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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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但尚未使用的自建房产要缴房产税吗?

工程完工但尚未使用的自建房产要缴房产税吗?

【问题】 我公司⼯程完⼯未决算,我们按暂估房产1.2亿计算缴纳房产税,税务检查认为房产暂估价值为1.23亿,多估300万房产原值,让企业补缴税款、交滞纳⾦及罚款。

我们认为⼯程未决算,可按要求补税,决算出来多退少补,不应进⾏罚款。

妥否,请指导。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建的房屋,⾃建成之次⽉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在办理验收⼿续前已使⽤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贵企业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使⽤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核算。

对纳税⼈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但对于您所说的这种在决算前即已投⼊使⽤的情况⽬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辽宁省地⽅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五、关于尚未决算⼊账但已经投⼊使⽤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程尚未决算已经投⼊使⽤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使⽤但⼯程尚未决算的,在⼯程决算前,暂按⼯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程决算后,应⾃⼯程决算之次⽉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西省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账的次⽉起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二)县城;(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各基层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细则的详细解读。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旨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调控房价,稳定市场,提高住房供给质量。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根据细则,房产税将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值征收,税率则根据房屋的面积和地段等因素来确定。

这一措施将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帮助市场回归理性。

其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和时间。

按照细则,房产税将通过房产报税和年度核定的方式进行征收,每年的纳税期限为1月至4月。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减少漏税现象的发生。

再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房产税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市场以投资为导向的现状,提高住房的实用性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和制度保障。

根据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减免或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细则还对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设立房产税专项账户,完善税务征收机构等。

最后,为了推动细则的贯彻执行,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房产税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房产税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税政策的作用。

总的来说,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举措。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房价,提高住房供给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税率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减免政策和制度保障。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中国政府有望引导房地产市场走向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我国推出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明确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实、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第四条:依据《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核算和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享受合法优惠政策,如在房产税方面享受减免税、减免罚息等优惠政策,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纳税人有权申请税款的分期缴纳或调整,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息的申报和核实第八条:纳税人应按期限申报房产税相关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房产的评估价值由纳税人提供,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实。

第九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如房产的转让、抵押等。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漏报情况,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加征罚息。

第四章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第十一条:房产税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房产税的计算结果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减免,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辽地税函[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部分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为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此项减免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的规定,今后对纳税人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产将直接免予征收房产税,不再需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为规范管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申报已拆除临时性房屋名称、保留继续使用的房产名称、用途及原值(或造价,没有造价的,应估价入账),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房产原值、投入使用时间等资料。

对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后未拆除仍然继续使用的房产应并入应税房产中,缴纳房产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建工地施工期间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管理,应于企业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时对纳税人的竣工或投入使用工程及拆除情况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发现有未拆除继续使用的,应予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4•【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15.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5年6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深入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3号)2.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1991年8月16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1号)3.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2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在基本建设完成并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二、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12
•【字号】辽地税函[2009]189号
•【施行日期】200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市反映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房产税的税率按出租住房的政策执行。

三、关于新兴农业种植、养殖企业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新兴农业种植、养殖企业,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ΟΟ九年八月十二日。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防火、防爆安全区的认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定范围,可按企业建造时,由工程设计部门按照建设部等部门批准的规范进行设计的《防爆区域划分图》中标明的安全区确定免税范围。

但安全区改变用途的,则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应当于动工整治土地前,将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文件或证明材料,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资料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房产契税新政策2021

房产契税新政策2021

房产契税新政策2021辽宁沈阳购房契税超1% 部分可获补贴从沈阳市房产局得到最新消息,《沈阳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实施细则出台。

《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期间,居民购买沈阳市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了合同备案并缴纳了契税,其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以补贴的形式给予奖励。

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5月6日下发了《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目前,该通知的实施细则已起草完毕,市房产局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会签工作完成。

购房人只要持身份证件、房证和契税完税证,到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的市区各级房产交易大厅契税补贴审核窗口,即可申领补贴款。

据介绍,过去,沈阳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

2021年9月5日,辽宁省政府出台新的七条政策和措施,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是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具体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目前,沈阳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需缴纳1%契税,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需缴纳1.5%契税;购买非首套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需缴纳1.5%契税,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需缴纳3%契税。

热点1:减免哪些税费降低买房成本?政策解读:个人卖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杨晔表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交纳的契税超过1%的部分,省内各市都有不同的阶段性激励政策;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各市也制定了阶段性激励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少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少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是房产税实施的细则:
1. 房产税涵盖的范围:房产税适用于所有在境内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
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2. 房产税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纳税主体是指所有持有房地
产的个人;法人纳税主体是指所有持有房地产的企业、机构和其他组织。

3. 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算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和税率来确定的。

评估值是
根据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的价值。

税率是根据房地
产的用途和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的。

4. 纳税申报和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由纳税主体自行负责。

纳税主体需要按
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5. 税务机关监督和执法: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执法房产税的执行。

他们有权对纳税主
体进行税务检查,查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6. 税收使用和管理:房产税的收入将用于公共事业建设、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
利益的支出。

税务部门将负责房产税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税款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

以上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地区和国家
的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对于具体的纳税事宜,建议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新浪房产讯根据____在其____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____公布____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根据《____〈____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____试点的暂行办法〉____》(沪府发〔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____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____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____认定时,应如实填写____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____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五、____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 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 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 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 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住宅: 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 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 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 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 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 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 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低值住宅免税: 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 可以免征房产税。

2.住宅抵扣: 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 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3•【字号】辽地税[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2005]7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规范和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抓住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充实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强化部门配合,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扎实推进。

二、各级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积极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房地产交易场所,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程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省局。

省局将选择部分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略)2、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表(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税源控管,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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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产税实施
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
征或免征房产税。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
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本用的房产。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
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局
认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一[1996]年182号1996年7月30日]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
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项目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1987年8月12日]
四、关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税收优惠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9月25日]
五、关于危房的税收优惠问题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
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9月25日]
六、关于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税优惠问题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
产税,以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
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9月25日]
七、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税收优惠问题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
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可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
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1986年9月25日]
八、关于房屋在修理期间税收优惠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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