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与安全生产设备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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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2013〕3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部省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厅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交通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计划、标准研究计划等四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科技政策、项目安排与管理的研究和设计,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信用考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浙交〔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5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加强财政政策引导,进一步推进我省港口岸电建设使用,现将《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陶笔奇,电话:*************、181****6606)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12日浙江省港口岸电奖补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财政政策引导,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0〕66号)规定,决定在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推广使用。

为保障奖补资金申请、审核与发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范围及要求(一)奖补范围。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施行(2020年2月1日)前建成的我省范围内(宁波除外)沿海港口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以及内河骨干航道规模以上(500吨级以上)码头(不包含油气化工码头)、综合服务区、锚泊区,在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验收的岸电建设改造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杭政办函[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306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性奖励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中专门用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市和区、县(市)财政要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

二、资金管理原则及用途综合奖励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具体范围为:(一)优先用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复我市的部分高标准的淘汰落后产能、电平衡测试、公共自行车推广应用、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等4个典型示范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后的新增典型示范项目;(二)用于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的我市创新项目;(三)用于有国家现有政策支持但未能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四)用于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财建〔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省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6月10日浙江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发展战略,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和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适应国家和省交通财权事权改革的新形势,用好水运建设资金,促进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国家和省级规划政府投资的内河骨干航道建设以及养护大中修、沿海航道建设、陆岛码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执行期为三年,到期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第三条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遵循“分类补助、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安排资金补助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加快客运结构调整,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行业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好更优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取消部分客运许可事项。

取消省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作班线和农村客运除外)日发班次增减、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按照《关于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运〔2016〕58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财建字〔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企业应建立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3.企业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运输调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十五、突发事件应对
1.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企业应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企业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2.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二十七、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应主动公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绩效等关键信息。
2.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其他管理人员、部门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管理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八、应急预案与救援
1.应急预案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变化,及时更新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2.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3.救援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十九、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安全生产文化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社会公众沟通:通过适当方式,与社会公众沟通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突发事件应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政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件影响。
十六、责任追究与合规性
1.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合规性审查:定期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安全激励机制:设立安全奖金,对于长期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和部门给予奖励,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八、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公司应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货物装载等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专项治理:针对运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3.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二、风险控制与管理
1.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运输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风险控制:在运输过程中,对已识别的风险点进行重点监控,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减轻损失。
十三、合作与协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浙财企[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我省节能减排实际和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4月8日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含省级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及其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财资产〔2023〕9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厘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1.公路用地;2.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渡口等;3.公路附属设施,含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面“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28号)文件规定和要求,2010年6月,我厅对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本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是在各市交通局(委)全面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共抽查11个地市的23个项目,其中国省道项目11个,县道12个。

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等方法,主要检查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交通局(委)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前一阶段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果显著。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各市交通局(委)对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

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形成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

(二)方案完备,责任明确。

各单位都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治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1990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双重领导港务局,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制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订,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坚持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协调各方面行动,促使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状况得到逐步缓解的重要保障。

因此,务请你们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部备案。

经过一段实践后,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

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集中力量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

为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就公路、水运交通当前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发展序列和实施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浙政办发〔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2日浙江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激发物流主体活力(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

积极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工作,加快实现省内大件运输业务网上办理。

出台实施我省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管理操作政策,适时争取扩大豁免管理对象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行通行证管理措施,对货车在城市道路的通行时间和线路进行管理,通行时间以夜间为主、日间为辅。

(省公安厅负责)(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

推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制度化、常态化,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记分。

科学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根据治超工作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增设具有停车、装(卸)载货物功能的场所。

严格执行涉路行政处罚标准和一事不再罚、罚缴分离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三)完善营运车辆管理和检验检测制度。

加快推进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与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的检测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推动实现营运货车网上审验、自动审验、全省异地签注。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支持交通运输部开展的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和创新能力,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要求,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以及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等。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注重实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于每年十月份组织研究确定下年度项目。

第六条相关单位根据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

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议,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八条经财政部审核的项目,由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签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任务书(合同)》(见附件2)。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研究工作大纲(见附件3),并于签订任务书后1个月内完成大纲评审工作,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由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中期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处理表(见附件4),并于项目完成时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跨年度的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5)。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

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结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1.20
施行日期
2021.01.20
文号
浙交〔2021〕12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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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浙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十四五”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2.“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3.“十四五”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15日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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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与安全生产设备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暂按此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技术进步和行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更好地发挥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与安全生产设备更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设备更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道路运输设备更新补助资金是指国家燃油税替代返还、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道路运输企业节能减排与安全生产设备更新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设备更新补助项目需验收合格,并报经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章资金安排原则第四条设备更新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政策,严格执行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向,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发展先进运力、优化运输结构;2、坚持推进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3、坚持促进安全投入、保障运输安全;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科学规范。

同时资金安排应符合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总投资计划,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设备更新资金补助范围:20XX年至20XX年主要实施下列六个补助项目:1、大吨位货运车辆购置资金补助;2、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购置资金补助;3、汽车客运站安检智能管理系统资金补助;4、客运车辆车载视频设备购置资金补助;5、农村客运老旧车辆提前更新资金补助;6、汽车烤漆房油改电节能改造资金补助。

以上项目必须纳入我省交通系统年度技改补助计划方可实施。

第六条设备更新资金补助标准:1、货运车辆购置资金补助标准:(1)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或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且车厢与牵引车配套申请的,每车一次性补助3万元;(2)车辆核定吨位为10吨(含)至20吨以下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2万元;(3)自有货运车辆总吨位在2000吨(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吨位在1000吨)及以上、平均吨位在8吨以上的企业(含全资子公司)新购买的240马力及以上牵引车头,每车一次性补助1万元;(4)自有货运车辆总吨位在1000吨及以上、平均吨位在8吨以上的企业(含全资子公司)新购买挂车,每车一次性补助1万元。

2、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购置资金补助标准:包括20XX年安装的,互动式模拟器每台补助5000元,12座以上非互动式模拟器每台补助25000元。

3、汽车客运站安检智能管理系统资金补助标准:(1)20XX年12月31日前安装使用的客运站,每站一次性补助5万元;(2)20XX年1月1日后安装使用的客运站,每站一次性补助4万元。

4、客运车辆车载视频设备购置资金补助标准:(1)20XX年12月31日前安装的客运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4500元;(2)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安装的客运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4000元;(3)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安装的客运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3000元;(4)20XX年10月1日以后安装的客运车辆,每车一次性补助2000元。

5、农村客运老旧车辆提前更新资金补助标准:每报废并更新一辆车一次性补助1万元。

6、汽车烤漆房油改电节能改造资金补助标准:每改造一套烤漆房设备一次性补助8000元。

第七条设备更新补助资金每年的预算总额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每个项目每年都应有明确的预算安排。

各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下达,不得突破每年的预算额度。

对符合条件且本年度无法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企业申请设备更新补助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无违法违规纪等不良记录;(四)符合各项目具体的申报条件。

其中:1、申报货运车辆购置资金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是经省级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市、县交通部门发文公布的重点联系货运(物流)企业;(2)申请补助的车辆必须是在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 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货运车辆。

2、申报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购置资金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补助的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 年12月31日间新购置的驾培模拟器;(2)申请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模拟器必须符合《汽车驾驶训练模拟器》(JT/T378-20XX)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浙江省“互动式”、“非互动式”驾驶培训模拟器检验细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3)申请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模拟器必须具备与现行部颁教学大纲相配套的具有基础驾驶和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模拟训练功能;(4)获得资金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3、申报汽车客运站安检智能管理系统资金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补助的汽车客运站必须是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定并已营运的等级汽车客运站;(2)必须是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基本功能、技术规范要求的客运站安检智能管理系统;(3)申请补助的汽车客运站两年内没有搬迁规划;(4)申请补助的汽车客运站安检智能管理系统必须能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系统相关数据。

4、申报客运车辆车载视频设备购置资金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补助的必须是安装在我省跨县(含)以上客运班线车辆上并正常使用的车载视频设备;(2)申请补助的车载视频终端设备必须符合《浙江省道路客运车辆车载视频前端设备接入规范》要求;(3)车辆所属企业已配套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能通过监控平台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4)能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车载视频终端信息。

5、申报农村客运老旧车辆提前更新资金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申请补助的车辆必须是以服务乡村、集镇居民出行为目的并连接中心城区与各乡镇村的城乡二级客运网络班线车辆,以及连接乡镇至各村(镇与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城乡三级客运网络班线车辆;(2)报废旧车必须和购置新车相对应,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更新车辆符合省运管局每年公布的推荐车辆标准;(3)申请补助的车辆必须是在农村班线上运营的20XX 年报废后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后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报废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4)申请补助的客运车辆,应列入我省应急机动运力,5年内不得转作他用。

6、申报汽车烤漆房油改电节能改造资金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补助的汽车烤漆房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间实施油改电节能改造的汽车烤漆房;(2)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是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二类维修企业及浙江快修、浙江惠农快修等品牌维修企业,通过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达标或上年度诚信考核为AAA级者的维修企业优先。

第五章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第九条各市运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督促所辖运输企业对下一年度企业设备更新项目填写计划表,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下一年度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下年度设备更新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完成设备更新项目后,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设备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补助承诺书、设备购置证明材料等。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进行审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20XX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并附电子光盘)。

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地上报的具体项目申请资料审核后,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表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各项目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下达。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一)货运车辆购置资金补助申请应附以下材料:(1)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2)省级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市、县交通局(委)重点联系企业公布文件;(3)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牵引力证明(必要时)原件和复印件;(4)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二)农村客运老旧车辆提前更新资金补助申请应附以下材料:(1)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2)新车的《道路运输证》、新旧车辆的《行驶证》、旧车报废证明、新购买车辆发票及新车的线路核准证复印件;(3)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三)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购置资金补助申请应附以下材料:(1)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2)申请补助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模拟器购买发票、模拟器技术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4)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四)汽车客运站安检智能管理系统资金补助申请应附以下材料:(1)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2)系统竣工报告及验收意见;(3)系统建设合同与资金支出证明;(4)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五)客运车辆车载视频设备购置资金补助申请应附以下材料:(1)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2)车载视频设备购置合同和资金支出证明;(3)申请车辆补助期限内上传的视频图像资料;(4)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六)汽车烤漆房油改电节能改造资金补助申请应附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技改资金补助申请表;(3)汽车烤漆房油改电节能改造合同、设备资料及费用清单等;(4)技改资金补助承诺书。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各市、县(市)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市、县(市)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设备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设备更新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和福利开支。

(二)设备更新补助资金应根据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资金拨付要求,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项用于相关支出。

(三)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更新补助档案,并按照承诺书内容负责实施对申请补助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对于获得补助的营运车辆应在车辆档案中注明补助情况,补助车辆在省内转户时,档案应随车辆一并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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