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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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的分析比较

作者:李治蓉施林楠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9期

摘要: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保险,都是为了保证被保人的经济利益在发生意外事件时的损失减少到最小,但同时二者又在被保对象,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本文主要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分别得出二者相通和不同的方面。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一、内涵及原则

社会保障是国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公共政策,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从性质上划分,可分成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社会保障的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互济性原则,强制性原则。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的原则主要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都是使被保人的经济得到保障的方法,前者是一种政府行为,后者是经济行为或者是一种合同行为。二者在内涵上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对公民生活遇到社会风险时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物质帮助,是通过国民收再分配,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收分配政策。而商业保险主要是分摊灾难事故所致损失或风险管理的一种经济方法,是一种合同行为。社会保障由政府举办,是非盈利性的,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社会保障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而且范围相当广泛;商业保险的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

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在原则上区别主要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二者虽然都有涉及公平方面的原则,但社会保障的公平是相对于收入分配来讲的,商业保险中保证公平则是由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决定的。社会保障的原则是由于其制度安排属于公共产品,是政府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由于商业保险行为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以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由于在商业保险的实践中,损害的原因错综复杂,因此要实行近因原则;由于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经济补偿,因而损失补偿原则成为保险的重要原则。

二、作用

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于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通过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它具体表现为: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

保险的作用是由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保险职能实现的后果。因此,经济保障就是商业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的直接作用体现在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提供物质保障。保险的间接作用包括由保险的直接作用所引发的第二层次的作用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内容所引发的作用。

在作用方面,二者相通的地方主要为都实现了促进社会安定的目的,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而且二者都是通过保证社会再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而实现保证社会安定的。二者在作用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方法上。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来实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商业保险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互动活动来实现其对货币流通所发挥的辅助性调节作用,从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三、金额及费用承担

社会救济的金额由政府决定,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政府强制要求社会成员将现在收入的一部分存入社会保险账户,由政府进行管理。其缴纳金额由政府规定并强制实施,在社会成员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政府进行补偿。

由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项目金额由政府决定,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支付;由民间、企业举办的社会福利项目金额由举办人决定,费用由举办人支付,民办公助的社会福利项目金额由举办人决定,政府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费用。

社会优抚是国家按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其金额由政府决定,由国家财政承担费用。

商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无论在定值保险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计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可以小于保险价值。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

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其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消极影响的高低等。

由此得知,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社会保障政府负担的金额则由国家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和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为保护公众利益,防止商业保险公司破产,监管者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筹集充足基金。从理论上讲,一个私营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都应有支付能力,承担所有责任。相反地,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拥有充足的基金。就费用来说,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全部是由投保人交纳,其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消极影响的高低等;而社会保障的费用政府要视情况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即政府要负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社会保障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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