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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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简况
2018年5月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启动了《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的制定。起草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主办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局。主要起草人为:全鑫、孙卫、袁慧君、古庆、包瑞林、应智强、董建敏、崔连伟、卫凤林。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是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是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保护和使用的必要工具。项目编制组结合我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建设实践,调研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数据特征,分析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需求,运用标准化的思维和系统工程的方法论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的重新组织,建立数据开放和共享标准规范,使数据资源在整合、应用过程中实现统一标准化管理,提升数据资源的整体应用价值。本标准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提供分类方案,为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本标准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标识符编码规则相结合,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识别、导航和定位,以支持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本标准以我区发展电子政务的需求为导向,以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为目的,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因此,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级分类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三、主要起草过程
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标准计划任务后,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讨论确定成立标准编制组,由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中国电子技
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互联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
2018年6月—10月,编写小组查阅了国内政务资源开放与共享方面共85篇研究论文和30多篇情况介绍、管理办法等,查阅并研究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北等省市的情况,2018年8—11月,走访调研了我区和林格尔新区、乌兰察布、包头等有关地区政务资源共享与开放建设情况,了解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
2018年12月,完成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标准体系整体框架设计,初步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指南。
2019年6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本标准研制政务信息资源分级分类指南,规范我区各级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级分类,是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共享的关键基础标准之一。本标准研制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
分类的设置应遵循政务信息本体的内涵和知识体系的客观实际,选择政务信息相对稳定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使分类中大类的设置能覆盖电子政务各领域及相关知识范畴,能正确反映类目间的概念逻辑关系,并可保持相对稳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既要体现政务信息资源特点,又要考虑用户的现实需求。
(2)系统性
在每一个分类中,大类以及类目层级排列应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序列。每一个类目在这个体系中占有一个唯一的位置,既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又反映出彼此之间的合理的联系。在一个分类中,一个政务主题概念对应着一个类目,并且该类目只能隶属于一个上位类。类目的划分一般应采用同一标准,并且划分是连续的、逐渐深入的,避免跳跃式的展开。某一类目划分后的子类中,同位类所覆盖范围的集合应与上位类相等,并且同位类之间所覆盖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3)可扩展性
同一层次类目的设置,应留有足够的发展余地,以便在增加新的类目时,不打乱原来建立的分类。
(4)兼容性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现有分类进一步深化,形成详表。详表与本表之间应协调一致。本表的后续版本应兼容以前的版本。
(5)实用性
在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原则的基础上,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类目的设置实用和可操作。
(6)均衡性
本部分中的四种分类的类目表统一精细到第三层,电子政务实施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在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必要时采用合并列类方式,适当控制类目层级和数量,使分类表中类目的展开比较均衡。
(7)规律性
本部分中,在类目的划分与隶属、同位类的排列、类目和注释的措词、分类标记的配置、类目内容范围的划分等方面,力求规范、统一,便于用户的掌握和使用。
本标准依据国家和我区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信息化促进条例》等的规定进行编写。
该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无冲突情况。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分为7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分类方法、分级原则、分级方法、规范性附录A属基础数据资源分类类目表、规范性附录B主题数据资源分类类目表、规范性附录C部门数据资源分类类目表。
第5章分类方法。本标准第5章内容根据我区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内容的属性和特征,将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类。基础信息资源包括人口基础信息资源、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社会信用基础信息资源和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所涉及的主题数据资源性质的类别来划分主题分类,将政务数据按照主题分类,共分为15个一级类:包括健康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