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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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通市政发[2009]7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市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通化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精神,巩固主体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现林业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两大基本目标,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两项根本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办事两大重要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放活与管理两个重要关系,实现林业发展、农民富裕、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
2.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的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原则。

(三)目标要求。

在前期主体改革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农民收益权。

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中心、完善八大体系”,即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完善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林业管理体系、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林业政策法规体系、森林经营管护体系、林业组织保障体系。

为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各县(市)选择3-5个村、市辖区选择2-3个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配套改革任务。

二、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是集行政审批、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咨询于一体,为林业经营者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林业服务场所。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林业综合服务站,承担综合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

结合机构改革,调整现有林业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充实到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搭建三个平台,开通六个窗口。

(一)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均要纳入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公开进行,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可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也可自主流转。

(二)搭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平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拥有2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2名森林资源评估专家。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对外流转的、用以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搭建林业科技与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选派具有一定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的人员到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提供林业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开通林权管理窗口。

负责办理林权证初始、变更登记和动态管理,建立林权管理档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提供林权档案材料查阅、抄录和复制。

(五)开通林业综合服务窗口。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开设窗口,负责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等;办理本地出县出省木材及林产品运输证;受理征占用林地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初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
林业规费。

(六)开通林业调查设计和资产评估窗口。

开展适合本级规模的森林资源资产量化评估,量化结果需经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开展各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依照国家、省、市、县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和调查设计费。

(七)开通山林收储及林业抵押贷款窗口。

为预防山林流转价格过低,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可以以合理的价格收储山林;可以依据相关行业规定和森林资源资产量化评估结果,办理林业抵押登记和贷款业务。

(八)开通林业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窗口。

开展林业技术、林业政策、林业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林业项目招商、木材及林产品供求等信息;收集林产品实物展品,策划、布置展台。

企业、个人利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信息的,应当通过该中心办理。

(九)开通木材及林产品交易窗口。

国有林场、集体林、股份合作企业生产的木材及林产品,应当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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