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用地规划红线图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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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建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惠东县住建局办理业务事项目录

惠东县住建局办理业务事项目录

惠东县住建局办理业务事项目录1 规划设计条件书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规划审查 (2)3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4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政府划拨用地的项目) (4)5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 (5)6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分割转让>) (6)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7)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8)9 房屋拆迁用地红线图 (9)10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 (11)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名 (12)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批 (13)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14)15 单体建筑方案审查 (15)16 建筑加层、加建审批 (16)17 临时建设审批 (17)18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审批 (18)19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9)20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遗失补办 (20)21 建设工程放线 (21)22 建设工程验线 (22)23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23)24 市政工程验收 (24)2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25)26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6)27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7)28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8)29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9)30 住房补贴取审批 (30)31 支取住房基金审批 (31)32 公共建筑节能备案 (32)33 居住建筑节能备案 (33)34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 (34)35 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35)36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自供气瓶组气化站建设审批 (36)3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37)38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38)39 工程质量监督 (39)40 房地产评估机构暂定三级资质核准 (40)41 房地产评估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41)42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42)43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43)4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44)4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45)46 办理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 (46)47 惠东县住建局业务报建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47)(一)规划设计条件书办事程序窗口(收取材料)→规划管理股→主管业务副局长→局长→窗口发有关材料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扫描);(2)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扫描);(3)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扫描);3.县国土资源局或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函(挂牌出让);4.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2千平米以上);5.法院处置地块委托办理;(1)申请函;(2)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宗地界线图;(3)我局出具的用地现状地形图;(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扫描);(5)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开发资质证明。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工作重点及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工作重点及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工作重点及内容房屋征收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征收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程序、手续的完备情况,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促使项目的建设真实、合法、高效地进行。

根据审计实施的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一)征收前期准备阶段1.收集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审查是否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手续。

2.取得征收红线图,了解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明确房屋不拆除的范围,以及文保、历史建筑和保留民居范围,对于红线外的房屋未办理法定征收手续,不得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

3.审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程序和依据是否合规,同时参与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评审。

4.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

5.拆房单位的选择应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拆房回收款价格应经过必要的招标或比价程序。

6.征收部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工作流程是否合理,衔接是否紧密,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补偿实施阶段1.督促房屋评估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评估,评估报告格式规范。

2.现场查看复核与评估同步进行。

3.审核评估报告初稿。

4.审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各项规定,是否有超标准补偿的情况。

5.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前,督促实施单位完成所有征收补偿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拨付补偿资金。

6.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一事一议)的处理,如其他奖励补贴事项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参与。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定权限,完善手续,形成书面资料,并予以公示。

7.审查产权调换房结算价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产权调换房购买规定。

8.复核集体土地劳动力安置人口数量,同步参与特殊附着物的清点,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为我市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即拆迁人),统一实施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拆迁办,作为拆迁人统一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拆迁人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等事宜。

拆迁人及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二)审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审核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组织必要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四)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五)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健全和管理拆迁档案资料;(七)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发布文号】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发布日期】2021-12-29 【生效日期】2021-02-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一、棚户区改造出块用地取得(参照哈尔滨):一般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用于实施征拆。

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

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

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二、我县棚改用地的取得:投资人有开发意向,先到规划部门征求棚改地块规划条件,规划部门正常依据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提供规划条件和棚改地块的规划三线图(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

但我县这些年基本没有编制控详规划,只是去年工大给编制六个地块规划时,同时编制了控详和修详。

因此我们以前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黑龙江省控详规范》简单提出一些规划设计要求,投资人正常据此找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效果图),但这些年,投资人只是做了一张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规划部门审定后把投资人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向政府汇报,正常应该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批,但这么多年规划委员会从未开过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该方案,审批通过实施,不同意,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审批后的方案如果修改,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政府同意实施的地块按照政府要求足额交纳征收保证金,开始进行征收。

按照规定不是净地不允许进行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10]151文件)。

政府同意办理手续(对于园区企业由招商局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据此开始办理。

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自行找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详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 1992-05-20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发布文号: 厦府综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卸等工程,并通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表项目拟用地或用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线图及周边50米棚屋用地情况改造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主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审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组织市国土规划财政住建委发改委棚改住保局征收等成员单位联合复审报市长终审经审查后的上述报批材料下发棚户区改造项市国土规划建设发改委目批复市棚改办联合审查申报表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复项目申报其它资料积证明得土地的申报初审区棚改公司申报区政府初审办理相关手续到市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等部门办理房屋拆迁市征收办核发征收决定书核发征收验收证明出具被拆除房屋面费用减免落实减免政策市收费办市区棚改办市联合收费办联合审核验收由市棚改办办理收费通知单成本核算由市财政审计征收部门组成的成本核算机构核算拆迁成本拆迁验收报告未取按长政函200940号文件第28条规定与投资人结算取得土地的被拆除房屋明细表及征收补偿合同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复市区棚改办市收费办联合审核房屋证明市棚改办收费通知单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1 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2项目拟用地(或用地红线图)及周边50米棚屋用地情况
3改造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 业主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市长终审 ① 经审查后的上述报批材料
② 市国土、规划、建设、发改委、
市棚改办联合审查申报表
① 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复
② 项目申报其它资料

红线图与规划证区别

红线图与规划证区别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
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 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符合计划立项及其它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我认为是不同的,红线图只是用地许可其中一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而选址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这是审批,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必备文件。审批条件有: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肥东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政200955号

肥东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政200955号

肥东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政〔2009〕55号关于印发肥东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肥东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肥东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县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其下属的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为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总责。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拆迁范围红线图;(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拆迁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会同市动迁办、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艾文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9修改)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9修改)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9修改)【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6.08.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妥善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拆除各类房屋及其他必须拆除物的拆迁,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拆迁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持建设项目的批文和城建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委托拆迁。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向区房产管理局下达拆迁任务书。

区房产管理局按拆迁任务书具体承办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房屋产权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证》后,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拆迁户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被拆迁户洽谈拆迁事宜。

未领取《房屋拆迁证》的,城建规划部门、建管部门不办理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银行有权拒付工程款,房屋不得拆除。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委托拆迁,经双方商定,预付一定数额代办费,拆迁完后按实结算。

第六条拆迁合同签订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并收缴,送有关部门注销。

第七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与居住处相符的常住户口和经房管部门确认合法租赁关系的,均属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安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被拆迁户,一律不安置补偿。

第八条拆除城市公产住房,被拆迁户在原拆除房屋就地或就近安置的,原则上根据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数量按1∶1比例安置住房,由老城区易地安置到城郊新区定居的,其安置住房面积可增加30%。

被拆迁户原住房无单独阳台、厨房、厕所的,在新安置住房中按规定标准设计的一个厨房、厕所和阳台可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九条拆除单位公房和城市居住私房,原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其新旧房屋的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成色结算差价。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现发布《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二000年四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

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立项申请时,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并应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对确需局部调整房屋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拆迁主管部门经与规划管理部门商定后,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条对不符合被拆迁人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占有被拆迁房屋影响拆迁工作进行的,拆迁主管部门可对其发出限期搬迁通知;逾期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限期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地产管理局(处)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拆迁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人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的,可以选择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积易地直接安置为公有住房;也可以选择自选安置或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加上易地安置可增加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计算,但其两处住房面积超过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其可安置建筑面积应扣除两处住房面积超过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面积。

《南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顺庆、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充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高坪、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市拆迁办交验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七)需要委托拆迁的,需提供委托拆迁协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划条件
5)建筑和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布置是否符合合理交通组织的要 求;
6)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建筑的艺术性以及和周围空间环境的协调。
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
1)方案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2)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是否与图、件一致;
3)方案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需要进行房屋 拆迁的地段能否得到彻底解决;
5、审批中各部门协调
1)园林部门; 2)人防部门; 3)文物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审查要点
1)建筑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 请材料是否齐备;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是否完备,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规范和 规定要求;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经审查通过的假设项目规划与设计 方案;
4)纵断面、横断面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各种管线 的位置能否得到合理的保障;
5)道路通过的地段及其相邻地面对文物保护单位有无影响,对有 影响的采取什么措施加以保护,对名木名树有无影响,如何保护;
4、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
6)与道路关系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设施,其高度、 宽度、净空、坡度、照明、保护措施是否与道路相衔接,是否符合 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7)道路建设是否考虑分期建设,是否为以后拓宽留有余地; 8)道路绿化如何考虑; 9)对有些城市道路的改造、扩建是否需要进行城市设计,对道路 两侧的建筑有什么要求; 10)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要求:如中断交通后如何采取临时交通措 施等。
4)各管线之间的竖向位置的协调情况;
5)方案对市政管线穿越道路、桥梁、地铁、河流等采取的技术措 施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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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用地规划红线图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申请材料1、单位申请(土地出让方式)(1)申请书(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3)国土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书、成交确认书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4)项目立项文件(5)道路红线图(6)《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件复印件(7)经镇政府确认的《村镇建设用地申请表》(8)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2、单位申请(土地划拨方式)(1)申请书(2)项目选址意见书(3)政府批准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5)项目立项文件(6))平山以外的镇(区)需提供经镇政府确认的《村镇建设用地申请表》(7)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3、私人申请(1)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3)国土批文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4)购地凭证或出让协议书(5)经镇政府确认的《村镇建设用地申请表》(6)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电脑扫描用)、复印件申请表格《村镇建设用地申请表》<!-- 下载中心:办理《房屋拆迁用地规划红线图》-->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惠东县规划局行政审批程序1、由建设单位向规划局窗口递交审批必备的申请文件材料;2、规划局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批,若送审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规划局按程序进行审批,向申请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规划局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回复。

行政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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