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

合集下载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

南京市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

第四章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一、总体思路和框架1、总体思路大力加强公交停车保养场的建设,彻底改变目前主城公交停车难的状况,转变场站建设落后的局面。

结合主城外围城镇的建设,超前做好这些地区的公交场站的规划和建设,以促进外围城镇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对外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结合火车站、港口、汽车站等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加快公交枢纽站的建设,以方便居民的换乘。

2005年地铁1号线将建成通车,因此必须考虑公交站点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地铁端点处公交枢纽站的建设和公交线路的接驳,以保证各地铁车站与公交之间良好的衔接。

在主要外围城镇与主城的出入口处,根据需要布置若干公交枢纽站,截流外围城镇、郊区等进入主城的客流。

2、场站布局规划的框架见框图4.1。

二、公交停车保养场规划公交停车保养综合车场主要为公交车辆的停放、保养和维修服务,兼有管理指挥功能。

停车场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班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保养场主要承担运营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图4.1 南京大型公交场站布局规划框图1、停车场、保养场布局的原则(1)停车保养场布局是城市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工业、居住和第三产业等的布局;(2)要新旧兼容,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公交场站用地、设施,以节省投资,易于实施;(3)统一规划,远近结合,要根据城市土地的开发,逐步完善场站的建设,正确处理好现状与远景的关系;(4)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畅通安全,停车保养场要避免建在闹市区、居民区和主干道内,应该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净、进出方便的次干道旁;(5)根据预测的场站规模,确定合理的场站个数,大中小结合,并分片区均匀布置,以减少公交车辆的空驶距离和公交司乘人员的通勤距离,保证公交停车保养的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2、场站数量的确定根据场站发展需求分析的预测结果,2010年主城公交停车保养场的面积为51-52公顷。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1. 背景介绍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的城区和乡村地区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

而其中,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当前情况目前,南京市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设施滞后、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乡村地区的卫生设施不够齐全,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也不够完善,给乡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

3. 改进措施为了提高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需要加大对乡村地区公共设施的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供给水平。

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加快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另外,也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提高公共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乡村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4.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只有不断完善公共设施,才能提升乡村居民的生活品质,也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这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改善和提高。

5. 总结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加大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步伐,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智能化水平,才能真正改善乡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也为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就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撰写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是一个涉及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课题。

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提高,直接关系到乡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加大对乡村地区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提高公共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乡村居民提供更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二)
























_
_







提 出 公 共配 套 需 求 雜 需 无偿移 交设 纳 士 主 地 出 择规 施 的 建 设 成 本 拟定 供 地 前 征求 * 区 政府意 见 T 建设协议 并 确 定接 p * ^# mm 计 方案 收 单位 转交 国土 规 划 部 门







:Βιβλιοθήκη ?'





















_
_
















I I

to私 故 八廿

个 业取 得 土 地 使 用 宙 拔挪 划 份 朴卞 权后 编 制 总 平 图 需 列 出 技术 指 标 - 2 鉍 552 文 n r 注 明 建设 时 序 报 普 f f 塞 指 标 建 时序 等 件前 置 条件 规 部门 ¥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一、背景南京作为我国四大古都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南京的交通问题也日益凸显。

公交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以南京公交场站为主题,探讨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深度和广度。

二、前期调研1. 公交站点的定位南京公交站点的定位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及乘车密度,选择在繁华地段、住宅区、商业圈、教育区、医疗机构周边进行站点规划,以方便市民出行。

2. 站点规划站点规划应坚持“便民、快捷、绿色”的原则,站点的设置应合理布局,站点面积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要保证有足够的候车庇护设施,以应对天气变化。

3. 环境配套南京公交站点的环境配套应该符合城市绿色出行的要求,加强站点周边的景观绿化,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

站点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等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建设标准1. 候车庇护设施公交站点的候车庇护设施应该有保温、遮风挡雨的功能,建议施工材料选择坚固耐用、易于清洁的建材,保证市民在候车期间的舒适度。

2. 环境景观建议在公交站点的周边增加绿化植被,打造宜人的环境,提高市民的出行体验。

3. 信息提示设施在公交站点增加实时公交到站信息提示设施,提高市民对公交出行的便捷性。

四、展望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不断提高,将进一步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期待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实现。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完善势在必行,而这也正是南京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希望未来南京的公交场站能够更加贴近市民的出行需求,为城市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个人观点:作为南京的一名市民,我对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不断提高感到鼓舞和期待。

我相信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不断创新,南京的公交场站一定会为市民的出行带来更多便利和舒适。

希望南京的公交场站能够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亮丽名片。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公共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制定了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城市道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

二、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本标准要求城市道路设施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道路平整、宽敞,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照明设施完好。

同时,应加强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共享单车停放点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居民出行。

公交车站应设置明显的站牌和候车亭,地铁站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共享单车停放点应规划合理,方便市民取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维护城市生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站等。

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垃圾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减少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监测站应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公共绿地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绿地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广场应提供宽敞的空地和舒适的座椅,方便市民聚集和交流。

六、文化教育设施文化教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

本标准要求文化教育设施应满足居民学习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图书馆应收藏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博物馆应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宁政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1]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市规划局 2011年9月)1、总则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7月23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7月24日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城市特色,为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二、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按照标准,市区道路网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8公里,道路面积率不低于35%。

能源设施:为了保障市民生活和产业发展的能源需求,南京市将加快建设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同时,加强燃气、电力等管网建设,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供电。

给水设施: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水质合格率不低于98%。

环保设施:南京市将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按照标准,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8%,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

三、教育设施幼儿园:每1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小学:每1.5万至2.5万人设置一所小学,满足适龄儿童就学需求。

中学:每2万至3万人设置一所中学,提供初中义务教育服务。

大学:支持高校建设和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高等学院,为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四、医疗设施医院: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综合性医院,提供全面医疗服务。

诊所:每1万至2万人设置一个诊所,方便市民就医。

药房:鼓励药店开设24小时服务窗口,满足市民夜间购药需求。

五、文化设施博物馆:每20万至30万人设置一个博物馆,展示城市历史和文化。

图书馆: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个图书馆,提供公共阅读空间。

文化宫:每5万至8万人设置一个文化宫,举办文艺演出和文化活动。

六、体育设施体育场:每20万至30万人设置一个体育场,满足市民运动健身需求。

游泳馆: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个游泳馆,提供水上运动场所。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实用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南京市出台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出台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出台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期刊名称】《江苏楼市》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记者从南京市规划局获悉.《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已经出炉.今后开发商新建小区,必须按照标准配套公共设施。

该方案正在南京科学会堂进行为期一个多月的公示.
【总页数】1页(P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以《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制订工作为例 [J], 胡纹;王玲玲
2.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问题解读及优化策略探讨——居民需求视角下基于南京市边缘区的个案分析 [J], 胡畔;王兴平;张建召
3.公共交通设施配套规模研究--以中山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标准为例 [J], 罗赟;张玉娇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J], ;
5.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下公共设施配置方法创新——基于《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指南》制定的讨论 [J], 官卫华;皇甫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表1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1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1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为刚性规定。

带“☆”号的设施项目(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选择设置,其标准为弹性要求。

表中未提及的市政设施参照有关专业规范配置。

2、新市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一般为镇域。

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各类设施的用地及建筑规模。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5.1 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交通便利的新社区中心地段或入口集中设置,具体配建要求和规模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 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形成中心用地,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若新社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置一所6班幼儿园。

5.3 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参照一级新社区,适当减量或有选择性配置,鼓励空间多功能复合利用,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m2。

表3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可选择设置(或可空间复合利用)的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弹性要求。

本指引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指引编写说明1、新市镇、新社区是构成南京市域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镇—新社区五级城乡聚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编制好新市镇、新社区规划对提高农村地区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意义重大。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总页数】4页(P4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战略一直备受关注。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公共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1. 现状分析南京市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现状并不容乐观。

在交通、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乡村地区的公共交通不便利,学校和医疗资源短缺,文化设施匮乏。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 对标城市为了解决乡村地区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南京市可以借鉴发达城市的经验,对标城市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保乡村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共服务。

比如在交通方面,可以引入城市的公交线路,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投入,提高乡村地区的交通便利性;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可以引入先进的教学和医疗设备,培养和吸引更多的优秀师资和医疗人才,提高乡村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在文化方面,可以引入城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丰富乡村地区的文化生活。

3. 制定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基础设施到公共服务,全面评估乡村地区的需求。

比如在基础设施方面,需要确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在公共服务方面,需要确定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这些标准要兼顾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确保公共设施的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相一致。

4. 实施措施制定了标准之后,还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实施措施,确保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落地。

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投入,推动公共设施的建设。

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设施的建设效率。

还可以加强对乡村地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宁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市建委2016年6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精神,本着市区联动、科学规范、信息共享的原则,提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一)建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设施建设与监督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做好公共配套设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对本区范围内配套设施的布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督,并受市建委委托,组织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是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前期报建报备、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

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具体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

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保验收部门负责把好单项专业验收关。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物业、公安技防、民政、通信、电力、水务、燃气、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城管、园林、文化、体育、商务等行业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有关专营单位、行业管理单位、排污排水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参加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公共设施的分级文案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文案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文案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文案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文案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5.4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文案5.4.1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