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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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减征或免征,备案审批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2﹞115号
【发文日期】2002-05-21
【实施时间】2002-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市、州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的审批问题不够明确。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关联知识: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1993-06-25【实施时间】1993-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实施细则四川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去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局提出采取“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在市、州级和契税税源较多的县(区)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各地不同程度地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总局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006年,省局将把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的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推进“以票控税”工作。
为扎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要将不动产销售发票作为契税纳税申报的必备要件,在契税征收场所提供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业务。
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要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一窗式”征收和税源信息共享工作。
由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多个税种,其交易主体多元化,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一些问题,如房价过高、房地产投资过度等。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社会公平,我国国务院已逐步推进房产税立法。
作为四川省居民,我们需要了解四川省房产税的实施细则,以便在实际生活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基本概念房产税是指对拥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的个人或单位按照其房产的价值计算的税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房产税的计税对象为拥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的个人和单位。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如果利用该房地产从事出租、转让等商业活动,则计税标准更高。
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拥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的个人和单位。
同时,委托他人出租、转让等商业行为的,应与受委托人一同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计税标准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具体标准如下:1.普通自住房产:计税标准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价格、房屋面积、房屋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评估机构由政府指定。
2.普通出租房产:计税标准为房屋的出租价值,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出租价格、房屋面积等因素综合计算。
3.商业用途房产:计税标准为房屋的评估市场价值,具体标准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评估,根据房屋的使用方式、地理位置、建筑特点等因素综合计算。
4.产权共有房产:按照产权份额计算房产税。
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包括分值税和比例税两种。
目前,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比例税,税率为1%,且按照按年度缴纳的原则征收。
房产税的税收用途四川省的房产税税收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用于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事业建设。
2.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用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四川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四川省财政部门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进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川财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四川房产税如何征收
四川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费是向产权所有⼈征收的财产税费,但同时也归属于地⽅税务,这也就表明国内各市的征收标准以及税费的税率都有可能不同。
那么⾝在四川的您或者需要在四川买房,其税费的征收标准以及计算⽅式都是怎样的呢?对此,店铺⼩编结合相关⽂献资料,并作出以下的答复:⽬前,四川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为:四川市居民家庭⼈均不超过60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相关法⽂摘要:⼀、根据国家最新的房产税费征收政策,其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
具体如下:(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此外,房产税税率采⽤⽐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收⼊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收⼊*税率(12%)且征收的范围扩⼤:⼆、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
这⾥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1,县城,是指未设⽴建制镇的县⼈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2,建制镇是指镇⼈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政村。
⼯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镇建制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3,开征房产税的⼯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税收,用于增加政府的收入和调节房地产市场。
房产税的征收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房产税征收细则:
1. 税率:房产税的税率通常是根据房产的市值来确定的。
税率可以是固定的百分比,也可以是根据房产市值的不同档位来确定的累进税率。
2. 计算方式:房产税可以根据房产的市值乘以税率来计算,也可以根据每平方米的面积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
3. 申报和缴纳:房产税通常需要房地产所有者每年向相关部门申报,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和市值评估报告等材料。
房地产所有者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4. 减免和优惠: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住宅类房产征收的房产税可能设有减免和优惠政策,如对首套房减免部分税款或者对自住房减免一定范围的税款。
5. 处罚和追缴:对于未按时申报、缴纳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房产所有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处罚,并可能被要求追缴欠缴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收细则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具体细则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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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川府发〔2000〕4号)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逐步理顺省与市(地、州)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省与市(地、州)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范围,实行税收分享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维持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划分税种,实行省与市(地、州)部分税收分享,并重新确定省与市(地、州)财政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
具体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部分);省级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省级单位缴纳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参与投资组建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后重新设立的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除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之外的各项税收;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组建的各类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实行全省行业集中汇缴办法的行业部门集中在成都市汇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不含电力、天然气产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128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 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 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 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 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 算应征税款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而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 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 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企业占地期间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其商品房作为存货,在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 改变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
根据财税地[1987]3号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 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 用缴纳房产税。
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屋产权不属于公司,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不需要重复缴纳房产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 出让或转让方式 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 受让方从签订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布告【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府发﹝1986﹞203号【发文日期】1986-10-16【实施时间】1986-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
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一)《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均不包括农村;工矿区需要开征房产税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指“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包括出租房屋和生产经营用房。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于当年五月、十一月分两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部分》(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二)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2、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其所挂的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减半征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但出租汽车应照章征税。
4、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免税。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房产税新政策 房产税是如何计算
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是如何计算房产税新政策?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4、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房产税是如何计算?1、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计算公式为:用于经营的房产(如写字楼商铺等)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减除幅度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更具当地情况确定),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年税率1.2%。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 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房产税在四川省⾏政区域内的城市和⼯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地的纳税⼈,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在建成或办理验收⼿续之前已使⽤的房屋,从使⽤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第⼋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于当年五⽉、⼗⼀⽉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的,可于当年五⽉⼀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民团体、武装部队⾃⽤的公务⽤房和⽣活⽤房;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公务⽤房和⽣活⽤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 (五)个⼈所有⾮营业⽤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细则根据《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一节开发准备1. 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申请。
2.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节开发建设1.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房地产建设。
2. 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一节销售准备1. 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销售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申请。
2. 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信息和销售合同,并明确相关权益和责任。
第二节销售行为1.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价格要求进行房地产销售。
2. 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行为。
3.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和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成立,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条件。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节住房租赁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和权益。
2. 出租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变相涨租。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机构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2.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行为,监督机构可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
以上为《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规定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营业税,房地产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7﹞57号【发文日期】1997-05-20【实施时间】1997-05-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0775的通知》(川地税发﹝﹞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人。
为便于征收管理,对非专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全国未有统一规定前,各地可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或不动产产权管理部门在变更手续时代征代缴。
第四条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房产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第五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其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国有土地和城镇以外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的使用权。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连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花草、树木、庄稼等)一并转让的,比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
德阳个体工商户房产税优惠政策文件
德阳个体工商户房产税优惠政策文件引言个体工商户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阳市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德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包括了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业务。
本文将对德阳个体工商户房产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房产税优惠政策概述根据德阳市政府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房产税优惠政策文件》,个体工商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房产税条件个体工商户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个体工商户用于自营经营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个体工商户用于自营经营的房产,位于城市中心或者发展区域,且房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个体工商户用于自营经营的房产,位于农村地区,且房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 房产税减免条件若个体工商户的房产不符合免征条件,仍可根据以下条件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所用房产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上限的,按照超过部分的50%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所用房产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上限的2倍以上,按照超过部分的100%税率征收。
3. 房产税优惠申请流程个体工商户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个体工商户需填写《个体工商户房产税优惠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到当地税务局;•税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时间内出具房产税优惠证明。
房产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德阳个体工商户房产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
首先,该政策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使得他们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业务发展和创新。
其次,减免房产税的政策鼓励了个体工商户进行扩大经营和改善设施的投资,提升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
再次,房产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个体工商户的稳定发展,并增加了就业机会,进一步推动了德阳市经济的发展。
房产税征收细则模版
房产税征收细则模版一、税项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地的房产税征收工作,包括城市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各类房产。
二、纳税主体1.个人房产所有者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纳税。
2.企事业单位购置的房产应按照设立的实际用途纳税。
3.其他房地产开发者、经营者和转让者等也应按照本细则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三、征收基础1.房产税的征收基础按照房产的市场价确定。
2.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应提供完整、真实的有关房产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户型、面积、楼层等。
四、税率制度1.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确定,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调整。
2.纳税人应按照税率计算房产税的应缴金额。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如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申报和缴纳房产税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发现税务机关违反程序错误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补偿。
六、优惠政策1.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可以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房产税。
2.政府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扶贫住房等特定房产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房产税。
七、附则1.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未来的所有房产税征收工作。
3.如本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八、附录本细则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房产: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上的构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土地和地下空间。
2.纳税人:指依法应缴纳房产税的个人或单位。
3.税务机关:指依法负责征收房产税和管理相关事宜的税务部门。
以上细则为房产税征收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及其他细则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随着两会的召开,征收房产税又被提上了议程。
当然,在此之前,全国各地都已经对房产税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怎样的吧。
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体来了解一下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怎样的吧。
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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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财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的意义作用
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
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
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
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