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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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取证书及各项津贴的支付标准,以提高在岗员工积极主动考取证书的热情,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阶段,特制定在岗员工考取证书及享受津贴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在岗人员。

第三条职责划分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的制订、适时修订以及员工证书报考的组织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配合;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员工证书办理、证书注册、证书转移、证书的统一保管及证书的继续教育等事宜;

(三)事业部负责证书的领用、保管和及时归还。

第二章员工考取证书管理办法

第四条员工考证原则

(一)由人力资源部定期收集员工考取各类证书、职称评定的信息,并在公司内及时发布,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考试;

(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均应第一时间参加相应考试,若一次性通过考试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考证费用报销政策,若非客观原因不参加考试或二次考试均未通过的员工,公司除不给予报销考证费用外,还将给予一次性处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在岗员工考证奖罚标准表);

(三)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证件管理的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岗位证书考试时,员工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证件管理原则

(一)在岗员工通过公司组织或自行考取的证书均应第一时间注册到公司,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

(二)新入职员工已持有的证书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第一时间全部转移注册到公司,

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

第三章员工证书津贴支付办法

第六条证书津贴类别

(一)工程专业类津贴:一级建造师(装饰、房建、机电、市政)、二级建造师(装饰、房建、机电、市政)、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二级结构师、全国注册造价师。(二)工程职称类津贴: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三)经济职称类津贴:经济师、助理经济师。

(四)财务职称类津贴: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第七条证书津贴支付原则

(一)由公司特殊安排并出资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享受津贴;

(二)通过公司组织报考或本人自行报考的资格证书可享受一定的证书津贴;

(三)从外单位办理资格证件转移并注册到公司的人员可享受一定的证书津贴;

(四)根据公司资质平台及投标平台建设的证书需求状况,证书暂不需要存放公司的员工暂不享受证书津贴。

第六条证书津贴支付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津贴支付期限:员工自证书注册办理完毕的次月起享受证书津贴。

第八条津贴审批流程

(一)证书津贴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行政办公室提供的在岗员工证书注册登记表按月支付津贴,特殊情况需报集团总裁批准。

(二)出现人员流动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行政办公室提供的证书转移减少登记表相应停发津贴。

第九条其它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本办法内容规定相关的原有制度内容同时废止。(二)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附件

(一)在岗员工考证奖罚标准表;

(二)在岗员工证书津贴支付标准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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