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煤炭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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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BJ 1001—2010

代替Q/SBJ 1001-200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审核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技术中心、购销业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正金、臧赟

本标准批准人:林庆麟

本标准于2009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于2010年3月6日第二次发布

修改履历表

版次 章节

条款

修改内容或记录号

修改人 (起

草人)

批准人 修改日期 实施日期

1.0 全新发放 许正金、臧赟 赖友辉 2009-10-22 2009-10-22

2.0 换版发布 许正金、臧赟 林庆麟 2010-03-06 2010-03-06

煤炭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煤炭、其它用煤的质量要求、抽样、检验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锅炉用煤及鸡场其它用煤的验收。

2 质量要求

2.1 宝泰用煤炭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800卡/公斤

2.2 肉鸡加工厂用煤炭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6200卡/公斤

2.3 饲料加工厂、生猪加工厂用煤炭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6000卡/公斤

3 抽样

3.1 肉鸡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生猪加工厂

3.1.1 取样人

煤炭到厂时,肉鸡加工厂由质量监督员、锅炉工、运煤司机(或供应商)共同抽样;生猪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由质检科长、锅炉工、运煤司机(或供应商)共同抽样。

3.1.2 样品采集时间

运输车辆将煤炭卸车成堆后。

3.1.3 采样工具:铁铲。

3.1.4 采样位置及点数

煤堆地面向上0.3米为第一采样点,将这圈分为四等分,等分点位置为采样点,从第一圈再向上0.5米位置为第二采样点,将这圈分为四等分,等分点为采样点;每次采样有8个点,每个点各取1铁铲煤炭。

3.1.5 样品制备

3.1.5.1 将抽取的8铁铲煤炭现场进行粗破碎,人工用铁铲搅拌混合,混合后抽取2公斤煤炭,用塑料袋包装密封(防止水分挥发)。

3.1.5.2 肉鸡加工厂每车取样(两个行平样)后将样品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生猪加工厂每车取样后每10天将全部样品混合后取两个平行样(每个样2公斤)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饲料加工厂每车取样后每15天将全部样品混合后取两个平行样(每个样2公斤)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

注1:如果供应商需要留样,可在样品混合后多取一个。

注2:送样人由工厂指定,专人负责。

注3:送化验室的两个平行样,一个进行测试,别一个作为留样以备复检,留样的样品保留2个月。

3.2 宝泰

3.2.1 取样人

每车煤炭到场时,由鸡场场长、仓库管理员、运煤炭司机(或供应商)共同抽样。

3.2.2 样品采集时间

运输车辆将煤炭卸车成堆后。

3.2.3 采样工具:铁铲。

3.2.4 采样位置及点数

煤堆地面向上0.3米为第一采样点,将这圈分为四等分,等分点位置为采样点,从第一圈再向上0.5米位置为第二采样点,将这圈分为四等分,等分点为采样点;每次采样有8个点,每个点各取1铁铲煤炭。

3.2.5 样品制备

3.2.5.1 将抽取的8铁铲煤炭现场进行粗破碎,人工用铁铲搅拌混合,混合后抽取2公斤煤炭,用塑料袋包装密封(防止水分挥发)。

3.2.5.2 鸡场每批次拉运煤炭后每车抽取一个样品,将全部样品混合后从中抽两个平行样(每个样2公斤)。由各养殖场场长负责安排将包装好的样品送至肉鸡加工厂化验室测试。

注1:当批次煤炭不止一个供应商时每车所取的样品应分开混合,将每位供应商的全部样品按户混合后每户抽取两个平行样(如2个供应商供货时应抽取4个送检样)。

注2:如果供应商需要留样,可在样品混合后多取一个。

注3:送化验室的两个平行样,一个进行测试,别一个作为留样以备复检,留样的样品保留2个月。

3.3 各取样单位应做好取样记录(见附录A.1)及样品交接记录(见附录A.2);肉鸡加工厂化验室应做好检测记录(见附录B),并保管好样品交接记录及检测记录。

4 检验方法参照DY-3型多用热量仪使用说明书。

5 判定规则

5.1 宝泰用煤炭扣罚

5.1.1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800-5700大卡/公斤,按实际重量结算。

5.1.2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600大卡/公斤至≥55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20公斤;

5.1.3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400大卡/公斤至≥53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40公斤;

5.1.4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200大卡/公斤至≥51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60公斤;

5.1.5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000大卡/公斤,拒收。

5.1.6 结算时可采用扣重或扣罚的方式,即按所扣重量乘以当月单价为扣款金额。

5.2 饲料加工厂、生猪加工厂用煤炭扣罚

5.2.1 煤炭应基发热量6000-5900大卡/公斤,按实际重量结算。

5.2.2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至≥58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20公斤;

5.2.3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800大卡/公斤至≥57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40公斤;

5.2.4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700大卡/公斤至≥56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60公斤;

5.2.5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600大卡/公斤至≥55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80公斤;

5.2.6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至≥54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100公斤;

5.2.7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400大卡/公斤至≥53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160公斤;

5.2.8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300大卡/公斤至≥52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220公斤;

5.2.9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200大卡/公斤,拒收。

5.2.10 结算时可采用扣重或扣罚的方式,即按所扣重量乘以当月单价为扣款金额。

5.3 肉鸡加工厂用煤炭扣罚

5.3.1 煤炭应基发热量6200-6100大卡/公斤,按实际重量结算。

5.3.2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6100大卡/公斤至≥60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20公斤;

5.3.3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至≥59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40公斤;

5.3.4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至≥58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扣重60公斤;

5.3.5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800大卡/公斤至≥57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80公斤;

5.3.6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700大卡/公斤至≥56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100公斤;

5.3.7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600大卡/公斤至≥55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160公斤;

5.3.8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至≥5400大卡/公斤,每少100大卡/公斤,每吨扣重220公斤;

5.3.9 煤炭应用基发热量<5400大卡/公斤,拒收。

5.3.10 结算时可采用扣重或扣罚的方式,即按所扣重量乘以当月单价为扣款金额。

5.4 供应商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到厂共同抽样送检,结算时以共同抽样检测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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