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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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管理程序,确保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及时、正常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2.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过质监、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正式验收,并且等级在合格以上 (医院未向有关部门报验的项自除外),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弱电等设备和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基建部门通知总务科接管验收。
3.接管验收的内容包括:
3.1.项目实件;
3.2.与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3.3.项自管理、使用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弱电等系统图,《保修合同书》,特殊设备、设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术说明等;
3.4.各类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表册(包括房屋总面积、各科室使用面积明细、财政概算等作为正式入帐依据)。
4.基建部门应准备以下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工程的全套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审价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弱电测试报告等。
以上资料除依照规定存医院档案室外,应向总务科提供必要文件的副本,以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5.在竣工决算前,认真做好各项清查工作,清查内容:项目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做到账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6.在竣工后3个月内,组织人员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报财政审批。
7.在收到基建部门接管验收通知3个工作日内,总务科成立由科长、相关维修管理员等组成的验收组,和基建管理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际准》以及相关标准验收接管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和附属工程及设备、设施。总务科验收组应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及建议写入《接管验收备忘录》,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8.工程接管验收时,各方应当确认:
8.1.项目建设内容已按国家或医院批准的计划以及合同约
定全部完成;
8.2.项目使用功能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项目使用单位和医院有关部门认可。若存在甩项和粗装修等半成品移交内容,应明确后期责任,街接好资金和技术问题。这一问题应当写入《接管验收备忘录》;
8.3.己按有关规定与施工或服务单位签署了《保修合同书》。基建部门应提供各保修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9.经验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工程,总务科接管,并验收入账。
10.发现使用问题的处理。验收发现存在使用问题时,由基建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要求进行返修,返修合格后,再组织复验,直至符合使用要求。
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基建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科室负责处理。
11.新建工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工程保修金支付应由总务科签字确认后支付。
1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安全、消防工作由保卫科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