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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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XX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营业地在XXXX区(以下简称“买
家”);
XXXXX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营业地在
XX市XX区XX号(以下简称“供应商”);
鉴于:
供应商系一家从事化妆品、包装材料生产和/或销售之公司,并愿意按照XX提供的规格和标准向甲方供应产品;
为双方合作之I[的,XX将向供应商提供一定的保密和独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专有技术、生产程序、产品供应计划、产品供应数据表、产品规格、产品部件及原料供应商信息、客户名单、市场信息与战略、财务信息、图纸、原料、产品、设备和装置,以及其他为执行本协议和签署《供货协议》而由提供给供应商的口头的或书面的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意即上文定义的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提供,但供应商可以用书面证据出示的一下信息除外:
1.1在按照本协议披露之前,已由其持有或进入公共领域;
1.2在按照本协议披露之后,通过出版物或者因其他非供应商的过错进入公共领域;
1.3由于法院的裁决或法定义务的要求而披露的;
对于本条中的第1.1款,如果供应商在从XX收到保密信息时已经持有该保密信息,其应当在收到该信息后一个月内提供证明。没有提供证明的,则视为不存在上述已经拥有保密信息的情形。
不得仅因为处于公共领域的或供应商拥有的一般信息包括了某一特定信息,而将该特定信息视为属于上述例外的情况。此外,不得仅因为信息的组成部分分别处于公共领域或由供应商拥有,而将所披露的信息组合视为属于上述例外的情况。
第二条2.1买方不可向供应商披露保密信息,但买方保持对任何保密信息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并始终是其所有者。
2.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保证仅为本协议之目的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三条
3.1供应商承诺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这些资料被泄露或以任何方式被任何第三方得到。
3.2对完全或部分基于保密信息所做出的创新,供应商不得提起任何专利申请或寻求其他类似的保护。第四条
只有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且供应商的雇员或员工已经与买方或供应商签订了与本协议类似的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供应商方可向其雇员或员工披露保密信息。供应商应确认及保证,上述雇员或员工受约束并遵循至少与本协议确定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相同的义务。
第五条
5.1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对于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均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同时买方也不承担与这些保密信息或其披露有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2就因供应商和/或从供应商获得保密信息的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保密信息而导致的任何索赔或损失,供应商应予以赔偿、抗辩并确保买方的利益无损。
5.3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披露均不得被解释为买方就其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下的权利而进行的授权。
第六条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
第七条
本协议是一份完整的协议,并取代了先前达成的任何有关在中国与本协议所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谅解以及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第八条
若双方《供货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供应商应立即向买方返还其所持有的所有保密信息及可能存在的任何形式的载体。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条款、不使用条款以及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款在此后持续有效。
第九条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法律的约束;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法律对于本协议有关的某一具体事项并无相应的规定,则应参照通常的国际商业惯例。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该院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