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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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0.11.7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5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2.2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娱乐设施;(5)体育设施;(6)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商业金融服务设施;(9)公共绿地。

2.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

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3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3.1 布局原则

3.1.1(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绿地等)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3.1.2(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1.3(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1.4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3.2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街道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街道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000-1500米内的3-10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与街道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街道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设置。根据街道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基层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7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为服务半径200-250米范围内的约1万名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实现居民步行3-4分钟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2的规定设置。根据基层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附录A 备注

1、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城市级和城市社区级;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和片区级两级。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已全市或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设施。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或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一般为20-50万人左右的城市分区或功能型片区。

本规定只针对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2、规划管理单元及其与城市社区的关系: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以自然的河道、路网、铁路为基础,参考行政街道界线、社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温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单元又划分为若干小区。规划管理单元一般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有利于实现统一的管理平台,最终实现“一张图”管理。

规划管理单元也有利于体现社区规划和阳光规划,引导规划的公众参与。由于当前规划管理单元和规划管理单元小区的划分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界线划分不具有不一致,可以通过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引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划调整,已更好地服务城市社区管理。

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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