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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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搞好企业职工制度改革,1986年以来、市政府发布了6个规章,目前我市大多数企业和职工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仍有少数企业和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未按规定向市事业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造成了部分企业职工老有所养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为进一步贯彻《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现就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从市政府发布规章实施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的,必须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期限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1986年底以前依法登记设立的,从1987年1月缴费;1987年1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89年7月缴费;1989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92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92年7月缴费;1992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三)外商企业1985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86年1月缴费;1986年1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四)私营企业1994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95年1月缴费;1995年1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一)1996年7月1日前按市政府发布的规章中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有企业按哈政发[1986]156号文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市政府1989年第18号令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哈劳险[1992]7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按哈劳社险字[1987]1号文件和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1996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1996年第3号令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原始凭证可确定缴费基数的,按
企业原始凭证核定补缴额。没有原始凭证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建立个人帐户数确定补缴额(补缴标准见附表)。
企业下列人员,可按以下规定进行补缴:
(一)停薪留职人员、调转人员、集体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因其它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进行补缴。自1995年1月起本人档案工资低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缴。1996年7月1日起以后,停薪留职人员按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补缴。补缴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实际缴费金额记载。
(二)企业有离退休人员的,按其审核后的养老保险费用的20%进行补缴。离退休人员年龄达到70岁的,不计算补缴金额;年龄在70岁以下的,按其距70岁年龄差计算补缴金额。
四、企业和个人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或现金的形式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调转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到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五、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分期补缴,但必须做出补缴计划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要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表》、《职工养老保险名册》。有离退休人员的,要进行审核,并办理离退休人员档案封存手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企业填报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表》及《职工养老保险名册》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七、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