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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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
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函[2008]27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1
【实施日期】200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8〕27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发挥集聚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杭政〔2006〕8 号)和《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杭州市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在杭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以及在杭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机构总部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杭州市区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金融机构设在杭州市区、业务范围跨省的分支机构,或者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研究中心等。金融机构省级总部指金融机构设在杭州市区的业务范围涵盖全省的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地区总部、省级总部担任总经理(行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是指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首次在杭州市区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金融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区两级财政原有预算安排的支持金融服务业资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由省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以 200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评价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