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新增区域站建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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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1)区域站主要监测区域性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变化趋势,选择站点要具有区域代表性。

区域子站不能受当地城市、城镇污染物的直接影响。

(2)具有可操作性,具备通讯、电力和基本道路条件。

(3)不能靠近主要道路、炉、窑和锅炉烟囱等局地污染源。

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

(4)监测点采样口周边环境开阔,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5)监测点地质条件应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土地坍塌、空洞现象,不在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的位置。

(6)监测点应在地处相对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最好选在有人看管的农场或农机所附近,或是农村水利、电力基础建设设施附近。

(7)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波干扰,周围容易获得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给,电话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若选用无线通讯方式,为保证通讯畅通,架设天线应注意地形对通讯信号的影响。

(8)为了方便进出监测点位进行维护,应有便于出入监测点位的道路,监测站不能过于偏远,也不能为了交通方便,离城市太近。

(9)区域站站点。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 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 站稳定规范运行。
(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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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
第四条 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 (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 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 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 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 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 维护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2.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 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 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 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 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点位确需调整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和《环境质量监测点 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

上海 10 上海市
10
青浦淀 山湖
普陀
杨浦 四漂
十五厂
虹口
静 安 监 徐汇上 浦东新区 浦东 测站 师大 监测站 张江
浦东川沙
重庆 17 重庆市 17 缙云山 解放碑 杨家坪 南坪 高家花园 天生 两路 鱼新街 白市驿 虎溪 茶园 唐家沱 礼嘉 蔡家 新山村 空港 南泉
石家庄市
8
封龙山 化工学校
职工 医院
朔州市
6
白马寺
自来水 公司
白云 商贸
市环 保局
技术学院 泽州一中
5
平朔 朔唯 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二中
晋中市 4
锦纶 榆次液 南都 榆 次 区 小区 压件厂 小区 政府
运城市 5
地区 技校
运城 中学
禹都 发区

运城学院
空港新区
忻州市 3
机引
开发区
会展 中心
吕梁市 3
环保局
豆制 品厂
自来水 公司
— 65 —
6
6 5 4
4
5
4
甘井子 周水子
星海 三站
青泥洼桥 傅家庄
七贤岭
旅顺
深沟寺 中心站
太平 子站
铁西
开发区
明达 新区
站前 新华 东洲 望花
水库
沈抚 新城
大峪 溪湖 东明 彩屯
威宁
职业 病院
南山
开发区
百股 水厂
监测站 北湖公园
轴承厂
财专
元宝 水厂

实验小学
营口 大学
植物园 西炮台 三水厂
环保局
农业 园区
人民 公园
— 60 —
择指标必须满足点位增设审核技术指标的要求。

中国空气质量环保监测点(PDF32页)

中国空气质量环保监测点(PDF32页)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一、点位设置原则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依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各城市核实本城市点位数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的要求,对最少点位数量超过20个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监测情况,在充分论证点位代表性的前提下,其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要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点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

当现有监测点位出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或撤销监测点位;点位调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附件四和“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二、点位设置技术要求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附近100米内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移动位置。

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59—点位周围5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一)增设点位技术要求1、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若新建或扩展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建成区面积大于10km2时,或与原城区相连面积大于20 km2的可增设监测点位;2、按现有城市监测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覆盖面积大于25 km2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3、各城市区域的全部点位(含新增点位)所实测或模拟计算出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建成区原监测点位测得的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4、新增点位数超过原监测点位数量50%的,必须在本区域实行加密网格监测,用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应在15%以内。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方案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方案

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技术方案一、点位布设(一)布设原则1、科学性网格化点位布设应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信息、气象等环境因素,以及城市建设、工业布局、经济结构、人口分布等社会特点,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2、完整性网格化点位布设应涵盖各类功能性监测点位,能够反映污染物浓度较高区域的空气质量变化,满足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的需求,客观评价重点污染区域的空气质量。

3、代表性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区域环境空气状况和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4、可比性同类型监测点位环境条件应客观一致,确保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5、动态性应结合城市建设规划、能源结构调整、区域空气质量变化等因素,确定重点评价区域,及时合理、科学有效地调整网格化点位布设。

(二)点位分类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用于监测各网格内的空气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而设置的监测点。

2、污染源区域监测点用于监测本网格内主要固定污染源、道路交通、工地扬尘及工业园区等污染聚集区对网格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

3、区域背景监测点用于监测网格上风向或网格边界环境空气质量背景值而设置的监测点。

4、污染传输通道监测点用于监测污染传输通道或风道污染物输送对区域网格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

5、垂直梯度监测点用于监测城市大气污染物垂直分布而设置的监测点。

6、网格质控点用于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量值传递与平行比对,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而设置的监测点。

(三)布设要求1、监测网格点位布设可采用方位法和网格法。

采用方位法布点时原则上不少于8个方位,采用网格法布点时,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网格原则上不大于3km×3km,县级城市监测网格原则上不大于2km×2km。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可适当加密布点。

2、监测设备距地面高度一般应在3m—20m范围内,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边无法满足此安装高度要求,其设备安装高度可放宽至20m—30m范围。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

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

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第九条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空气站建设技术规范

空气站建设技术规范

空气站建设技术规范1.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2.采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方法,估计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体平均值。

全部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体平均值。

3. 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是指将城市建成区均匀划分为若干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不大于2 千米×2 千米(面积大于200 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适当放宽网格密度),在每个网格中心或网格线的交点上设置监测点,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物整体浓度水平和分布规律,监测项目包括GB3095-2012 中规定的6 项基本项目(可根据监测目的增加监测项目),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15 天。

4. 模式模拟计算是通过污染物扩散、迁移及转化规律,预测污染分布状况进而寻找合理的监测点位的方法。

5. 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与同一时期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6. 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 和90 百分位数的估计值;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 和90 百分位数与同一时期城市总体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1.区域点和背景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区域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20 千米以上,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50 千米以上。

2.区域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设置在区域大气环流路径上,反映区域大气本底状况,并反映区域间和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的相互影响。

3.背景点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清洁地区,反映国家尺度空气质量本底水平。

4. 区域点和背景点的海拔高度应合适。

在山区应位于局部高点,避免受到局地空气污染物的干扰和近地面逆温层等局地气象条件的影响;在平缓地区应保持在开阔地点的相对高地,避免空气沉积的凹地。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1. 选址标准,监测站应该远离污染源,且周围环境应该代表所
监测区域的典型空气质量。

通常要求监测站距离工业区、交通干道
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小于一定的距离。

2. 建设标准,监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建筑物内部需要设置合适的空气流通系统,以保证监测
数据的准确性。

3. 设备选用标准,监测站应配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包括
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监测仪器。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且需要定期维护和校准。

4. 数据质量保证标准,监测站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日常质量控制、数据校核、仪器校准等,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5. 运行维护标准,监测站需要有专门的运维人员进行日常的设
备维护、数据管理和报送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总的来说,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标准旨在保证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
区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具体标准,但一般都会遵循类似的原则和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青政办〔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1日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能力,通过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数据共享,构建统一、完善、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撑,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完善网络,共享集成。

统筹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空气、水、土壤、声、生态、辐射环境及污染源等监测要素的全覆盖;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与信息共享,实现统一规划设点、统一监测评价和统一信息发布。

规范运行,科学监测。

建设统一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加大高新技术、先进装备设施的示范和推广,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

环境监测空气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空气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空气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

环境监测空气站的建设是为了全面监测城市空气质量,并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就环境监测空气站的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建设环境监测空气站,全面监测城市空气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2.原则:(1)科学性:建设的环境监测空气站需要符合科学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空气站的布设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不同区域和不同污染源的特点,以全面监测城市的空气质量。

(3)实用性:监测数据和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政府和公众,以供决策和行动的参考。

三、建设内容1.空气监测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根据监测要求,选购适用的空气监测设备,包括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尘埃、噪声和挥发性有机物测量仪器等。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空气监测点的布设根据城市规划和不同污染源的分布特点,确定空气监测点的布设位置。

监测点的选取需要覆盖城市的不同区域,并考虑到交通状况、人口密度、工业区和生态环境等因素。

3.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建立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包括建立监测站数据传输网络,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

同时,建立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与可靠。

4.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生成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

监测报告需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污染源分布等内容,以供政府和公众参考。

5.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防治中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空气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四、建设计划1.前期准备阶段(3个月)(1)调研和论证:对城市的环境状况和监测需求进行调研和论证,确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空气质量点位布设

环境空气质量点位布设

采样口位置要求




对于手工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15 米范围内; 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 应在3~20 米范围内; 对于路边交通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5 米范围内; 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 测点位周围半径300~500 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 在25 米以上,无法按满足(1)、(2)条的高度要 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30 米范围内选 取;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 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污 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满足为公众提供环境空气状况健康 指引的需求。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可比性 同类型监测点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 具有可比性。
采样口位置要求
采样口位置要求


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 差应在±3 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 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 的±1.5%); 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 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
增加、变更和撤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城市点的具体要求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环境空气质 量评价城市点: 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 城市点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 况的,可增设点位。 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 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的,可变更点位。 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城市点 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标准,可 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背景介绍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是指进行环境监测的场所所需达到的一定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便于数据的比对和整合,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标准内容建筑环境监测站的建筑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建筑规范,达到一定的防雷、防洪、防火、防爆等特殊要求。

建筑平面设计合理,图纸应该明确空气采样点、水样采样点、环境声音监测点、装置安装机房、检修及校准室、贮存样品室、标定室、数据处理室、自来水水质质量分析室、暗室光度分析室等区域的布置。

环境控制1.空气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及其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量、样品处理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每个采样点应该设置相应的微环境控制设备。

2.水环境:监测站应设置水质监测点。

水质监测点应根据城市区域、港口码头、河流、湖泊、水库等用途设置。

同时在每个采样点应该设置相应的微环境控制设备。

3.大气多参量控制:应设置适宜的控制装置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设备和仪器建设标准规定,监测站所使用设备和仪器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认可标准,具备检定证书和检定有效期属实的文件。

设备仪器应符合质控规范,且符合现行的检测方法,使得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比性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工作人员建设标准还规定了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权、资格、职称、诚信度等。

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岗位培训,严格遵守质量手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主要是为了规范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议监测站要加强对建设标准的学习宣传,认真遵照标准进行建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局与合理性评估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局与合理性评估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局与合理性评估一、引言空气质量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品质。

为了监测空气质量并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合理的监测站点布局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局的合理性,并评估其监测效果。

二、布局原则1. 区域覆盖原则:监测站点应该布局合理,能够覆盖到该区域内的不同环境类型,如城市区域、工业区域、农村区域等,以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2. 空气污染源覆盖原则:监测站点应该尽量接近主要的污染源,如工厂、交通干道等,以便更好地监测其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 密集度原则:监测站点的布局应该考虑到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人口密集地区的监测站点数量应相对增加,以更好地反映人们暴露于污染物中的真实情况。

4. 网格布局原则:监测站点应该按照规律的网格布局进行,以便快速获取整个区域的污染状况,并能够进行有效的空间插值。

三、布局方法1. 确定监测区域范围:根据研究需要和资源条件,确定监测区域范围,包括城市、乡镇、工业区等。

2. 选择监测指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标准,选择合适的监测指标,如PM2.5、PM10、SO2、NO2等。

3. 选择监测站点类型:根据监测区域的特点和所需监测的指标,选择合适的监测站点类型,如城市站、交通站、工业站、农村站等。

4. 确定监测站点数量:根据监测区域面积和人口密度,结合监测指标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监测站点数量。

5. 设计监测站点布局方案:根据选定的监测站点数量和类型,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GIS、遥感等,设计监测站点布局方案。

四、评估方法1. 监测效果评估: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对监测站点布局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准确反映整个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

可以采用空间插值方法,对监测站点之间的空间关系进行估算,以获取具有较好代表性的整体监测结果。

2. 监测网络密度评估:根据监测站点的分布情况和监测指标的要求,评估监测网络的密度是否适当,是否能够满足空气质量评估的需求。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是评估和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空气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的详细内容: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准确评估和有效监控大气环境质量,各国都建立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这些网络通常由多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组成,每个站点都有特定的布设标准。

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监测站点的合理分布,从而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状况。

二、布设原则1.全面覆盖: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设应覆盖城市和农村各个主要区域,确保数据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2.重点区域:对于工业区、交通繁忙区、垃圾处理区等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区域,应增加监测站点的密度,以便更准确地监测这些区域的空气质量。

3.考虑环境因素:站点布设应考虑到地形、气象、植被等环境因素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确保站点所在位置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的空气质量。

4.公众可达性:监测站点应设置在公众容易接近的位置,以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空气质量信息。

三、布设方法1.网格布点法:将城市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内设置一个或多个监测站点。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城市或区域整体空气质量的监测。

2.功能区布点法:根据城市或区域的不同功能区(如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等),分别设置监测站点。

这种方法适用于了解不同功能区的空气质量状况。

3.道路网络布点法:在道路网络的关键节点设置监测站点,以监测交通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交通繁忙的城市或区域。

4.重点源监控法:在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重点源(如大型工厂、垃圾处理场等)附近设置监测站点,以监控这些重点源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特定污染源的监控。

四、数据管理和分析1.数据采集:所有监测站点应按照统一的标准采集空气质量数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

2.数据传输:通过建立有效的数据传输系统,将各个监测站点的数据实时传输到数据中心进行处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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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新增区域站建设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1: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新增区域站建设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的相关要求,“十二五”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将扩大到包括“三区九群”在内的96个监测点位。

在12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四步走”的技术思路,其中明确要求在2012年率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随后进一步扩展到全部地级以上城市。

因此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增加区域空气监测点位,完善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网络,成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新增区域监测点位的目的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大尺度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主要依据。

“十一五”期间我国已建成了由31个区域监测站组成的国家区域监测网络,对说清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区域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有的区域监测网络不足以支撑说清区域污染特征的需求,特别是在“三区九群”等区域性污染频发的重点地区,区域尺度的空气质量监测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便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在“三区九群”之外的其它14个省和自治区也需要相应强化区域监测能力,从而提高全国区域监测网络的覆盖面。

区域监测点位的建设目的为:
(1)进一步扩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面,在区域尺度上说清我国环境空气质量。

“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城市、区域和背景尺度上均需进一步扩大以便提高国家网的网络覆盖面,达到说清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目的。

在区域尺度上,已有的区域监测站数量仍略显不足,特别是在“三区九群”等重点区域内还缺少具针对性的区域监测站,仅依靠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位不足以反映该区域的区域性污染特征。

对于“三区九群”外的其他省和自治区,由于区域性污染特征尚未凸显,区域站的密度可相应降低,但每个省、自治区应至少新增一个区域站,以保证全国区域站的布局相对合理。

通过覆盖全面的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清我国的区域污染特征,评价区域空气质量。

(2)监控“三区九群”重点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特征,并为区域联防联控工程实施效果提供技术支撑。

面对重点区域内城市群间相互影响、污染物相互传输的区域性污染特征,通过在区域主要输送通道上设置区域监测站可以有效反映区域性污染的特征。

另一方面,区域站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有较好的代表性,有利于客观评价区域联防联控的工程实施效果。

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主要设置在重点区域内主要城市之间的交界处和区域间大气污染物的输送关键通道上,用于反映区域尺度的大气污染排放的相互影响、污染物浓度水平、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为重点区域空气预报预警等环境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

因此,在现有区域环境空
气质量监测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区域监测点位,旨在更加深入地了解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详细反映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全面提升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能力。

(3)提高“三区九群”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
布设在城市建成区外围和区域输送通道上的区域监测站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服务于区域整体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

城市外围和区域输送通道上的区域监测站是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沙尘暴等区域性污染过程有较好的指示性和灵敏性。

二、新增区域监测点位的选址及筛选原则
在新增区域监测点位的筛选上,在“三区九群”等重要区域内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适当数量区域站,满足监控城市群间污染物传输通道最基本的需求;“三区九群”外的省和自治区新增适当数量的区域站,以增强各省区域监测的能力。

区域站统一纳入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的点位管理。

区域站的建设中,点位选址是关键的工作。

各省级站根据选址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预选,备选点位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技术核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选定确认。

各地根据条件可在国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设备配置水平和种类,进行更全面的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各地区域联防联控不同的需求。

各省根据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站点位选址原则,按照至少3:1的比例申报新建区域站备选点位,最终以环保部确认的区域站点为准。

区域站选址及筛选原则为:
(1)区域站的点位要能够代表30~50公里大尺度区域范围内的污染物浓度水平。

(2)省级区域内新增的区域站点需均匀分布,同时需综合考虑原有区域站点位,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兼顾覆盖面和代表
性。

(3)省级区域站布点时,需力求在省域边缘形成点位圈,能够包围本区域以代表区域整体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同时应与相
邻省级区域站形成统筹兼顾、均匀合理的监测网格局。

(4)区域站应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格局,应设置在城市之间大气污染传输的主要通道上,以反映本区域内城市
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相互影响。

(5)区域站应处在本区域主要大气环流的路径上,以代表和反映本区域内空气充分混合状态下的区域大气背景状况,并监控
区域尺度内的污染物背景水平的变化。

(6)区域站的点位应尽可能设置在能够反映整体区域监测网络协调性的关键位置上,为区域空气质量预警提供必要的区域尺
度的监测数据。

(7)区域站的设置目的是监测较大范围区域的空气质量品质,设置地点需不受局地污染影响。

因此需设置于较少人为污染地
区或周围污染总量控制区的盛行风路径的上风方。

设立在自
然保护区内的点位需离旅游点有较远的距离。

区域站点周边
10公里以内不应有明显的大的人为污染源(如城市、火电厂
等),若污染源在站点上风向,周边距离应尽可能扩大到20
公里,以避免局地污染源的影响。

(8)监测点位周边向外的大视野需360度开阔,1~10公里方圆距离内应没有明显的视野阻断。

(9)区域站的海拔高度应合适,在山区应位于局部高点,避免受到局地空气污染物的干扰和近地面逆温层等局地气象条件的
影响;在平缓地区应保持在开阔地点的相对高地,避免空气
沉积的凹地。

监测点具体设立位置附近应较为开阔,没有影
响风场的障碍物;采样点周围应无遮挡雨、雪的障碍物,其
中包括房屋、桥梁、高大树木等;障碍物与采样器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得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2倍;或从采样器至障碍物
顶部与地平线夹角应小于30度。

(10)区域站为长期监测,需要有固定型的站房结构,预选站点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
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

区域站需考
虑站位维护条件,包括地域特征、道路交通基础、电力和通
讯等后勤支持基础,以保障实现长期稳定监测的可行性。

(11)区域内的区域站点应能协调作用,实现监测网络的连接,以能够综合反映区域内光化学烟雾、灰霾、酸雨和温室气体等
在内的多目标污染的过程、特征和影响机制,为区域性大气
复合污染和预警提供数据依据。

(12)区域站的选址可利用现有实测数据、可供利用的地面和卫星遥感数据、数值模式模拟、统计分析数据等方法进行优化分
析。

(13)区域站的选址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工业能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城市发展规划、区域规划或其他土地利用规划和变
化)、大气污染发展趋势(污染源之分布、类型及污染物浓
度分布动态)进行综合考虑,预留缓冲空间,以保持区域站
的长期稳定监测。

(14)区域站的选址应考虑到征地的可行性,在所有的可选地点中尽可能选取有征地保障的点位。

(15)区域站的选址应考虑综合目的和功能。

区域站是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的共同利用设施,是科研合作的野外研究基
地,是其他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的综合利用基地,是环保部
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的开放窗口。

(16)根据“十二五”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各地自行进行区域站的点位备选(每一个区域站的选址一般应有数
个备选点位),并将备选点位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技
术核查;总站根据建设方案要求、相关技术规范和组织实地
考察对备选点位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和选定确认;各地
依此将核查后点位申报材料上报环保部,进行有关点位审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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