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注册商标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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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通过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来说说关于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后果。

【案情简介】

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是1993年4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该公司于1996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 UNISCAN”商标注册,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从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在该公司生产的扫描仪系列产品上,擅自使用带有注册标记“8”的“ UNISCAN”商标,在这一期间该公司共委托印制带有“?”的" UNISCAN”商标标识2000个,扣除损坏及使用的,库存还剩余1000个。

该公司在这一期间共销售带有“ UNISCAN?”商标标识的扫描仪产品846台,销售额共计2541850元,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9月5日开始对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圆)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对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作出

以下处罚:1.封存剩余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2、处非法经营额6%的罚款,共计130351.28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冒充注册商标案件。尽管本案情节看似简单,但却有其较强的普遍性。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在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泥下,便使用打上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显然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当然,该公司的中请注册商标可能在以后会被获准注册,但是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仍未获准注册,则申请人不得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申请商标,但可以使用未带注册标记的中请商标。

依《商标法》规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或⑧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已申请注册,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注册标记是其主要形式之一。

由本案还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只是整个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而并不意味着已获准商标注册。因此,在此需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注意,中请商标注册不等于商标已经注册,只有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表明该申请商标已准注册。否则,假如只是提出注册申请,便开始擅自使用注册标记,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本案中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行为即属于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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