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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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95]1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20

【实施日期】1995.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133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物价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贯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推动山西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在晋、外省市驻晋、部队驻晋、外资、合资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第三条凡计入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

有下列情况的残疾人不计入本单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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