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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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

法〉细则》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产养殖

【发文字号】粤府函[1998]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4.02

【实施日期】199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1998年4月2日粤府函〔1998〕92号)

省海洋与水产厅、工商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和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负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初审;加强市场网络建设沟通信息,促进流通;监督管理和保护水产品资源。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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