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条文(doc 48页)
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02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 3 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 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 )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5.1总平面布置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1 覆土油罐区;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 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表2.1.5┌─────────────┬───────┐│名称│安全距离(m)│├──────┬──┬───┼───────┤│民用建筑物│耐火│一、二│25│││等级├───┼───────┤│││三│30│││├───┼───────┤│││四│35│├──────┴──┴───┼───────┤│重要公共建筑物│50│├─────────────┼───────┤│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35│├─────────────┼───────┤│国家铁路线│50│├─────────────┼───────┤│工业企业铁路线│25│├─────────────┼───────┤│公路│15│├──────┬──────┼───────┤│架空通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其它│6│├──────┴──────┼───────┤│架空电力线路│1.5倍杆高│├─────────────┼───────┤│爆破作业场地│300│└─────────────┴───────┘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02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 3 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 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 )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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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总平面布置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的规定布置。
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石油库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旳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寄存量之总和。
第二章库址选择第条石油库旳库址,应选在交通以便旳地方。
以铁路运送为主旳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旳地方;以水运为主旳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旳地方。
第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旳石油库旳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旳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旳油品运送流向。
第条为城镇服务旳商业石油库旳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规定旳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条企业附属石油库旳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旳规定。
第条石油库旳库址应具有良好旳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旳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也许塌陷旳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旳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朴、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旳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旳破碎带。
第条一、二级石油库旳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旳地区。
第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旳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旳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旳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旳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旳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二. 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条石油库旳库址,应具有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旳水源和电源旳条件,还应具有排水旳条件。
第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旳安全距离,不得不不不大于表旳规定。
第条石油库与飞机场旳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旳规定。
表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旳安全距离(米)注①序号1─7旳距离,应从石油库旳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旳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旳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
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序号8旳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总则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
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石油库oil depot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buried tank置于被上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floating roof tank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tank farm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GBJ 精选 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 B J74-8 4标准编号:GBJ74-84标准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总容量(米^3)──────────────┼──────────────一级│50000及以上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三级│2500至10000以下四级│500至2500以下━━━━━━━━━━━━━━┷━━━━━━━━━━━━━━注: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
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油品闪点(℃)│举例──────┼────────┼─────────────────甲│28以下│原始、汽油──────┼────────┼─────────────────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A│60至120│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丙│B│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表1.0.6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品类别│耐火等级────┼─────────────────────┼────┼────1│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甲、乙│二级│品暖库│丙│三级────┼─────────────────────┼────┼────2│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甲│二级││乙、丙│三级────┼─────────────────────┼────┼────3│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二级│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4│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三级━━━━┷━━━━━━━━━━━━━━━━━━━━━┷━━━━┷━━━━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石油库设计规范(50074-2002)
第6.0.10条
11
立式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确需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卧式油罐的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GB50074-2002
第6.0.11条
12
油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2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GB50074-2002
第3.0.5条
第四章库址选择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符合性
评价
1
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且交通方便。
GB50074-2002
第4.0.1条
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5.0.1条
2
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GB50074-2002
第5.0.2条
3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GB50074-2002
第5.0.3条
4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5.1总平面布置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_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地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地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地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地储油设施地设计.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地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地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地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地规定.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地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地要求.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地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地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地上风向.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地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地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地边缘地带.第2.1.3条小型石油库地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地区.第2.1.4条小型石油库地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地最高洪水位0.5m.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地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地规定.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地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地规定.②表中规定地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地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地距离减少25%,间距地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地规定.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地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地规定.注:①表中未注明地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地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地建筑物、构筑物地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地规定.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2.2.1条小型石油库地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地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地规定.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地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地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地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地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地距离不限.第2.2.4条甲、乙类油品地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地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地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地要求确定.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地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地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地要求确定.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地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地安全防护措施.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地边缘地带.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地一侧.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地消防道路.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地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地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地要求.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地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地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地规定.第三节油罐区第2.3.1条小型石油库地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地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第2.3.3条小型石油库地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地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地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地丙类油品地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地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地地方,应设防滑踏步.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地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地措施.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地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地有关规定.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地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地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地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地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地有关规定.第五节车间供油站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地车间供油站地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乙类油品地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地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二、当两昼夜地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地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地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第2.5.2条厂房内地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地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地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地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地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地设施.存油量不大于5m3地丙类油品地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地固定地点.第2.5.3条厂房内油罐地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地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地距离不应小于3.5m.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地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地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地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地距离,可不小于表2.5.5地规定.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地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地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地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地规定.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地距离可为8m.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地距离,不应小于3m.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地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地距离不应小于4m.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地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地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地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地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地规定.第六节消防设施第2.6.1条小型石油库地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第2.6.2条小型石油库地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地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地消防计算水量地较大值.第2.6.3条油罐地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地有关规定.二、地上卧式钢油罐地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地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地水源.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地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地有关规定.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地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地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地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地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地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地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三、缺水少电地区地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地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地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地管牙接口.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地内浮顶油罐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地规定.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地泡沫产生器地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地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地有关规定.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地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第2.6.11条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地消防设计统一设置.第2.6.12条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地数量,应符合表2.6.12地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地固定地点.第2.6.13条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地防冻措施.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第2.7.1条小型石油库地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第2.7.2条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第八节电气装置第2.8.1条小型石油库地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第2.8.2条小型石油库地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地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地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地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二、配电间地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地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地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三、配电间地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地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地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储存易燃油品地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地划分,应符合图2.8.6-1地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地液体表面以上地空间划为0区.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地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地坑、沟划为1区.3.距离储罐地外壁和顶部3m地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地范围内划为2区.二、储存易燃油品地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地划分,应符合图2.8.6-2地规定.1.浮船地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地空间及防火堤内地坑、沟划为1区.2.距储罐地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地范围内划为2区.三、储存易燃油品地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3地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地液体表面以上地空间划为0区.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球形空间,及以密团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地球形空间划为1区.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地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地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四、储存易燃油品地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4地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地液体表面以上地空间划为0区.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地坑、沟划为1区.3.距罐地外壁和顶部3m地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地范围内划为2区.五、装运易燃油品地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5地规定.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地液体表面以上地空间划为0区.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地球形空间划为1区.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地球形并延至地坪地空间划为2区.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6地规定.1.在通风不良地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地坑、沟划为1区.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地空间划为2区.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地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7地规定.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地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地坑、沟,划为1区.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地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中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8地规定.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地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地坑、沟,划为1区.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地球形并延至地面地空间,划为2区.九、装运易燃油品地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地范围,应符合图2.8.6-9地规定.1.未充惰性气体地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2.以油轮或油驳地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地球形空间,划为1区.3.以油轮或油驳地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地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第2.8.7条小型石油库地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地规定.第三章汽车加油站第一节加油站地分级及站址选择第3.1.1条汽车加油站地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地规定.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车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地储量,可按1∶2地比例折算.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第3.1.2条汽车加油站地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地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地地方.城市市区地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地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地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第3.1.3条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地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地通行能力.第3.1.4条汽车加油站地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地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地规定.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汽车加油站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加油站地进、出口,应分开设置.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地坡度,不得大于6%.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第3.2.2条汽车加油站内地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地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地规定.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地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地实体墙一侧地安全距离,可不限.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地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地安全距离可不限.第3.2.3条站房与独立锅炉房地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第3.2.4条加油站地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第3.2.5条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地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地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地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第3.3.1条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地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地标高0.2m.第3.3.2条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地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地加油站地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第3.3.3条加油岛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地地坪0.2m.二、加油岛地宽度不应小于1.2m.三、加油岛上地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端部,不应小于0.6m.第四节油罐第3.4.1条加油站地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第3.4.2条加油站油罐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油站地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地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地措施.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第3.4.3条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地净高不应小于0.5m.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地距离,不应小于3m.三、防火堤内地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地容积.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第3.4.4条直埋地下油罐地周围,应回填干净地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第3.4.5条直埋地下油罐地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地防腐蚀保护层.第3.4.6条直埋地下油罐地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地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第3.4.7条直埋地下油罐地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地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第3.4.8条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地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第3.4.9条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地通气管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油罐地通气管,宜单独设置.二、通气管地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三、通气管地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四、沿建筑物地墙(柱)向上敷设地通气管地管口,应高出建筑物地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地距离,不应小于3.5m.五、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地距离,不应小于3m.六、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第3.4.10条设在地上地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第3.4.11条直埋地下油罐地人孔,应设操作井.第3.4.12条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地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第五节管线第3.5.1条加油站地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地连接,应采用焊接.第3.5.2条直埋地下油罐地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第3.5.3条加油站地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地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第3.5.4条埋地管线地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地防腐蚀保护层.第3.5.5条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第3.5.6条汽油加油枪地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第六节消防设施第3.6.1条消防给水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二、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地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地水源.2.消防地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地自然水源.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第3.6.2条加油站灭火设施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二、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只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三、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1只.第3.6.3条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第七节给水排水第3.7.1条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第3.7.2条加油站地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第3.7.3条排出建筑物或围墙地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第3.7.4条水封井地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第3.7.5条油罐区地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第3.7.6条清洗油罐地食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第八节电气装置第3.8.1条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第3.8.2条加油站地供电电源,宜采用380燉220V外接电源.第3.8.3条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地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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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条文(doc 4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02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1.0.3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
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
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规范修订时作了调整,且与原规范的等级划分有了比较大的改变。
一级石油库从50000m3及以上改为100000m3及以上;五级石油库从500m3以下改为1000m3以下;二、三、四级石油库也都适当增加、调整了容量。
调整的理由主要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油罐的单罐容量也在不断地加大,目前最大单罐容量已达到100000m3。
炼油厂的原油处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250万吨/年处理量已是较大的,现在新建炼油厂已提出达到1000万吨/年处理能力的要求。
国内几十万吨的原油库已不少见,一个县级石油库也可以达到几千吨到上万吨的容量。
国外的大石油库也有相当可观的容量,如日本鹿岛原油储备库,库容量为694万m3。
石油库容量增大了,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也应随之作适当的调整,以使各级石油库的容量梯度更为合理,更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例如,本规范对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2.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乙类油品细化为乙A、乙B类,这是为了适应规范中新增条文的要求而提出的。
如要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等油品应选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就有必要把乙类油品划分为乙A、乙B类。
在条文中的写法是“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2.0.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部分作了调整。
如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主要是针对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目前有相当多采用钢质结构的现状而提出的。
钢栈桥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一方面油品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允许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耐火等级为三级是合理的。
2.0.4 考虑到现在一些石油库有经营少量民用和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需求,本规范在修订时增加了允许石油库储存少量液化石油气的条文。
需要说明的是,允许石油库经营的仅仅是作为民用和车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不能扩大范围到其他石油化工产品。
2.0.5 本规范没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装卸设施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有关规定,因为该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运设施的设计已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这种情况。
3 库址选择3.0.1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择的要求。
由于大部分石油库是位于或靠近城镇,所以石油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规划等要求。
考虑到石油库的油品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的环境污染以及可能产生油品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0.2 由于过去有些企业未经城市规划的同意,在企业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而且危及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安全。
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3.0.4 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油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对附近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
3.0.5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中第4.0.1条,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2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10年。
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50年,四、五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25年。
另外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湾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中第4.3.3条,本条增加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库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准的规定:“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 及以上。
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
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因为我国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点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台风涌水程度差异较大。
南方港口特别是汕头、珠江、湛江和海南岛地区直接遭受台风,涌水增高显著,涌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约1.5~2.0m;而北方沿海港口受台风风力影响较弱,涌水高度较弱,一般涌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1.0m左右,不超过1.3m。
所以,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3.0.7 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防止油品污染环境,节约用地等,对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处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
表4.0.7中所列安全距离与本规范1984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现对表4.0.7说明如下:1 本次修订,安全距离按油库等级划分为五个档次,虽然各个级别的石油库的库容增大了,但考虑到本次修订提高了安全和消防标准,如本规范1984年版规定:“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本次修订改为:“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此外,还增加了许多保障石油库安全的规定,所以表4.0.7保留本规范1984年版各级石油库的对外安全距离是合适的。
这样做还有利于现有石油库进行增容改造。
2 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除了考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外,还考虑到石油库储存和装卸油品作业时排出的油气对居住区的空气污染。
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规定五级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50m是合适的。
而随着石油库容量的加大,火灾相互影响也加大,其他级别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依次增为70、80、90和100m。
居住区的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程度,其与石油库的相互影响就很有限了,所以制定了二、三、四、五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折减的规定。
一级石油库库容没有上限,规模可能很大,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折减。
3 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
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家标准对比协调,大致相同或相近。
4 对于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由于国家铁路线的重要性和行驶速度、运输量等远大于工业企业铁路线,因此其安全距离也较大,本条按石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依次规定为60、55、50、50、50m。
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8.3条中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铁路中心线35m,距厂内铁路中心线25m。
因此,本条规定石油库与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按石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依次为35、30、25、25、25m。
5 对于石油库与公路的安全距离,由于油罐和油罐车在作业时都散发油气,油罐区和装卸区都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公路上可能有明火,为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按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分别规定安全距离为25、20、15、15、15m。
6 对于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油罐发生火灾时,火焰可高达几十米,对库外通信线路正常通话威胁较大,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其安全距离不小于40m。
7 对于石油库与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是考虑倒杆事故。
据15次倒杆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偏移距离在2~3m的4起,偏移距离为半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大于1倍半杆高的1起。
8 对于石油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主要考虑爆破石块飞行的距离。
9 石油库的油品装卸区与油罐区相比危险性要小一些,所以规定其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可以减少25%。
石油库的油品装卸区在仅用于卸油作业时,油气散发量很小,与装油作业相比安全得多;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容量小,受外界影响小,与油罐区相比也安全得多,发生火灾及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小得多,故这两者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减少50%,是合理的也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