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 02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
附件二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及数量(一)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型号研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各学院的教师岗位数量按照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下达数量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与程序(一)岗位设置原则1、满足工作需要。
教师岗位的设置以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为依据,满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运行和发展需要。
2、促进学科发展。
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建设,坚持特色,强化优势,对新兴学科和急需发展的薄弱学科,给予适当的扶持,促进学校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3、推动人才建设。
通过岗位设置与聘任,稳定骨干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水平。
(二)岗位设置程序1、学校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学院现有人员结构确定教师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2、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学院发展需要,学校统一设置评聘二级岗位,向各学院下达三级岗位推荐比例,下达四级及以下岗位比例。
3、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师岗位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四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聘用上岗的教师应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四、教授岗位申报条件(一)教授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教授二级岗位综合考虑申报者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确定。
上岗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生导师;(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国家教学名师;(5)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长江学者计划”创新团队、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型号总设计师;“973”首席专家;(6)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及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7)任教授10年以上,且至少满足1项A类条件;(8)任教授7年以上,且至少满足2项A类条件。
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编教学人员,包括非编制教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充分发挥非编教学人员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招聘与聘用第四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招聘计划进行,坚持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职称等基本情况;(二)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三)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四)违反聘用合同的处理办法;(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教学工作第七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教学职责:(一)认真备课、上课,完成教学任务;(二)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三)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四)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工作表现、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编制人员,包括教辅人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和培训提升。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学校组织面试、考核;4.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5. 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非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第七条非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 因学校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5.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岗位管理与职责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编制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九条非编制人员应当遵守岗位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学校对非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非编制人员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解聘等。
第五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五条学校为非编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非编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2 —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陕人发[1997]10号文件《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我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部分教职工实行了人事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人事代理工作,现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实现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第三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内容1、代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代办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代办人事关系转移。
第四条我校人事代理的种类我校人事代理分两类,一类是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一类是企业编制人事代理,由校内企业单位自行到省市区有关人才交流部门或委托西北工业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和公布的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
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企业编制人事代理是指学校企业性质单位不占用学校编制,自行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住房基金等一切费用、待遇和责任由企业单位自行承担,被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其范围先从新进非教师人员开始,分层次实施,代理的内容也实行先易后难,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非编人员是指受聘于学校、但不具有编制的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编制人员。
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程序进行。
第六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方式包括合同制、临时工、临时聘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审查和核实。
第八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聘用关系的合法性。
第九条学校非编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期满后不得续聘。
第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缺勤或请假。
第十三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考勤登记,并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整洁,不得影响学校形象。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工资发放日期领取工资。
第十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学校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与编制人员同等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学校非编人员有权享受学校制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职工体检等。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二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要求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
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字2007-569-1号《自主聘用人员聘用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和自主聘用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主聘用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对自主聘用人员的管理统称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学校劳动用工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平等自愿,合同管理”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成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处理全校劳动用工计划、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等重要管理事项。
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五条学校下属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和上级劳动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独立自主进行人员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和管理工作,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用工监查。
第六条学校下属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校劳动用工政策,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自主权,进行人员聘任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自行负担自主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
用工单位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者和签订合同后在校超过十年工作年限的用工必须报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批。
上述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学校下属单位,根据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或人事处批准的劳动用工计划,进行自主聘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审批人员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者和签订合同后在校超过十年工作年限的用工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批。
第三章劳动用工计划审批程序第八条学校下属企业法人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确定劳动用工计划。
第九条除第八条以外的校内单位,凡使用学校事业经费用工的,填写《自主聘用人员计划书》报人事处,由学校用工管理小组进行审批;凡使用单位自有经费用工的,填写《自主聘用人员计划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凡属科研项目用工的,填写《自主聘用人员计划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务协议书(适用于退休返聘、兼职人员、停薪留职、与外单位已有劳动关系人员,正式签定协议时把此处删除)劳务协议编号:用人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受聘人员:(以下简称乙方)诞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此刻住址:户口所在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离退休返聘人员原单位:兼职人员现工作单位(含在校学生):已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地址:乙方联系:为标准聘用上岗人员的治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两边的权益,两边在志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聘用职位:甲方依照职位需要,聘用乙方在单位承担职位工作。
第二条聘用期限与工作地址:本次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工作地址:第三条乙方的上岗任务:一、二、3、4、五、第四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取得相应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大体工资(假设非专门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元,津、补助___元。
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事假、病假扣除标准按国家和甲方规定执行。
甲方于每一个月七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甲方指定银行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甲方有权依照其财务状况、乙方工作职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派方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刻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乙方假设为已办理社会保险金人员,由乙方原工作单位按省市有关政策缴纳相应费用。
第五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取得履行职位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二、取得劳动报酬;3、取得休息、休假和劳动爱惜。
第六条乙方必需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二、保护国家和甲方的声誉和利益;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4、依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聘用职位的工作任务;五、保守国家机密和本单位工作机密;六、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7、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终止、续签:一、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能够解除协议:(1)不符合甲方规定聘用条件的;(2)严峻违背甲方的劳动纪律、劳动用工手册或;(3)严峻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不能胜任或不能履行所聘职位职责的;(5)因各类缘故造成不能正常从事本职位工作的(一个月以上);(6)不能履行甲方规定义务的;(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8)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甲方能够以书面形式提早3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西北工业大学 校人字2008225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人字[2008]225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人[2007]154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研究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2.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岗位设置办法细则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2 —。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非事业编人员引进与管理办法
非事业编人员引进与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引进非事业编人员,以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竞争力。
然而,对于许多公司来说,这一过程并不容易。
下面是一些非事业编人员引进与管理的办法,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管理这些员工。
一、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在引进非事业编人员之前,公司应该仔细地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职位的要求和薪酬水平,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需求和预算限制,力求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
二、加强对应聘者的筛选和评估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应该加强对应聘者的筛选和评估,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的素质。
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招聘方式,如网上招聘、校园招聘、猎头招聘等,以确保获得最优秀的非事业编人员。
三、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了使非事业编人员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企业文化、工作规范、业务知识、职业规划等方面,帮助员工顺利融入公司。
四、设立合理的岗位评价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发非事业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公司应该设立合理的岗位评价和激励机制。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职业发展通道、提供丰富多彩的福利待遇、定期进行业绩评估等方式,为非事业编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报酬保障。
五、做好员工离职后的管理工作在非事业编人员离职时,公司也应该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公司应该明确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和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以充分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公司来说,招聘和管理非事业编人员都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过程。
只有通过合理的招聘计划、有效的培训和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非事业编人员的潜力,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
六、加强与非事业编人员的沟通和交流为了更好地管理非事业编人员,公司应该加强与这些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种问题,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管理策略。
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和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和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自主聘用人员和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自主聘用人员和流动至我校、流动出我校的流动党员。
第三条自主聘用人员和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主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的管理第四条自主聘用人员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自己决定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凡聘任合同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自主聘用人员,不是党员的,所在单位党支部可以按照发展党员的规定和程序吸收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凡聘任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自主聘用人员,可向我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七条凡聘任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自主聘用人员,学校一般只接收其临时组织关系,即只接收其原单位开具的组织关系证明信。
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其及时落实到有关支部,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对其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自主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1、接收程序。
聘用单位所在党支部填写《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接收证明》(附件2),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自主聘用人员持聘用合同和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
2、转出手续。
聘用单位与自主聘用人员合同期满不再聘任或解除聘用合同,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将自主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
聘任单位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后,由自主聘用人员所在党支部负责人持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规范高校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校外聘用的教职工、工勤人员、科研人员等编外人员。
第三条定义1. 高校编外人员:指通过校外渠道聘用且非学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工勤人员、科研人员等人员。
2. 高校:指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及其附属单位。
第二章用工规定第四条用工方式高校可以通过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用工期限1. 在学校暂时需求未解决时,可以聘用编外人员,但通常不得超过一年。
2. 高校聘用编外人员以项目承担为主,用工期限应与项目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用工程序1. 高校应公开征集编外人员,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选拔。
2. 聘用合同应明确用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七条劳动报酬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支付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享受待遇高校编外人员应享受与同类编制人员相近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工龄、休假等。
第九条社会保险高校应为编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法定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十条考勤管理高校应建立编外人员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记录和统计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高校可以对编外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高校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编外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高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高校和编外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高校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北工业大学-02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
附件二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及数量(一)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型号研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各学院的教师岗位数量按照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下达数量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与程序(一)岗位设置原则1、满足工作需要。
教师岗位的设置以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为依据,满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运行和发展需要。
2、促进学科发展。
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建设,坚持特色,强化优势,对新兴学科和急需发展的薄弱学科,给予适当的扶持,促进学校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3、推动人才建设。
通过岗位设置与聘任,稳定骨干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水平。
(二)岗位设置程序1、学校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学院现有人员结构确定教师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2、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学院发展需要,学校统一设置评聘二级岗位,向各学院下达三级岗位推荐比例,下达四级及以下岗位比例。
3、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师岗位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四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聘用上岗的教师应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
四、教授岗位申报条件(一)教授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教授二级岗位综合考虑申报者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确定。
上岗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生导师;(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国家教学名师;(5)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长江学者计划”创新团队、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型号总设计师;“973”首席专家;(6)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及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7)任教授10年以上,且至少满足1项A类条件;(8)任教授7年以上,且至少满足2项A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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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2]394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
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非事业编制岗位申请,学校机构编制委员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受理非事业编制岗位申请并进行审批。
第七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档案,组织年度考核,按期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八条聘用条件
1、具备岗位需要的学历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关从业证明。
4、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特殊行业须有相关健康证明。
5、重要岗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岗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个别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
6、重要岗聘用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聘用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聘用退休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五年。
第九条聘用方式及期限
1、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根据岗位类型及人员情况实行劳务派遣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关键岗聘用期限按照工作需求确定;其它实行劳务派遣的岗位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实行劳务协议的岗位每次聘用期限为一年,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校卫队员岗位首次聘用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非事业编制用工计划,拟定本单位所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拟定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和职责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人事处受理关键岗和重要岗应聘简历,根据岗位的不同,成立考
核专家组,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确定符合岗位要求的拟聘人;用人单位受理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应聘简历,自行组织招聘并确定拟聘人。
4、人事处审批拟聘人员入职资格并确定薪酬标准,根据岗位类型及个人情况确定聘用方式。
第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合同:
1、有刑事犯罪行为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三章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各项经费采取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和用人单位自有经费等方式支付,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教育事业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综合考虑聘用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以及人才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
使用自有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参考学校文件自行制定,但待遇不得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长安校区按长安区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单位应缴部分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安排加班加点必须按管理权限提前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加
班加点,加班时间和报酬按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和产假,寒暑假期间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决定工作和休假时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对违反规定者,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西北工业大学自主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2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
一、关键岗薪酬标准
该岗位薪酬标准根据聘用人员的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参照学校同类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协商确定。
二、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薪酬标准
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的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性补贴(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补贴)和年终奖金构成。
薪酬标准如下:
1、重要岗应届毕业生起点绩效工资为:本科毕业生1级,硕士研究生3级,博士研究生6级。
2、一般岗应届毕业生起点绩效工资为:高中或中专毕业生1级,专科毕业生3级,本科及以上毕业生5级。
3、一般岗中的校卫队员,起点绩效工资原则上为3级。
4、工勤服务岗起点绩效工资均为1级。
5、重要岗和一般岗非应届毕业生的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综合考虑聘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情况提出建议后报人事处审批确定。
6、目前已聘的重要岗和除校卫队员外的一般岗人员根据其目前学历确定绩效工资,从2008年1月1日起具备目前学历超过三年增加一级绩效工资;校卫队员和工勤服务岗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工作超过三年增加一级绩效工资。
7、重要岗和除校卫队员外的一般岗人员在聘期内如果取得高一级学历,绩效工资超过现学历应届毕业生的起点绩效工资,按原绩效工资执行;绩效工资未超过现学历应届毕业生的起点绩效工资,按现学历应届毕业生的绩效工资执行。
8、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的奖金金额,当年聘任少于6个月,发放奖金标准的一半;当年聘任超过6个月,按奖金标准全额发放。
9、福利性补贴中防暑降温费558元/年,取暖补贴800元/年,发放对象为实行劳务派遣或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并参照正式职工发放方式执行。
10、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的岗位工资随西安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晋升及调整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下年度可在原绩效工资上晋升一级。
此外,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变化等情况,对上述薪酬标准及体系进行适时调整。
主题词:非事业编制办法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12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