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航概论》第4章 空中交通管理
✓飞行实施过程中,尽量使受限制的程度降到最小(少);
✓飞行实施过程中,保证在不降低安全系数前提下有序
运行。
三、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
空中交通服务(ATS)
空中交通管理
空域管理(ASM)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
§4.2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的原因 ➢空中交通服务的目标 ➢空中交通服务的组成 ➢间隔标准 ➢飞行规则 ➢通信标准
垂直间隔
间隔标准
水平间隔
横向间隔 纵向间隔
垂直间隔
➢高度层:国际标准大气一1013.2毫巴为基准,按每 100英尺作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层间隔
垂直间隔
➢国际标准
A)29000英尺(8850m、FL290)以下(含29000英尺): 每2000英尺(600m)为一个顺向高度层; 磁航迹在0°~179°的飞机使用的是奇数高度层; 磁航迹在180°~359°的飞机使用的是偶数高度层。
✓ 空中交通管制责任的移交:
• 两个区域管制区域的移交:管制航空器的单位要把航空器越过管制区边界的 时 间通知下一个管制区,进行移交;
• 区域管制和进近管制之间的移交:要双方管制员同意,然后通知驾驶员,进 行移交。
• 进近管制和机场管制之间的移交:在地面由机场管制员负责;在空中主要依 据按什么规则飞行,按目视飞行规则(VFR)由机场管制负责,按仪表飞行 规则的飞行由进近管制负责。
➢ 保护人身和财务的安全; ➢ 避免碰撞:
①航空器不得飞近到与另一个航空器有可能相撞的区域; 除特殊允许,不得到禁区飞行。
②航路权(优先通行权): 进近时:两架飞机相向飞行,各自右转; 交汇时:左面的航空器给右面的让路; 超越时:超越者要改变高度或者向右转; 降落时:空中或地面的飞机为在最后着陆的飞机让出航道; 高度高的飞机为高度低的飞机让路; 起飞时:滑行的飞机为起飞飞机让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空管委办公室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无人机系统 (5)第三章无人机驾驶员 (8)第四章飞行空域 (9)第五章飞行运行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9)第七章附则 (2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无人机系统第八条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其中: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2.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签派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各飞行阶段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一节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第二节飞行直接准备阶段第三节飞行实施阶段第四节飞行讲评阶段第四章不正常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是航空公司组织和实施飞行的依据。
航空公司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飞行签派工作的任务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行计划,合理地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并进行运行管理,争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航空公司经理应当加强飞行签派工作的领导,重视飞行签派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飞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是航空公司经理的重要职责。
航空公司的经理、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在组织与实施飞行过程中。
必须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争取航班正常。
第四条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航空公司必须建立“飞行签派机构”,配备合格的飞行签派人员。
第五条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机构是航空公司组织和指挥飞行的中心,可设总飞行签派室、地区飞行签派室和机场飞行签派室(以下统称“签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范围,划分若干飞行签派区,明确各签派室的责任范围。
飞机飞行规章制度内容
飞机飞行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飞机飞行的管理,保障航空安全,保障飞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飞行管理制度,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空内或者执行我国制定的任务的飞行器。
第三条飞机飞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飞行人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飞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飞行证件和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五条飞行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不定期进行适当的飞行检查。
第六条飞行机组应当严格遵守飞行计划,不得违规擅自更改路线。
第七条飞机在进行飞行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飞行器状态良好。
第八条飞机飞行应当按照规定的高度和速度进行,不得违规超速超高。
第九条飞机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进行飞行,不得擅自偏离飞行计划。
第十条飞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飞行机组应当配备合格的飞行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驾驶。
第十二条飞机飞行应当保持与其他飞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
第十三条飞行机组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挥员的指挥,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飞行机组应当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飞机间的信息传递。
第十五条飞行机组应当注重气象变化,根据气象条件合理制定飞行计划。
第二章飞行操作第十六条飞行机组应当在飞行前进行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飞行时间、路线、高度、天气等因素。
第十七条飞机在起飞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飞机状态良好。
第十八条飞行机组应当在起飞前进行系统测试,确保飞机的各项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飞行机组应当在飞行过程中密切关注飞机的状态,对异常情况及时作出处置。
第二十条飞行机组应当在飞行过程中勤加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飞行机组应当根据飞行计划规定的路线和高度进行飞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飞行机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前进行降落准备,确保安全准确降落。
第二十三条飞行机组应当在降落前与地面调度员保持通讯,协调降落事宜。
第二十四条飞行机组在降落时应当确保飞机速度适当,避免发生滑行事故。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第4章民用航空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5)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 提出调整。(第四十七条) (6)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 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第四十八条) (7)其他情况。
关于机长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了重要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四十四条第1款) (2)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 得起飞。(第四十五条第1款)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其中,空勤人员是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人员、飞 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 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机组(Crew of Aircraft),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 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通常又把机组分成飞行组和乘务组。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的规定,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下列 体检合格证: (1) 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 a、 Ⅲ 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IVa、IVb级体检合格证。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第4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 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 体系框架。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 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全 球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 国家。 (云世纪参与编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 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稿)》:首次对违规飞行 采取具体惩处措施
思考题
1.简述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2.简述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3. 简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5.我国通航法规的现状? 6.什么隔离空域和非隔离空域? 7.什么是电子围栏? 8.什么是无人机云系统? 9.目前,我国与无人机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民航局 空管办、适航司、飞标司、运输司等部门,结合 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一些航空法律法规做了进 一步解释和补充,发布了一些法规性文件作为实 施细则,如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管 理办法等。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民用航空法》共十六章,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 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内容。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航空法令性文件
1.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简称《适航条例》)于1987年5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目的在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航班的飞行权利
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 国有权令其降落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4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等安全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指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涉及航空器、机场设施、航空人员、安全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包括事故、故障、意外事件、可疑人员行为、安全威胁等信息。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和响应能力。
第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和查询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八条各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班运行情况、航空器故障情况、机组人员不安全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机场运营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机场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可疑人员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航空器维修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空器故障情况、维修活动记录、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评估和分类处理,并编制统计报告。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飞行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飞行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法依规开展飞行作业,特订立本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飞行作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飞行训练、飞行器维护和修理飞行、航班运营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而且搭配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1.组织订立并修订飞行安全管理制度;2.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及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确保飞行作业中全部飞行员和机务人员都持有有效的飞行许可证和培训合格证;4.进行飞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5.组织调查飞行事故和安全事件,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6.协调与民航局有关的飞行安全事宜。
第五条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权限包含:1.对相关人员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含飞行规章制度、紧急情况应对等内容;2.对飞行员和机务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确保他们具备进行飞行作业的本领;3.对飞行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4.要求飞行员和机务人员供应相关飞行资料和报告。
第三章飞行作业的安全要求第六条飞行作业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第七条飞行作业的安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飞行员和机务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飞行许可证和培训合格证,而且定期进行复审;2.飞行器必需经过合格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确保其适航性;3.飞行员必需严格遵守飞行规章制度,执行各项飞行程序;4.飞行员必需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养,不得在饮酒、服用药物或疲乏状态下进行飞行;5.飞行器必需依照规定进行机长或驾驶员交接,确保作业连续性;6.飞行作业中必需随时保持通信正常,及时与地面指挥机构进行联系;7.在紧急情况下,飞行员必需快速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向地面指挥机构报告情况;8.飞行作业必需依照国家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告和航空器运行限制进行推断和决策。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没有从理论上界定,而是采用了举例的方法,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责任1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责任。
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取得必要资质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责任。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障儿童是民航活动的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航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给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航空器飞行前几展位做检查;偏离指定航路或飞行高度;不再法定情况内,飞越城市上空,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机长给予警告或者扣扣执照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4机组人员责任。
未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遇险时,没有最后离开航空器的,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失工作能力办人执行飞行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到六个月,最后两项情况可以吊销执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人员的指导和合格证书的规定1颁发合格证书和执照的必要性2知道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应在其执照上签注或加一附件列举为何不符合此项条件的详情。
持有这种签证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航空人员,除非经航空器的所进入的领土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
3对其他缔约国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的承认。
我国对航空人员合格证书和纸上的规定新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认可的可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4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4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6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7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7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8第三节手册的修改8第四章飞行区管理9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9第二节巡视检查12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14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7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7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9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20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0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2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7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7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8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8第一节基本要求28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29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30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32第一节基本要求32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3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4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5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6第九章除冰雪管理37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39第一节基本要求39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2第三节一般规定43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5第一节基本要求45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46第三节应急处置48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49第一节基本要求49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50第十三章法律责任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定
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定导言:航空运输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航空器飞行的安全和可靠,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空器飞行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资质要求、机舱安全、飞行器维护等方面。
第一章飞行员资质和培训要求1. 飞行员资质要求在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飞行员的技能和经验是确保飞行安全的关键。
飞行员需要获得与所驾驶的航空器类型相匹配的飞行员执照。
执照的获得需要通过合格的培训课程和相关考试,并满足飞行经验和健康条件要求。
2. 飞行员培训要求飞行员培训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理论培训内容包括飞行原理、气象学、航空法规等,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基础。
实践培训包括飞行模拟器训练和实际飞行训练,以培养飞行员在各种情况下的操作能力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机舱安全规定1. 机舱布局和设备安全机舱布局需要考虑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和舒适性。
座位的排列需要符合紧急撤离的需要,同时需要配备安全带、浮动装置等设备。
机舱内的紧急出口需要明显标示并保持畅通。
2. 机舱消防设备和应急处理机舱内需要设置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设备,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机组成员需要接受相关的灭火培训,并掌握应急处理程序。
3. 气压调节和通风要求机舱内的气压和通风需要满足舒适和安全要求。
飞行过程中,气压需要适时调节以保持乘客和机组成员的舒适性,并预防氧气不足等问题。
第三章飞行器维护规范1. 维护程序和周期飞行器需要根据规定的维护程序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维护周期根据不同的航空器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以确保飞行器的可靠性和飞行安全。
2. 维护人员资质要求维护人员需要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
维护人员的培训和评估需要定期进行,以保持其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 维护记录和报告飞行器的维护记录和报告是飞行器安全的重要依据。
维护记录应当详细记录飞行器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以便进行维护合理化分析和飞行器的可追溯性。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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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离空域与非隔离空域
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空域, 通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非隔离空域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其他有人驾驶航空 器同时运行的空域,也称融合空域。
3.无人机云系统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 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 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 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1.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巴黎市政局发布治安令: 未经批准,不得放飞。大概是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1784年
签定的《泛美商业 航空国际公约》。
1928年
签定的《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
1944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北京公约》 2010年
1919年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 空法”:《空中航行管理 公约》
2.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航空·航天卷)》以及《中国空运网》对其所下的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同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按有关专家的定义:民用航空法律是用 以调整因民用航空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航空法划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
3) 观测员是指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 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我国现行无人机专题规定
无人机相关主要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 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250g以上无人机必须注 册登记。
《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 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 告》:全国155个机场划 设禁飞区。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航空规章
为了便于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过程中更好地遵照 和执行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便于政府部门对民用航 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规 章,保证各项法令的实施,如《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等。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航空法体制
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公约体制;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公约。
1. 领空的法律地位
(1)领空主权:领土之上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主权,目前现行国际法对于领空和外层空间没有定论。 (2)关于公海上空的空中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现行国际法不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 建立防空识别区。迄今为止,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防空识别区。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由15编共400部构成。中国民航规章体 系主要参照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规章(FAR)的管理规章体 系,目前尚未全部完成,有待调整与完善。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第三节 我国现行无人机专题规定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我国现行无人机专题规定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第三节 我国现行无人机专题规定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法律
1. 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 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简称《飞行基本规则》)共分十二章,包括:总则,空域管理,飞行管制,机场区域内飞行,航路和 航线飞行,飞行间隔,飞行指挥,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的,为的是促进通用航空 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
2.电子围栏
电子围栏是指为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或者 飞出特定区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其区域边界, 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4.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机长和观测员
1) 驾驶员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 责任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2) 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 和安全的驾驶员。
1929年
签定的《统一国际航 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
1952年
《统一航空器对地面 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2年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 国内航空法是国内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规范名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
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 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确立了领空主权的原则,调整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2.航班的飞行权利
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 国有权令其降落
(1)实践中:事先通知是管制的需要; (1)特殊情况需要批准:为了飞行安全;要飞入限制飞入的地区或禁止飞入的地区;飞入缺乏适当航行设备地区。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民用航空法》共十六章,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 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内容。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航空法令性文件
1.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简称《适航条例》)于1987年5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目的在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1.航空法的国际性
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
2.航空法的统一性
航空法的统一性就是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的统一性问题,航空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内容涉及国家主权、航空管理等公法内容;也涉及财 产权利、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 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 体系框架。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 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全 球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 国家。 (云世纪参与编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 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稿)》:首次对违规飞行 采取具体惩处措施
思考题
1.简述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2.简述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3. 简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5.我国通航法规的现状? 6.什么隔离空域和非隔离空域? 7.什么是电子围栏? 8.什么是无人机云系统? 9.目前,我国与无人机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3.航空法属于平时法
航空法属于平时法也就是说只适用民用航空活动,而不适用国家航空器;它的适用范围以平时为限,而不约束战争期间交战国或中立国 的航空行为。
4.航空法的独立性
航空法的独立性是指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民航局 空管办、适航司、飞标司、运输司等部门,结合 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一些航空法律法规做了进 一步解释和补充,发布了一些法规性文件作为实 施细则,如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管 理办法等。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第三节 我国现行无人机专题规定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牛津法律大辞典》民用法所下的定义是:它是有关民用航空的法体,用以调整空中航空和空间使用等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