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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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我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职业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工作的任务与特点,遵循职业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律,在总结我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求,依据科学性、规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学校应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主体,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学校应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第二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管理第四条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学校按照培养目标要求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两类。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家教育部或部委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发。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制定。
3、对于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职业岗位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缜密的行业分析、职业分析、教学分析、课程分析后制定。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规格(素质要求、业务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课程设置和课程学分配置及教学进程安排表、实习教学计划表、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
实习教学计划一般包括: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标准、教学实习课题和生产实习安排、教学实习各课题实施要求和设备保障、时间分配、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和方法等。
4、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
实施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名称应科学、准确。中等职教原则上必须符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文件)、高等职教原则上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
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文件)。
(1)专业论证。在教务处统一协调下各专业教学部门广泛调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定与专业对应的岗位和主要工作围,进行综合职业能力分析;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2)拟订初稿。各专业教学部门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初稿。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明确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及其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专业技术能力培养为主线,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妥善处理课程容交叉,前后知识呼应,保证必修课程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数;确定限选课的课程和课时数以及任选课的课时比例;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要将实践教学放在突出位置,安排好实践教学环节,切实加强学生实践技能训练。总之,课程设置应保证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过硬的职业技能和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既要考虑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也应考虑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长远需要,注重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力求切实可行。
(3)审核报批。在分管教学校长和教务处的组织下广泛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学校的教学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执行。
经审批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教学计划一经审批,不能随意更动;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每年均应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滚动修订,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学生的学习需要,修订后的教学计划需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
5、学校应按教育部的要求开齐开足德育课课程。各专业应开设的文化课课程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其它文化课,如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等课程,学校可根据专业需要开设或以任选课的方式开设。专业课和实践课的教学容应针对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进行设置,能够覆盖职业资格标准。
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校情,开设有益于发展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发挥学生潜在能力,增强学生就业能力的选修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5% 。
6、理论教学24—28学时/周,教学实践与生产实习可按30—40小时/周(一小时折一学时)安排。文化课与专业课的比例一般为4:6。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教育应为半年至一年。
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专业),以及招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学员或采用远程教育手段的学校(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的时间。
第五条教学大纲
1、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以纲要形式规定的有关课程教学容和要求的重要的教学文件,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教学大纲由以下部分组成: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学容和要求、理论教学和实验或实习的时数分配、教法和学法建议及必备的教学设施要求,有关教学大纲的说明。
2、教学大纲应按课程编写。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习和单独开设的
实验棵)均应有教学大纲。学校应采用部颁和省颁的通用教学大纲或市职教教研机构制定的教学纲要。若某些课程无统一的教学大纲,学校应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力市场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培养目标、业务围,教学时数制订教学基本要求。学校应安排任课教师拟定教学基本要求,由教研组组织讨论,经专业教学部门及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执行。
3、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增删,但需经教务处或专业教学部门批准,同时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应于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六条教材
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地表述课程教学容的基本材料,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
德育课教材应使用教育部指定的统编教材;文化课教材版本由省教育厅统一确定;主要专业课教材由省教育厅或上级教学主管部门推荐;对未作统一规定的,学校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由教务处征求教研组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分管教学校长审核确定所选教材。
学校应组织和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或开发校本教材。校本教材应有利于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主动探索知识的发生与发展,技能的形成与熟练,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校本教材的容应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教材必须在开学前备齐。
学校应重视教材管理工作,配备专人管理,并由教务处主任负责。
第三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七条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负总责。
学校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部(系或专业办)、教科研室等中层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
教研组为基层教学管理组织。
第八条计划管理
1、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定。
教学工作计划主要由学期教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阶段重要工作、主要措施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表等基本容组成。
教学工作计划由分管教学校长于开学前一周拟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开学前发至各部门。校长每学期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两次检查。学期结束前由分管教学校长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2、教务处、实训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