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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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有关中央报刊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对出版物内容质量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了两批报刊编校质量抽查:第一批对116种党报、行业专业报、晚报都市报,130种学术期刊、行业期刊、大众类期刊进行抽查;第二批对174种少儿类报刊(其中报纸29种、期刊145种)进行抽查,按照报纸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期刊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合格标准,两次抽查的总体合格率好于上年。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重点报刊编校质量检查情况本次抽查的重点报刊涵盖了综合、大众服务、行业专业、学术等不同类型,其中部分报刊曾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全国百强报刊”等荣誉称号,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本次抽查的重点报刊编校质量整体合格率超过95%,其中报纸和期刊的合格率分别为97.41%和95.38%。

被抽查的246种报刊中,编校差错率在0-1?的优秀报刊共141种,其中报纸64种、期刊77种,占总数的57.32%,《人民日报》等6种报纸和《求是》等10种期刊编校零差错。

这表明被检报刊出版单位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加强内容建设和品牌建设的同时,严把编校质量关。

抽查发现3种报纸、6种期刊编校差错率超过合格线,差错类型主要是文字差错、语法错误、标点误用和数字用法错误,多是由于编校工作不认真或对相关标准规范掌握不准所致。

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公布

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公布

龙源期刊网
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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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出版广角》2017年第12期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公布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97种2017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

为做好2017年主题出版工作,中宣部办公厅和总局办公厅于2017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主题出版工作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这条主线,围绕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好2017年的主题出版工作,为开好党的十九大、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思想舆论保证和良好精神文化条件。

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积极准备,围绕深化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阐释、纪念建军90周年等重点方面,共申报了符合参评条件的选题1762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61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7.08.23【实施日期】201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主流舆论,深入实施精品报刊工程,更好地发挥精品报刊引领示范作用,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出一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报刊,加大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报刊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报刊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努力营造强势主流舆论。

二、推荐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和主题出版。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做好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故事。

(三)自觉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聚焦于精品报刊内容的创作与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及科学技术创新和普及,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16•【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总局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迎接党的十九大宣传报道和安全保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根据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号)和《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广发〔2017〕122号)要求,经总局领导批准,2017年9月12日至30日,印刷发行司会同新闻报刊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版权管理司、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总局质检中心,并抽调江西、广东、北京、河北、甘肃、安徽等省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5个督查组,对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17个省(区、市)的280家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进行了专项督查,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对69家违规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督查的基本情况督查组围绕今年确定的重点监管内容,对17个省(区、市)的90家印刷复制企业、184家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和6家报刊亭进行了随机抽查。

本次督查原则是“边督、边查、边报、边改、协同”。

选取的地区是根据近3年以来总局对全国15个省(区、市)印刷复制发行工作开展的督查,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督查的10个省(区、市)所获得的工作经验,依据全覆盖、重点地区(省会城市)反复督查的目标要求确定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在新形势下有关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以下简称“三科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的主管主办部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三科教材”出版发行工作。

二、承担“三科教材”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确保教材出版发行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优质安全的完成;各地受委托承担组织印刷企业印刷、发行企业供货的教材出版发行单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三、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要主动与教育部门、中小学校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团结合作,制定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三科教材”的保障供应工作;要建立健全教材服务新机制,完善教材服务的质量绩效考核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教材出版发行服务质量水平;严禁随教材搭配征订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科教材”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各省(区、市)出版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物价行政部门做好教材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5]111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5〕111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严格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及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报刊违规发行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总局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初开展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当前,报刊摊派和违规发行问题有所抬头,扰乱了报刊正常的发行秩序,基层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整治。

1.严格执行报刊发行规定。

中办《通知》明确规定,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和地方党委机关报刊,《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行工作参照中办《通知》精神执行,其他各级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

2.严格禁止搭车摊派、违规发行。

在治理搭车摊派方面,各报刊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要严格做到四个不得: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扣发工资等手段强行或变相摊派发行其他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收费、评比等职权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新出厅字[2013]398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有关新闻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库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项目库入库项目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目标通过调查工作,全面了解项目库入库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获得的主要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一批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实施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清理一批至今尚未启动的、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实现入库项目动态管理,并以此为基础,综合评价中央和地方组织实施项目库工作的成效。

二、调查主要内容(一)调查范围项目库2010-2013年度入库项目。

(二)入库项目实施情况1.入库项目是否按进度计划实施,是否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情况、项目结项报告等。

对未能按计划启动、实施、结项的,项目单位须说明原因。

已完成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在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项。

2.入库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申报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申报文件内容。

入库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动与调整的,项目单位须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新广人教〔2017〕42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广人教〔2017〕424号有关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中央在京新闻单位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要求(一)参评人员在报社或时政新闻类期刊新闻采编现职岗位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1.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具有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

(3)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期刊变更登记地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期刊变更登记地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期刊变更登记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期刊变更登记地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2013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做好国发[2013]27号文公布取消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出政发[2013]10号),就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提出后续监管措施。

现就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因与其主要主办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原件提交至总局综合业务司。

《登记表》填写应真实准确、内容完备。

三、总局综合业务司收到《登记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有新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加盖总局办公厅公章的《登记表》分别传真至新登记地和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表》复印件随后寄出,并通过总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总局《登记表》传真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编发有新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发放至期刊出版单位,并收回原《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

五、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总局《登记表》传真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期刊在原登记地的注销工作。

六、新登记地、原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最大程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条件、变相审批或拖延不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
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新广出发[2017]44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广大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但是,一些报刊出版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采编不规范,审核不严谨,把关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切实维护健康
的新闻传播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落实导向管理全覆盖要求,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个标准,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贯彻落实到新闻采编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特别是要贯彻落实到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领域;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方法手段,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以及将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换发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及换证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验及换证组织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核验及换证范围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四、核验重点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驻地方机构报送相应材料,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驻地方机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1.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2.人员等变更情况。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国办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鉴于新闻出版总署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后,已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章,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和服务,促进新闻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原签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章的新闻出版许可证需进行变更换发。

现就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公章或由原总署监制的许可证(以下简称旧版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自2014年6月1日起,空白旧版许可证一律作废,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发放。

已经发放但尚未更换的旧版许可证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或更换新版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二、加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章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原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书)、《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电子书),其新版许可证一律由总局印制,2014年6月1日前发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刻录类光盘、只读类光盘、电子书)》、《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由总局统一设计并提供印制胶片。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完成新版许可证印制工作。

新版许可证应加盖各地机构合并后的新公章。

三、有关要求1.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选题出版和“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中宣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a0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选题出版和“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工作的通知(中宣办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出版工作,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今年2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出版工作的通知》(中宣办发〔2015〕9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国出版单位共报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选题1012种。

经过专家论证,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审核同意,最终确定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出版物选题120种,包括图书选题100种、音像和电子出版物选题20种。

同时,为充分利用出版资源,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我们还组织对历年来出版的抗战题材图书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了“百种经典抗战图书”。

现将有关选题和书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选题出版和“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提供保障,确保重点选题在今年完成出版,确保“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任务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8•【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连续开展“出版物质量年”专项检查工作,着力加强图书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建立并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了图书出版的整体水平。

但在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失范,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这些图书有的内容质量存在导向问题;有的差错率较高,编校质量问题严重。

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三审三校”制度落实不到位。

有的以审代编、以编代校,有的审读意见空洞无物、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业务外包、“买卖书号”。

为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保障图书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法规规章,现重申相关要求并对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审三校”工作的重要意义质量是图书的生命。

书稿的“三审三校”是出版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具有关键作用。

各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始终坚持把内容建设放在第一位、把提高质量放在第一位、把多出好书放在第一位,以严格的流程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要本着对社会和读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树立质量观念,强化精品意识,践行工匠精神。

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数量服从质量,不断优化出版结构,多出精品力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新广出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切实做好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保驾护航,是印刷复制发行管理执法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根据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会议和第三十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就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阵地管理,做到管理力度更大、标准更严、措施更实,切实维护印刷复制发行领域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主线。

以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为党的十九大保驾护航为工作主线,牢记职责使命,积极主动作为,坚决守好阵地。

一方面,深入开展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专项行动,加大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排行榜和网络发行等重点领域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另一方面,实施管理创新工程,加快推进印刷复制委托书网上备案系统全国联网进程,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工作,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开展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专项行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新广电办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所属节目制作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总局升级改造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将于近期正式启用。

该系统是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的第一期项目,随后将陆续实现其他业务系统协同办理。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录(一)管理部门用户方式一:系统政务外网访问地址https://59.255.75.20方式二:系统互联网访问地址https://(二)制作机构用户1.输入网址;2.已注册用户仍使用原有账户名称和登录密码;3.新增用户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由其所属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通账户,自行设置密码。

二、功能介绍(后附详细使用手册)主要功能分为七部分:1.制作机构管理日常制作机构注册、查询、变更等;2.业绩审核月度、年度业绩填报、审核;3.甲种证机构管理甲种证申请、查询、统计;4.乙种证机构管理乙种证申请、查询、统计;5.黑名单管理对于违纪违法的节目、人员、制作机构予以惩戒,向社会公示;6.综合查询对本辖区制作机构进行综合查询;7.查询统计对本辖区内制作机构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包括注册地、注册资金、人员构成等信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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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
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

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含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须报送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本部的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同时附上正式的审计报告书(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应财务报表),报送的审计报告书应为经过规范程序产生的正式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与集团公章,以保证准确、真实、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掌握的本地区数据填报《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产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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