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编辑审改稿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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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编辑审改稿件的原则
作者:李婧
来源:《黑河教育》2010年第04期
曾在《编辑之友》上看过一篇文章,谈到了编辑审改稿件的非理性。说是有的编辑是这样改稿的—
子日:“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这是原文)
“学而时习之,”子日,“不亦悦乎?”(这是一审编辑改的)
“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子日。(这是二审编辑改的)
这看起来似乎是个笑话,但也反映出一定的问题,那就是现在有些编辑修改稿件往往是非理性的、随心所欲的,结果没有让文章“增色”,反倒使之“失分”。这种改稿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那么,是不是编辑真的权力很大,有权对作者的稿件进行随意修改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知道,编辑有审改稿件的权利。但是大凡正规出版物,编辑审改稿件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条:
1.文责自负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责自负,作者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编辑不能对作者的书稿作实质性的修改,不能修改作者的观点,作品的内容。稿件中的重大修改须经作者同意。编辑加工中可能发现稿件中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如政治问题、学术问题等。这时编辑要及时与作者沟通,请作者自行修改。如果编辑直接修改,须征得作者同意,如文中改动较多,出来清样后要交作者看样。
但是,编辑有责任对书稿进行必需的修正和必要的删削。举例来说,有作者发表了一篇关于科研课题的论文,里面涉及到一些作者通过科研得出的结论,编辑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对其进行修改。如果真的觉得有问题,应该先与作者沟通,请作者自行修改或送外审—请此方面的专家帮助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使论文的观点和内容更加科学。作品的内容也不能随意修改。如许多教师在论文中为了使论证更为有力,往往要加入一些教学实例。编辑如果觉得有些例子多余或与观点不符,当然可以删去;但有的论文也可能因缺少例子而显得缺乏说服力,这时编辑就不能出于使文章内容充实的需要而加一些自己知道的例子。这样就是在“好心办坏事”了。因为你加的例子,可能不是作者所了解、所经历的,不是作者要表达的内容,这是与文责自负原则相悖离的。在我看来,编辑的这种修改是“吃力而不讨好”的“无用功”。
2.尊重作者原则。这是对前一条原则的延续和深化。尊重作者是编辑工作开展的基础。就是说,编辑在审改加工稿件过程中要尽量把握作者的意图,准确理解作者表达的内容,努力保持作品的原貌。修改时要顺着原意改动,不能改变作品的原意;要保持原来的特点和风格,尽量少改,能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则不改。如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句话,子日:“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这是孔子
《论语》中的原话,而这种直接引用的名人言论,我们通常要保持它的原汁原味,不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进行修改。这是尊重作者的表现,也是审稿的一个常识。
我觉得这条原则对于社科类期刊编辑而言尤为重要。因为论文不同于文学作品,作者有较大的创作空间,所以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自由,文字更是不拘一格。但论文不行,它对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文字也是力求科学、严谨。所以论文的编辑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好像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机械零件,看起来都是一个模样的,虽然中规中矩,合乎规范,但是总觉得缺少了点个性。而且编辑部也不是批量生产论文的加工车间,编辑改稿的目的也不是把论文都套在一个模式下“运行”,使得论文千人一面。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作者文章的个人风格是难能可贵的。所以编辑要充分尊重作者,在规范的前提下,努力保留作者的创作风格,要着力寻找文章的个性闪光之处,并将之发扬光大,不能为了一味追求规范而抹杀文章的个性。保留文章的个性,我想这是对作者的最大尊重。
3.对稿不对人原则。编辑在修改加工稿件时要有正确的态度,不能妄自菲薄,对专家学者和领导的文章,不作必要的编辑加工;也不能妄自尊大,对普通作者的文章就百般挑剔,大加删改。稿件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文章在未编辑出版之前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品,都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讹误和纰漏,编辑的工作就是给这些文章“挑错”,无论是谁的文章,从内容到形式,从文字到标点,编辑都要严格把关,是差错都要坚决消灭。所以编辑在审改稿件时要保持一颗平常心,一颗公允之心,要“对稿不对人”,这样才是真正对作者、对读者负责。
当然,审稿是编辑创造性的劳动,会不可避免地打上编辑的烙印。如编辑个人的文字风格、语言习惯等都会在他所修改过的稿件中体现出来,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与编辑审改稿件的原则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