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三、上海房产税征收计算方式1、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2、房产原值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房产原值:它应该包括各种附属设备,这些设备是不可分割的,其前提或支持设施通常不独立地计算价值。

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等,由纳税人到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相应增加房屋的原价。

但是,新建筑交付时,若按原物业价值计算空调设备,房屋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老房子安装空调设备,一般是固定资产,不应考虑到房产的原始价值。

3、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按照它的征收对象、征收面积、交易价格、税率、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来确定的,它的计算也以此为根据。

只要明白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那么你就会明白它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了。

上海如何征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细则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

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

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

二、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四、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①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上海房产税是上海市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新进一步改善房产税的
若干意见》的指示,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税收,税负对象
为非人民币及其他外债利息收入的税征收范围。

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征税对象的具体标准为:从单户家庭
实际承租、入住、居住或使用的住房(楼宇)针对单一计税对象,按月
征收房产税,其征收金额为实际租赁金额与房地产税税率的乘积。


出租住宅的税率,公用住宅的税率为0.5%,非公用住宅的税率为2.2-4%,按当月每平方米(倍)应征房产税额的方式确定。

计算起登记日期的起计日房屋租赁费在税率和实际租金的乘积为
固定值,计算房屋租赁费后,累加到登记日期的本期税金总额,叠加
每月税费。

此外,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机关《关于确定上海市房产税税率的
复函》,房产税税率在2018起调整为0.4-1.2%;上海市地税局还发布了《上海市税收优惠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房地产税优惠,提高了个
人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用住房投资租赁支出抵免其房产税,可以大
大减轻企事业单位投资租赁住房的负担。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以实际租金和税率的
乘积确定的,有一定的优惠,以减轻企事业单位投资租赁房屋的负担。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根据该公告,上海市将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的办理成本,减少税务查询和申报环节,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度。

具体政策包括:1.规定房地产税的计税周期为按月计算,纳税人每月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月具体交易情况。

2.对于个人和企业购买的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暂时保持不变,仍为0.4%。

3.对于非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从0.5%到1.2%不等,具体的税率将根据房屋定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4.对于购买的房产,纳税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地产税。

5.对于出租的房产,纳税人需每年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

税款根据每年的市场租金收入计算。

6.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缴纳房地产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地产税。

7.纳税人在申报房地产税时,需提供相关的房产购置发票、合同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违规纳税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故意隐瞒房产相关信息、虚报或逃税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税款加倍等处罚。

上海市政府的房产税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房产税制度的调整,有效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了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方便的纳税途径。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政策主要包括了房地产税率的调整、税务办理成本的降低以及对违规纳税行为的处罚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调控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提高了购房者的购买力,同时也加强了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标 签】上海市房产税实施【颁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 号】沪府发﹝1986﹞129号【发文日期】1986-12-23【实施时间】1986-1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最新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

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页眉可删)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东至上海汽车厂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

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占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

这些兔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________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八、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本身使用的房产和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以及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用房,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这些单位的工商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企业(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不论是使用和未使用,不论是自用或出租,凡列人固定资产科目的,均以各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征税依据的,由区、是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均不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计征房产税(下同);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入固定资产帐时出租房产,均按实际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根据2024年4月25日正式发布的《上海市物业税暂行条例》,上海市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

一、征税对象和税率上海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自住房、非自住房以及其他类型的不动产。

征收的税率为每年不超过0.6%,税率可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4%,非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6%。

二、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1.自住房纳税义务人: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2.非自住房纳税义务人:非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3.纳税基准:计算房产税的基准是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每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公示,并向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三、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1.自住房纳税申报:自住房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申报系统或者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线上缴纳、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方式,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减免和豁免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套自住房,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的具体细则由市政府制定。

2.对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动产,可以享受房产税的豁免政策。

具体的豁免政策由市政府制定。

3.对于个人投资性房产,按照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征收房产税,暂不设减免政策。

五、监督和处罚1.监督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

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举报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处罚: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缴未缴纳的税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

总结: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细则主要包括纳税对象和税率、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申报和缴纳方式以及减免和豁免政策。

2024年上海市房产交易规定

2024年上海市房产交易规定

2024年上海市房产交易规定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海市房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房产交易行为。

三、房产交易管理1. 房产交易机构: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是上海市房产交易的唯一合法机构,负责房产交易的相关事宜。

2. 房产交易凭证:所有房产交易必须通过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取得《上海市房产交易凭证》方可进行交易。

3. 交易信息公示:房产交易价格、面积、用途等信息应在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产交易税收1. 房产交易税:根据房产交易价格,按照《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房产交易税。

2. 税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的房产交易,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房产交易限制1. 限制交易房产:存在争议、被查封、不符合规划等问题的房产,不得进行交易。

2. 交易主体限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的主体,不得参与房产交易。

六、房产交易程序1.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人应向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

2. 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签订《上海市房产交易合同》,明确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

3. 房产过户:交易完成后,应到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 缴纳税费:根据交易价格,交易双方按照《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七、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房产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平时大家工资如果够高的话,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眼下另一项新的税种即将来袭,那就是房产税,国内已经开始试点推行,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其实原本房地产税费的征收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为的就是避免他们故意存有大量的房产不卖,哄抬房价,如今已经开始对个人进行征收,上海就是最先实行的。

今年11月20日,上海正式通知,已经开始在本市推行试点征缴,在今年10月份,国内就已经开始决定在部分城市推动该办法的实施。

而上海作为国内高房价的地区之一,成了重点实行的对象,不过上海早在2023年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类似的举措,当时上海的规定是按照人均面积来收取,人均占有60平米以上的房子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额。

比如两口之家住在一个100平米的房子里,人均占有面积只有50平,那么该套房产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如果1个人住在180平米的房子里,那么超出的120平米就要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收费。

除了按照面积征收房产税,上海还根据房地产价格来进行税费的征收,一般都是按照千分之四和千分之六两个标准来看。

比如一套房子的价值在市场评估过程中被定为了200万,即便当时买房产的时候房主花了100万,也是按照200万的价格来收税。

当然这是上海当地的政策办法,仅适用于当地的管理,对于全国范围内,专家则给出了一套比较中肯的税费收取办法。

首先就是免征面积,并不是每一套房子都要按照全部的平方数来征收税费,财经专家张学诞认为,可以划定出40平米到60平米之间的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1.2%的税率来征收。

这样算来的话,每套房子都会或多或少缴纳一定的税费,但是又因为低税率的存在,所以这项费用也就比较微薄。

而且张教授还认为,农村收入水平不比城市,所以对于农村住房则实行免征的办法。

当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按照张学诞教授的建议来看,如果一个三口之家,拥有的房产面积最高为180平米,那么每个人人均就达到了60平米,若该家庭无其他房产,那么他们就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上海什么情况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家庭人员如何界定

上海什么情况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家庭人员如何界定

上海什么情况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家庭人员如何界定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进一步地去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总体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的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的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上海什么情况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家庭人员如何界定?上海什么情况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的征收采取的方式是新购之时进行征税,即: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进行房产税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后,将总结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

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至于房产税的用途,上海政府方面也表示,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而另外一份上海财政局、地税局及房产局的答疑中也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

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上海房产税家庭人员如何界定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超出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首套房认定标准

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首套房认定标准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首套房认定标准在上海购买二手房,除了要支付房屋价格外,还需要缴纳契税。

而对于首次购买房屋的人来说,是否符合首套房认定标准对契税征收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首套房认定标准等方面展开全面评估,带你深入了解相关政策,为购房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一、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从简单到繁杂的角度出发,首先我们来理解上海二手房契税的征收情况。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规定,自2019年起,上海对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准予免征契税,但要求购房者满足首套房认定标准。

对于非首套房购买者,契税征收标准为2%。

二、首套房认定标准了解了契税的征收情况之后,接下来我们深入了解上海的首套房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规定,首套房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指定城区范围内无房记录;2. 房屋面积要求;3. 贷款申请要求;4. 购房资金来源等。

购房者需要根据这些标准来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认定条件,从而影响到是否能够免征契税。

三、深度解析首套房认定标准对于首套房认定标准,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每个方面的含义和要求。

指定城区范围内无房记录意味着购房者在指定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住房所有权记录,这对于已经在其他城区有住房的购房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

房屋面积要求是指购房者购买的房屋面积不能超过一定的标准,这是为了限制购房者购买过大的房屋来规避契税的征收。

贷款申请要求和购房资金来源也是对购房者经济实力和购房动机的重要考量。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和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符合规定条件,有序申请契税减免,避免因误解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详细解析,我们对上海二手房契税征收和首套房认定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购房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购房计划,遵循规定程序,以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并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上海房产税同住人认定?

上海房产税同住人认定?

上海房产税同住人认定?上海房产税同住人认定?上海房产税同住人认定有以下三点:1、同住人必须是产权所有人的直系亲属。

2、同住人名下无房。

3、同住人户口必须是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证中。

满足这些条件之后,可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在申请成功之后会进行房产税的重新核定,在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基础之上,每个同住人可以抵扣60平米。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暂且分享到这里,想要在上海地区购买房屋,还是要了解一下房产税征收的标准,准备好充足的资金,这样办理起来会更加的顺利。

上海房产如何交房产税上海房产交房产税是,目前上海房产税的税率为百分之零点六。

上海房产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缴税面积乘上(新买的房屋的单价乘上70%)乘上0.6%。

如果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是应该缴税的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的2倍(含2倍),那么税率可暂减为百分之零点四,这种情况下,上海房产税应纳税额=(新买的房屋的单价乘70%)乘上应缴税面积乘0.4%。

上海市居民享有上海房产税免征优惠,计算应缴纳的上海房产税时要考虑到上海市居民的上海房产税减免部分。

有些特殊情况也要特别对待:上海市居民家中有没有房产的成年子女的,经过核定后可以将已成年的子女计入该居民家庭以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海房产税细则中规定,一是本市户籍:购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

二套以上按人均面积60平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乘单价乘 70% 乘 0.6%或者(0.4%)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一般在征收的时候,用计算出来的余额直接乘以1.2%的税率,最后的这个数值就是每年需要支付的房产税额度。

但如果房子仅仅只是对外出租的话,那么就要选择从租计征的方式来征收房产税,通常可以使用全年的房产收入直接乘以12%的税。

上海房产税满三年怎么退税?上海房产税满三年退税的要求是有上海居住证,并且在上海居住三年以上的时间,住房所征收的上海房产税是可以退还的。

长期居住证是属于人才引进类的,带好证件材料可以去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做房产税变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

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