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关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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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工资(2013-02-28 15:32:53)转载?分类: 所属2012年度税收优惠办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9〕115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按照武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企业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向所属区局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式样见武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三)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四)企业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五)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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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施行日期2014.0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主题类别税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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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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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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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
金?
问:我企业是民政福利企业,请问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此,该单位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享受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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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享受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问:我单位安置了1名残疾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不少于5人的要求,请问财税[2007]92号中不少于5人的规定现在是否还适用,我单位安置的1名残疾人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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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减免范围针对残疾程度不同,减免政策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体,如果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免内容1. 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按照法定扣除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扣除。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依法享受一定的税额减免。
3. 其他所得: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其他所得,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同样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减免程序想要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纳税人需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四、注意事项1.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地方性税收优惠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2. 纳税人应当诚信申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3. 政策如有变动,需关注最新税务法规及时调整申报内容。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是全面而细致的,旨在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也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残疾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30364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5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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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
(1)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
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业税目劳务(广告业除外)为主的单位,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并通过民政局或残联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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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同时可以按实际支付额加计扣除100%。
二.加计扣除的条件:
1.必须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安置就业
2.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3.必须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4.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必要的设施。
财税【2009】70号
三.因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薪金使得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是否可以帐务上生产经营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答:
国税函【2009】98号:没有提及。
但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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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
解读该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行业、地域等,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和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为100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缴纳税款。
适用条件:企业必须依法与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支付了工资。
同时,这些人员需要在企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程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并希望享受该政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批准企业的申请。
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是一项积极的税收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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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国税函〔1999〕3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结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https://img.taocdn.com/s3/m/cc737275af1ffc4ffe47ac6c.png)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2009年0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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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财税[2015]7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加计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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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问题我们整理如下:一、实体规定:财税[2009]70号: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二、程序规定(以北京国、地税为例):(一)北京市国税局公告2012年5号: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附件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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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可享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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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可享加计扣除
程辉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鼓励和扶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一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重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程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如何加计扣除 [J], 黄笑萍;
2.8.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括社会保险 [J], 许军;
3.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J], 权香;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何时进行加计扣除 [J], 刘厚兵;
5.企业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注意三项规定 [J], 肖河背;刘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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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新税法关于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档
江西省鄱阳县某纸箱厂为民政福利企业,共有员工4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由于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多年来生产经营一直保持稳中有升。
该厂谢厂长非常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一通过,他就向税务专家老黄咨询。
老黄与他一同研究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优惠方式在转变
老黄提醒谢厂长,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不能把税收优惠简单理解为税收减免。
他建议福利企业应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内容,即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一条实际上是含金量非常高的优惠政策。
相当于将以前的法规相关内容提升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
老黄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吸收了多年来税收改革与管理的经验成果。
因此福利企业研究优惠政策的变化也非常重要。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起草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在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福利企业取消了所得税免征和减征优惠,代之以加计扣除的方式。
按该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正是吸纳了这一试点经验。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