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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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4年3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效率,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应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文字功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负责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管理与发送;
(二)协调处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之间的工作安排;
(三)在董事长领导下,牵头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可行性研究及建议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检查督办;
(五)完成相关法律规定及董事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公司的对外门户网站管理及信息发布与更新。
第三章董事会议案
第六条董事会议案所列事项应该清晰明了,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事项;
(二)公司章程修改事项;
(三)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战略定位、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启动重大投资、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担保、招标、投标项目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七)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机构调整事项;
(八)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原则确立、薪酬标准体系建设,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九)公司经理班子成员任免,对公司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班子成员进行重要奖惩等重大人事管理事项;
(十)年度经营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确定项目涉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较大额度的非经营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等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重要战略合作伙伴选择、重要中介机构聘用等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第七条需董事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
第四章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没有指定或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书面提议时;
(三)监事会书面提议时。
第十一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以直接面交方式送达的,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3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报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简要意见、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内无故两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可由董事会提请出资人诫勉。
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或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现场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全体参会董事均应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除征得与会董事全体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