与环保或安全有关的配件除外,但应向托修方说明)㊂5.7㊀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5.7.1㊀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电子化管理㊂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4JT/T816 2021括维修合同(托修单)㊁维修项目㊁维修人员及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㊂进行二级维护㊁总成修理㊁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档案还应包括质量检验单㊁质量检验人员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㊂5.7.2㊀经营者应按照JT/T1132.1的规定如实填报㊁及时上传承修车辆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㊂5.7.3㊀经营者应能将机动车维修档案提供给托修方查阅或复制㊂5.8㊀返修与抱怨处理5.8.1㊀经营者应建立车辆返修与抱怨处理制度,做好车辆返修与抱怨处理记录,对返修与抱怨项目进行分析,制订和落实应对和改进措施㊂5.8.2㊀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出现返修时,经营者应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检验确认,确属维修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并按照竣工出厂时间重新计算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㊂5.8.3㊀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㊂5.8.4㊀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托修方抱怨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㊁受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㊁处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㊁受理时限㊁处理时限等㊂5.8.5㊀当托修方无法与经营者就抱怨事宜达成共识时,应告知托修方其他投诉处理的合法途径和相关机构㊂5.8.6㊀经营者应将托修方抱怨的补救措施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托修方㊂5.8.7㊀经营者应留存返修和抱怨办理的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㊁总结㊂5.9㊀跟踪服务5.9.1㊀跟踪服务应覆盖所有托修方㊂5.9.2㊀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后,经营者可通过意见卡㊁电话㊁短信㊁微信或登门拜访等方式回访托修方,征询托修方对车辆维修服务的意见,并做好记录㊂对托修方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㊂5.9.3㊀回访人员应统计分析托修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㊂对返修和抱怨处理后的结果应继续跟踪㊂5.9.4㊀经营者应及时关注㊁留存和处理来自媒体报道和反馈的有关本企业的相关信息㊂6㊀服务质量管理6.1㊀人员管理6.1.1㊀经营者应按照GB/T16739.1㊁GB/T16739.2的要求配置人员㊂6.1.2㊀经营者应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㊂6.1.3㊀经营者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对培训效果实施考核评估㊂经营者应开展和积极参与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㊂6.1.4㊀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㊁规范地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㊂6.2㊀设施设备管理6.2.1㊀设施管理6.2.1.1㊀厂区应环境清洁㊁区域标志明显,重要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㊂6.2.1.2㊀厂区地面应平整坚实,道路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㊂5JT/T816 20216.2.1.3㊀办公区域应布局合理㊁标识清楚㊁整洁卫生㊂6.2.1.4㊀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应配套齐全㊁整洁卫生㊂6.2.1.5㊀维修作业区应合理布局,按照功能设置独立的作业区域,钣金㊁涂漆等特殊作业场所应单独设置;维修作业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照明,采暖通风应满足机动车维修作业的要求;在维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㊁疏散标志及应急照明灯㊂6.2.1.6㊀电动汽车维修作业区应根据不同的检测维修项目划分相应的功能区㊂各区域之间应设置标示线或隔离设施,高压检测和维修作业区应铺设高压绝缘毯或高压绝缘胶垫㊂6.2.1.7㊀维修作业区应干净整洁,工具㊁物料摆放有序㊂6.2.1.8㊀维修设备及物料应贴有清晰的标识㊂6.2.1.9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设施的有效性检查并记录,确保设施持续满足要求㊂6.2.2㊀设备管理6.2.2.1㊀经营者应采用节能㊁环保㊁安全的设备㊂6.2.2.2㊀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购置㊁验收㊁操作㊁维护㊁检修㊁变更和报废的管控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㊂6.2.2.3㊀经营者应建立设备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㊂6.2.2.4㊀维修㊁检测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应与维修车型㊁维修规模和维修工艺相适应㊂6.2.2.5㊀经营者应按要求配备电动汽车维修绝缘工具㊂6.2.2.6㊀经营者应有各工种㊁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㊂6.2.2.7㊀各类设备应标识清楚,特种设备应设立警示标志,重点设备应明示责任人㊂6.2.2.8㊀计量器具㊁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㊁校准,状态标识清晰㊂6.2.2.9㊀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㊂6.2.2.10㊀设备工具使用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㊂6.3㊀配件管理6.3.1㊀经营者应建立合格配件供应商评价制度和目录,并定期进行评价㊂6.3.2㊀经营者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组织采购配件验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登记配件名称㊁规格型号㊁购买日期及供应商信息㊂6.3.3㊀经营者应提供配件信息查询服务,供托修方查询㊂6.3.4㊀经营者应对原厂配件㊁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进行分类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㊂6.3.5㊀经营者应按配件制造厂的规定对原厂配件㊁同质配件执行质量保证㊂修复配件的质量保证期按照经营者与托修方的约定执行㊂6.3.6㊀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实行追溯制度,经营者应记录并保存配件采购㊁使用信息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㊂6.3.7㊀经营者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和分类保管配件,并建立详细的出入库明细账㊂6.3.8㊀经营者应保持维修所需配件的合理储备㊂6.3.9㊀托修方自带配件的使用由经营者和托修方协商确定㊂使用前经营者应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提出使用意见,由托修方确认签字,并妥善保管配件合格证明和签字记录㊂6.4㊀现场管理6.4.1㊀经营者应制定现场管理规范,定期开展现场检查㊂6.4.2㊀经营者应对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具㊁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㊂6JT/T816 2021 6.4.3㊀维修作业场所应做到工作台㊁配件㊁工具清洁,工具㊁配件㊁废料油污不落地㊂6.5㊀资料管理6.5.1㊀经营者应掌握并收集与维修服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及时更新㊂6.5.2㊀经营者应具备承修车型的维修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㊂必要时,应制定车辆维修所需的各种工艺指导文件㊂6.6㊀信息化管理6.6.1㊀经营者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托修方信息㊁维修流程㊁配件采购和使用㊁配件追溯㊁维修费用结算㊁预约和回访等全过程进行管理㊂6.6.2㊀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㊂6.6.3㊀经营者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数据信息交互㊂6.7㊀服务质量评价6.7.1㊀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服务评价体系,搜集㊁分析托修方对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评价信息㊂6.7.2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客户满意度㊁流失率㊁投诉率㊁投诉处理满意率,以及一次维修合格率㊁返修率㊁按时交车率等机动车维修服务指标进行搜集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㊂7㊀安全管理7.1㊀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㊂7.2㊀经营者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㊂7.3㊀经营者应确保生产设施设备㊁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全㊁完好㊁有效㊂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确保通道畅通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㊂7.4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㊂7.5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整改措施㊂7.6㊀经营者应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机构组成㊁责任人及分工㊁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㊁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等,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和修订㊂7.7㊀经营者应建立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置及报告制度,留存事故(事件)处理的相关记录㊂8㊀环保管理8.1㊀机动车维修服务产生的水污染排放应符合GB26877的要求㊂8.2㊀机动车维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㊂8.3㊀机动车维修服务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储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㊂制冷剂的储存和处理应符合JT/T774的要求㊂8.4㊀经营者应在维修作业区设立废油㊁废液㊁废电解液㊁报废零部件的集中收集点,并粘贴标志标贴;应设立专门的报废电池储存场所,且其存储区域需设置隔离和控制设施㊂8.5㊀经营者应对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㊁转移情况㊂8.6㊀经营者应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定期回收处置危险废物㊂7附㊀录㊀A(资料性附录)车辆进厂交接单车辆进厂交接单见表A.1㊂表A.1㊀车辆进厂交接单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颜色VIN码托修方联系方式进厂日期托修方财产确认Ѳ随车工具㊀㊀㊀㊀Ѳ千斤顶㊀㊀㊀㊀Ѳ三角警示牌㊀㊀㊀Ѳ备胎㊀㊀㊀㊀㊀Ѳ钥匙(把)Ѳ儿童座椅㊀㊀㊀㊀Ѳ前牌照㊀㊀㊀㊀Ѳ后牌照㊀㊀㊀㊀㊀Ѳ行驶证Ѳ车内其他物品(Ѳ托修方带走Ѳ寄存)车辆功能检查(正常ɿ异常ˑ)Ѳ中控门锁㊀㊀㊀㊀Ѳ音响㊀㊀㊀㊀㊀Ѳ刮水器㊀㊀㊀㊀㊀Ѳ点烟器㊀㊀㊀㊀Ѳ安全带Ѳ发动机舱盖开启㊀Ѳ后备箱开启㊀㊀Ѳ储物箱开启㊀㊀㊀Ѳ后视镜折叠㊀㊀Ѳ后视镜加热Ѳ倒车影像㊀㊀㊀㊀Ѳ手机充电㊀㊀㊀Ѳ全车升降器㊀㊀㊀Ѳ座椅调节㊀㊀㊀Ѳ座椅加热液位(正常ɿ异常ˑ)Ѳ机油㊀㊀㊀㊀㊀㊀Ѳ冷却液㊀㊀㊀㊀Ѳ制动液㊀㊀㊀㊀㊀Ѳ洗涤液Ѳ自动变速器油㊀㊀Ѳ动力转向液㊀㊀Ѳ动力电池冷却液(仅对新能源汽车)仪表显示Ѳ故障灯()里程表km燃油表指示(划线标出)动力电池电量指示(仅对新能源)外观检查托修方报修项目内饰检查(划痕和异常填写在下方)㊀1.变更上述项目是否需要经双方认可:Ѳ需要Ѳ不需要㊀2.进厂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是否需要维修:Ѳ需要Ѳ不需要㊀3.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旧件是否带走:Ѳ带走Ѳ不带走㊀4.预计工时费元㊁诊断费元,材料费元㊂㊀5.预计完工时间:年月日㊂㊀6.其他:如遇不可抗因素,按相关法规执行业务接待员签字㊀上述各项登记无误,托修方签字:年㊀㊀月㊀㊀日8JT/T816 2021附㊀录㊀B(资料性附录)车辆验收交接单车辆验收交接单见表B.1㊂表B.1㊀车辆验收交接单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颜色VIN码托修方联系方式验收日期托修方财产验收(正常ɿ异常ˑ)Ѳ随车工具㊀㊀㊀㊀㊀Ѳ千斤顶㊀㊀㊀Ѳ三角警示牌㊀㊀Ѳ备胎㊀㊀㊀㊀㊀Ѳ钥匙(把)Ѳ儿童座椅㊀㊀㊀㊀㊀Ѳ前牌照㊀㊀㊀Ѳ后牌照㊀㊀㊀㊀Ѳ寄存物品㊀㊀㊀Ѳ行驶证车辆功能验收(正常ɿ异常ˑ)Ѳ中控门锁㊀㊀㊀㊀㊀Ѳ音响㊀㊀㊀㊀Ѳ刮水器㊀㊀㊀㊀Ѳ点烟器㊀㊀㊀㊀Ѳ安全带Ѳ发动机舱盖开启㊀㊀Ѳ后备箱开启㊀Ѳ储物箱开启㊀㊀Ѳ后视镜折叠㊀㊀Ѳ后视镜加热Ѳ倒车影像㊀㊀㊀㊀㊀Ѳ手机充电㊀㊀Ѳ全车升降器㊀㊀Ѳ座椅调节㊀㊀㊀Ѳ座椅加热液位(正常ɿ异常ˑ)Ѳ机油㊀㊀㊀㊀㊀㊀㊀Ѳ冷却液㊀㊀㊀Ѳ制动液㊀㊀㊀㊀Ѳ洗涤液Ѳ自动变速器油㊀㊀㊀Ѳ动力转向液㊀Ѳ动力电池冷却液(仅对新能源汽车)仪表显示Ѳ故障灯()里程表km燃油表指示(划线标出)动力电池电量指示(仅对新能源)车辆外观验收(只标出新异常)车辆内饰验收(只标出新异常)(内饰有无新划痕和异常,如有填写在下方)维修项目Ѳ完成㊀㊀㊀Ѳ未完成车身清洗Ѳ已清洗㊀㊀Ѳ未清洗剩余材料Ѳ带走㊀㊀㊀Ѳ不带走更换下的配件Ѳ带走㊀㊀㊀Ѳ环保处理与环保或安全有关的配件处理㊀向托修方说明以下配件需要进行专业处理:质量保证期出厂注意事项下次维护里程km预约联系方式托修方签字业务接待员签字年㊀㊀月㊀㊀日9JT/T816 2021JT/T816 2021参考文献[1]㊀GB/T3798.1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1部分:载客汽车[2]㊀GB/T3798.2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2部分:载货汽车[3]㊀GB/T3799.1㊀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4]㊀GB/T3799.2㊀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5]㊀GB15630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6]㊀GB/T18344㊀汽车维护㊁检测㊁诊断技术规范[7]㊀GB/T18384.3㊀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8]㊀GB/T19910㊀汽车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修理技术要求[9]㊀GB/T27876㊀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0]㊀GB/T27877㊀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1]㊀GB/T32007㊀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12]㊀GB/T35260㊀公共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3]㊀GB/T36683㊀汽车售后服务评价规范[14]㊀GB37822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5]㊀JT/T720㊀汽车自动变速器维修通用技术条件[16]㊀JT/T795㊀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17]㊀JT/T900㊀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18]㊀JT/T1009㊀液化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9]㊀JT/T1029㊀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20]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03-18[21]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07[22]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2019-06-21[23]㊀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2019-06-2101。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

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有效管理维修服务部的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并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服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一条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由维修服务部管理人员负责,包括车辆的采购、分配、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二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车辆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并执行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合理利用和保养。

第三章车辆采购与分配第一条车辆采购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合理规划。

第二条车辆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三条车辆采购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实际需求和车辆的功能进行合理配置。

第四条分配车辆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保养第一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驾驶技能,并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制度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进行车辆使用。

第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遵守车辆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私自修改车辆结构和配件,并及时报修和处理车辆故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实施日期】2021.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公司汽车队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汽车队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汽车队维修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汽车队的维修管理活动,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公司的业务需求,同时降低维修成本,提高维修质量,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汽车队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养、故障修理、定期检查、配件更换等。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定期的车辆检查和维护,预防车辆故障的发生。

2. 经济实用: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维修方案和配件。

3. 安全可靠:确保维修后的车辆安全可靠,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4. 责任明确:明确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职责,形成闭环管理。

四、维修流程1. 日常检查:驾驶员需在每日使用车辆前后进行常规检查,包括油水电、轮胎气压等,并记录在案。

2. 定期保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建议,制定并执行定期保养计划。

3. 故障报告: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上报车辆管理员,并填写故障报告单。

4. 维修审批:车辆管理员负责评估故障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外修,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5. 维修作业: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确保使用正品配件,并监督维修过程。

6.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员或指定人员需对维修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合格。

7. 记录归档:所有维修记录应详细登记,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五、费用管理1. 预算控制:制定年度维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于超出预算的维修需特别审批。

2. 费用审核:所有维修费用需经车辆管理员审核确认,并与维修单位核对无误后支付。

3. 成本分析:定期对维修费用进行分析,优化维修策略,降低不必要的开支。

六、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和车辆维护知识的培训。

2. 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应急准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工具和设备,确保快速响应。

七、监督考核1. 定期检查:车辆管理员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评估维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救援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修理的状况不少见,但是关于机动车修理管理的规定有什么饿呢?下面是第一为你整理的20xx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盼望对你有用!20xx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

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二是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汽车修理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暂行方法》((86)交大路字956号)。

根据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修理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修理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修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修理业持续、快速、健康进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旧存在。

机动车修理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

格外是20xx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修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

反映了我国机动车修理市场存在着修理人员素养不高、修理作业不规范、修理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委机关各处室,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评价标准发布之日执行。

每年1月31日前,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示。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车辆维修工作,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程和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车辆技术维修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并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车辆维修工作必须以保障行车安全为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提前预防和排除潜在故障,防止事故的发生。

3. 经济合理: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控制维修成本,提高车辆运营效益。

4. 人员各司其职: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推行专业化管理。

5. 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的维修工作记录和质量检查体系,进行全程监控和追溯。

三、车辆维修管理流程1. 故障申报和排查a. 车辆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故障后,应立即向车队管理人员进行申报,并详细描述故障现象和时间。

b. 车队管理人员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并记录排查结果和处理措施。

2. 维修需求评估a. 维修人员根据故障排查结果,评估维修工作的紧迫程度和所需资源。

b. 根据维修需求评估结果,车队管理人员确定维修计划和优先级。

c. 维修计划包括维修工作内容、维修时间和所需配件,应提前安排好相关资源。

3. 维修执行a. 维修人员按照维修计划和工艺要求进行维修工作。

b. 维修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合理利用工具和设备,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4. 维修结果检验a. 维修完成后,经过维修人员自检后,由车队管理人员进行维修结果检验。

b. 检验结果应记录在维修工作单上,并记录维修耗材和工时。

5. 维修记录和归档a. 每次维修工作的相关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包括故障排查记录、维修计划和执行记录、维修结果和质量检验记录等。

b. 维修记录的归档应便于查阅和追溯,保留一定时限后进行销毁处理。

四、责任与要求1. 车队管理人员a. 负责制定和完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维修工作。

b. 负责组织维修需求评估和维修计划的制定。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运行,提高车辆维修服务质量,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设立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工作,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维修质量管理、配件管理、维修费用管理等工作。

3. 各维修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维修业务,确保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车辆技术档案管理1.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维修记录、保养记录、事故记录、年检记录等。

2. 车辆技术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询和管理。

3. 车辆技术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维修质量管理1. 维修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过程控制,确保维修质量。

3. 维修单位应定期进行维修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维修服务进行整改,确保维修质量。

五、配件管理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配件管理制度,确保配件质量。

2. 维修单位应建立配件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配件质量。

3. 维修单位应定期对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配件进行整改,确保配件质量。

六、维修费用管理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费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费用合理、透明。

2. 维修单位应严格执行维修费用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维修费用。

3. 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维修费用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维修费用合理、透明。

七、服务承诺1. 维修单位应向车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运行。

2. 维修单位应向车主提供维修质量保证,对维修质量问题负责。

3. 维修单位应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保证,对维修费用问题负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修改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章第三节节名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二)删除第四章第四节节名“标语和宣传品”、第五章第一节节名“清扫保洁”、第二节节名“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三)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四)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列入第六章。

(五)将本条例中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将第六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第六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修改为“各级监察机关”,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村工作”修改为“农业农村”,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第二十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中的“公安交通”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第三十二条中的“路政”修改为“交通”,第四十四条中的“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车辆维修送修、结算全流程服务方案

车辆维修送修、结算全流程服务方案

车辆维修送修、维修服务、售后服务、结算全流程服务方案我厂在和贵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后立即成立专门小组,并设有绿色通道。

即日起在接到贵单位维修或保养通知时,第一时间安排专门接待人员主动联系送修人员,提前部署相关维修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保障送修单位用车需要。

专门服务小组由从业多年的资深技术人员组成,xxx担任维修团队负责人,专用电话:xxxxxxxxxxxxx。

(一)维修送修为了满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的需求,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汽修厂特制定此公务车辆维修送修服务方案。

1、送修流程预约送修:公务车辆使用单位可通过电话、在线平台或现场方式提前预约送修时间和地点。

车辆检查:送修车辆到达后,由专业技师进行初步检查,了解车辆状况,确认维修项目。

报价确认:根据检查结果,提供详细的维修报价单,经公务车辆使用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

车辆交接:公务车辆使用单位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给汽修厂,汽修厂出具车辆接收单。

2、维修流程维修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由专业技师进行维修施工,确保维修质量和进度。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由专业质检人员进行全面质量检验,确保车辆性能恢复正常,符合安全标准。

配件供应:使用正规渠道采购的优质配件,确保维修更换的配件质量和合格性。

维修记录:建立详细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项目、更换配件、维修时间等信息,方便公务车辆使用单位查询和管理。

(二)维修服务1、服务标准我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 -201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23等相关规定。

2、响应服务要求及内容具体如下:(1)我厂制定并实施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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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80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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