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HZCR-2012-0150001菏规字[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 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表2.1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菏政发[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推进菏泽市城市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和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土地收益主要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取得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等。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待出让土地的丈量、清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征用、转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并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供地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报分管市长审批,一般3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批复文件。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引言菏泽市作为山东省的副省级城市,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地位。
为了推动菏泽市乃至整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份全面的城市总体规划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概述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背景、总体目标、规划范围、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等方面。
1. 规划背景菏泽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北邻济南市,东界河南省濮阳市,南接江苏省连云港市,西连河南省济源市。
菏泽市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农业基础。
然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菏泽市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
因此,制定一份城市总体规划,是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2. 总体目标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持续增长。
•社会建设: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文化传承: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3. 规划范围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涵盖了整个市域范围,包括城区和农村地区。
在城区范围内,将重点规划城市功能区、道路交通网络、住宅区等,以满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农村地区,将注重农村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进步。
4. 重点任务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城市建设•城市功能区规划: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优化道路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住宅区规划:加强住宅区规划和建设,提高住宅品质和居住环境。
4.2 农村发展•农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农村特色产业,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菏政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建档案编制与报送第六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人防指挥所及军事保密工程档案除外);8.乡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规划建设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3
•【字号】菏政字[2003]27号
•【施行日期】200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
的补充通知
(菏政字〔2003〕2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1〕30号)精神,统一菏泽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菏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1.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年产值为13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
3.安置补助费倍数为9倍;
4.青苗补偿费为一季农作物产值;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中限据实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第十八条三、四、五款,第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农转非后剩余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农转非后剩余土地,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批复》(菏政复〔2001〕123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三日。
菏泽城区规划(含图)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09年09月28日来源:网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突破菏泽”战略,并结合撤地设市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整合区域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2003年7月份以来,我市委托同济大学陈秉钊教授主持编制了《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于2004年2月和10月先后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纲要论证和专家评审,并通过《菏泽日报》、菏泽市城市规划展、市规划局规划网页、规划公示栏等形式进行了批前公示。
2004年12月17日,菏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规划》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4月29日,省政府以鲁政字[2005]119号文件,对《规划》进行了批复。
按照批复意见,2005年底,市规划局会同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组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备案。
为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将规划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鲁建发 [2002]12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菏政发 [2003]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划》再一次进行公示,请认真遵守并进行监督。
菏泽市规划局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城市现状概况菏泽古称曹州,位于山东省西南部、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
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下辖定陶、曹县、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八县和牡丹区、开发区,总面积为12228平方公里。
第二章规划目标和期限一、发展目标把菏泽建设成为以能源化工和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农业基础稳固、工业结构合理、商贸旅游繁荣、生活环境宜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三大基地”,即山东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全国重要的优质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的商贸流通基地。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菏政发〔2016〕7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菏政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管好城市、服务市民,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大课题。
为进一步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经2016年2月13日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菏办发〔2015〕46号)文件为依据,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不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工作体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精心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一流城市环境,实现城市让居民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着力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菏政办字〔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牡丹区、定陶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明确市、区职责权限,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我市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部署,围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法治化管理目标,构建权责明晰、管理规范、执法高效、运行顺畅的规划执法监管治理体制,充分发挥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层级管理。
坚持“市、区、部门、街道一盘棋”理念,明确职能定位,落实属地责任,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格”上下贯通、配套联动、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
(二)坚持权责一致。
明晰相关部门、单位违法建设治理职责任务,划定市、区、街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发现、处罚、强制执行职能定位,实现权限和责任相统一。
(三) 坚持依法治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履职尽责,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违法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
根据菏泽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菏编〔2020〕66号)规定,将市城管局承担的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承担城市规划方面的监管权和行政处罚权。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菏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6日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基础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和供电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综合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
市政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监控、隔离护栏、排水、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配套费用于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0•【字号】菏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菏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0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职责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及《菏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职责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编〔2014〕41号),设立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地下管道、园林绿地、环卫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供水管网、雨水污水管网、泵站等各类市政设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管、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三)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9•【字号】菏政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土地收入管理政策,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菏泽市市区城乡规划审批范围的通知-菏政字〔2019〕2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菏泽市市区城乡规划审批范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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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菏泽市市区城乡规划审批范围的通知
牡丹区人民政府、定陶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的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菏政字〔2018〕45号)精神,结合《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经研究决定,日东高速公路以南,德商高速公路以西,万福河、南外环路以北,阳新高速公路以东(不含马岭岗镇驻地),以及佃户屯办事处驻地、菏泽机场区域内(见附图)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该区域外牡丹区、定陶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该区域外市开发区、高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以“2号章”的形式由各区负责审批。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结束——。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菏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绿地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二)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突破菏泽”战略,并结合撤地设市后的实际情况,进⼀步整合区域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进⾏城市建设,2003年7⽉份以来,我市委托同济⼤学陈秉钊教授主持编制了《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于2004年2⽉和10⽉先后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纲要论证和专家评审,并通过《菏泽⽇报》、菏泽市城市规划展、市规划局规划⽹页、规划公⽰栏等形式进⾏了批前公⽰。
2004年12⽉17⽇,菏泽市第⼗六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规划》进⾏了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4⽉29⽇,省政府以鲁政字[2005]119号⽂件,对《规划》进⾏了批复。
按照批复意见,2005年底,市规划局会同同济⼤学规划设计组对《规划》进⾏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进⾏了备案。
为提⾼公众的规划意识,将规划落到实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规划⾏业推⾏“阳光规划”的意见》(鲁建发 [2002]12号)、《菏泽市⼈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审批的通知》(菏政发 [2003]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划》再⼀次进⾏公⽰,请认真遵守并进⾏监督。
菏泽市规划局⼆〇〇六年三⽉第⼀章城市现状概况菏泽古称曹州,位于⼭东省西南部、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
2000年6⽉,经国务院批准撤地设市,下辖定陶、曹县、成武、单县、巨野、郓城、鄄城、东明⼋县和牡丹区、开发区,总⾯积为12228平⽅公⾥。
第⼆章规划⽬标和期限⼀、发展⽬标把菏泽建设成为以能源化⼯和农产品加⼯业为⽀撑,农业基础稳固、⼯业结构合理、商贸旅游繁荣、⽣活环境宜⼈的区域性中⼼城市和“三⼤基地”,即⼭东省重要的能源化⼯基地、全国重要的优质绿⾊农产品加⼯基地、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的商贸流通基地。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分等定级
(一)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1类:商业(含商)用地;
2.Ⅱ类:居住用地;
第三十八条 提出城市设计原则、构思及导向性空间形体设计。
第三十九条 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位置、用地界线。
(一)确定输配水、排水管网规划原则、布置方式、排水体制、管径、给排水设施及规模。
(二)确定电力、电信等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七)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街道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八)统一开发成片建设的地块宜大,零星开的地块宜小。
第二十六条 基本地块控制规划:一般宜控制在1公顷以内,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第二十七条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15米)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条 成果编制包括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的规划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成果论证。成果完成后应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必要文件,规划范围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4.各类再按共位因素细分为1、2级,表示形式为:Ⅰ
1
、Ⅰ
2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6月29日第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菏泽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聚力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省委省政府“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全域统筹、突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坚持权责一致、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为推动菏泽“科学赶超、后来居上”提供国土空间保障和有力支撑。
确保2019年年底完成菏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试点编制任务,同步完成市辖区试点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2020年年底完成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对接省级数字化信息系统,形成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建设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为自然资源保护、各类开发建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各层次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菏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工程管线建设行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工业等地下工程管线、管廊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测量、维护、信息及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综合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城管、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安监、人防、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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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HZCR-2012-0150001菏规字[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 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条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正面间距按表3.1、3.2、3.3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米;(三)住宅建筑端部居室均为东西朝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四)建筑物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主朝向被遮挡时,遮挡建筑山墙面宽小于等于14米时,不宜小于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面宽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五)两栋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节建筑日照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二)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三)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五)中小学校的教室;(六)宿舍的居室。
第十四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朝向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四)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五)医院、疗养院主要朝向的所有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所有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连续1小时的标准;(八)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其日照标准应按照申报项目同等日照标准;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之间日照互相影响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九)申报项目外原有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第十五条在申报建筑物总高度 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但最大不超过160米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以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高层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沿线分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考虑多、高层建筑对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日照影响,也不对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六条对申报项目进行日照等时线分析测算,其2小时等时线不应侵入用地红线正北侧低层建筑物,2小时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
第十七条两个及以上相邻的项目均已申报方案,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一)对相邻申报项目规划方案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二)申报项目规划方案与其他申报项目内现状建筑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一)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二)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十九条申报项目北侧应按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申报项目2小时等时线不应越过规划设计条件所提退线要求。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周边有已批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申报已批规划方案建筑单体设计资料、竖向设计资料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一)建筑轮廓线应按照已批规划方案中单体外围轮廓线绘制;(二)建筑高度应按照商业层高4米,其他建筑层高3米计算;(三)日照分析测算高度应按照商业高度+0.9米计算;(四)竖向设计高程应按照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黄海高程的平均值设定;(五)不考虑申报项目对侧向民居的日照影响。
第二十一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二)临时建筑;(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应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6倍退让;(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退让,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小于0.6倍的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新建低、多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二)新建中、高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地上建筑物距离;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4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或规划绿线;围墙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1米;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5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城市道路、铁路有规划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绿线应不小于10米;(二)低、多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15米;高层(含中高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20米。
第五节建筑面宽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物高度的变化控制(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7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5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5米。
第三十二条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六节建筑高度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环城公园内部区域和特殊地段的区域外,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屋脊算起。
但位于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特殊地段,建筑高度按表3.5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