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

合集下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公交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8日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判决书内容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因与林某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违规电动车标准

违规电动车标准

违规电动车标准
近年来,电动车作为城市出行工具的使用量逐渐增加,但是也存
在着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电动车行业的发展,制定了电动车标准,电动车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外观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电动车的尺寸和结构应符合国家相
关规定,使用非标准尺寸或结构的电动车将被认定为违规。

2. 动力性能和能耗的要求。

电动车的动力性能和能耗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超标违规车辆将被查处。

3. 安全技术要求。

电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制动距离、刹
车系统、照明和信号灯等等。

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车将被认定为违规。

4. 标识与认证。

所有符合要求的电动车都需通过相关标识和认证,若未通过认证的电动车将被认定为违规。

5. 排放与环保要求。

电动车的排放和环保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未通过相关检测的电动车将被认定为违规。

6. 行驶证和驾驶证要求。

电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应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若未办理相应证件的电动车将被认定为违规。

电动车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提高电动车的安
全性、环保性和质量水平。

电动车违规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和惩罚,
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车时一定要注意规范行为,遵守相关
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津政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津政规〔2024〕2号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

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三、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

四、对本市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7年4月30日。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五、过渡期后(自2027年5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六、快递、园林绿化、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

七、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八、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超标电动车与机动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超标电动车与机动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超标电动车与机动发⽣交通事故怎么处理电动⾃⾏车在马路上横⾏,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时时刻刻威胁着他们⾃⼰和别⼈的⽣命安全,但是他们⾃⼰并不这么认为。

那么,在交通法规中对电动车与机动发⽣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电动车与机动发⽣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

超标电动车与机动发⽣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如果是汽车全责,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果是汽车负全责,⾸先看看骑车⼈有没有受伤,如果受伤严重,先打电话叫急救车,然后打122报警处理。

接着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定损、理赔。

⼆、如果是骑车全责,⼀定要鉴定电动车属性如果是电动⾃⾏车全责,那么这就有的聊了。

我们必须要提醒交警,对电动⾃⾏车的属性进⾏鉴定,这样才有机会保护⾃⼰的合法权益。

注意1:先打电话报警别慌!如果⼈受伤了,还是叫急救车、报警。

如果骑车⼈没受伤或是轻微伤,那么⼀定要打电话报警,并且此时⼀定要牢记保护⾃⼰的合法权益。

注意2:鉴定对⽅电动⾃⾏车是否违规因为如果对⽅的电动⾃⾏车,设计时速⼤于20公⾥,重量超过40公⽄,续航⾥程超过25公⾥……只要有⼀条不符合规定,那么这辆⾃⾏车就会被视同为“机动车”,那么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处理。

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要求对骑车⼈的电动⾃⾏车进⾏鉴定。

注意3:如果是违规车,将被视同为机动车处理如果鉴定结果出来,电动⾃⾏车属于“超标车”,那么骑车⼈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政拘留。

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如果对⽅不服,就需要将电动⾃⾏车进⾏暂扣处理,因此⼤多数使⽤超标车的骑车⼈都会有所顾忌。

三、为什么要弄清楚电动⾃⾏车的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规则都不⼀样。

主要区别有:(⼀)机动车上道路⾏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需要持有驾驶证;⾮机动车⽆此要求。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 被告人张长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实测车速为 30 千米/小时,空载重 量为 73 千克, 属于电驱动两轮轻 便摩托车类型, 即属于机动车范 畴。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长友负 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 张长友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 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长友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 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 后,被告人张长友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长友对公诉机关指 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表示 自愿认罪。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长友醉酒驾 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已 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 名成立。 被告人张长友在案发后如 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依法可从轻处 罚。 被告人张长友在庭审中当庭自 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 罚。 被告人张长友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发后拒不配合 民 警 检 查 ,应 酌 情从 重 处 罚 。 综 合 上 述量刑情节, 决定对被告人张长友 予 以 从 轻 处 罚 。 据此 ,依 法 以 危 险 驾 驶罪判处被告人张长友拘役 2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2500 元。
一审判决后, 公诉机关未抗 诉, 被告人张长友未提出上诉,一 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的普及
案例 014 参考
案例
12/2012
性,本案一审判决后,引起媒体和 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醉驾电动自行 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一个热门 话题,公众的不解、赞成、担忧等情 绪均有流露。 笔者拟结合本案案 情,就此问题分析如下:案例Fra bibliotek12/2012
案例 参考 文/李文华 苏 杰 013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

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和电子影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本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车的规定?201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简称“2012机动车标准”)正式⽣效,规定了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关于该标准是否明确了超标电动车的⾝份,有媒体报道:针对电动车速度太快引发的安全问题,新国标将时速20⾄50公⾥,重量超40公⽄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机动车管理。

也有学者指出:2012机动车标准明确将部分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车归⼊摩托车,并进⼀步解释说:“该标准第3.5.1条(应当为第3.5.2条——引者注)将最⼤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每⼩时、电动机最⼤输出功率不⼤于4千⽡的电动⾃⾏车定义为轻便摩托车。

”2017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简称“2017年机动车标准”),⾃2018年1⽉1⽇起对新⽣产车辆开始实施。

但是该标准除了将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的车辆排除出机动车的相关内容进⾏原则规定以外,对于相关内容的修订依然没有涉及到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技术条件》(简称“2018电摩标准”),于2018年4⽉1⽇起开始实施。

2018电摩标准替代了之前发布的2009电摩标准,删除了2009电摩标准中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第3.1条,第3.2条),但依然没有涉及超标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内容。

2018年5⽉,⼯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简称“2018电动车标准”)于2019年4⽉15⽇⽣效。

该第3条规定了电动⾃⾏车的定义,第4.1条规定电动⾃⾏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能⼒,最⾼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整车质量应当⼩于或等于 55 kg,软硬件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等。

该标准具有以下特点:(1)坚持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必须具有脚踏骑⾏功能。

在1999年电动车标准已对此做出规定的基础上,再次予以强调。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判决案例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判决案例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判决案例案例一:李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判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李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被交警查处并罚款。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王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责令停用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规定的最大额定功率限制,被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用,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张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被交警查处并处以行政拘留。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刘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没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被交警查处并责令停用,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陈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致人伤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并且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他人重伤。

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陈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六:赵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强制报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赵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且车辆超过了规定的最大外廓尺寸限制,被交警查处并责令报废。

法院判决认定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赵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七:黄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黄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规定的最高速度限制,并且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他人死亡。

法院判决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黄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八:杨某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责令改装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杨某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规定的最大宽度限制,并且未按规定改装,被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装。

2023年电动自行车新规_7月1日强制执行

2023年电动自行车新规_7月1日强制执行

单者易折,众则难摧。

2023年电动自行车新规_7月1日强制执行2023电动自行车新规_7月1日强制执行2023年,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行驶时速方面必须遵守25km/h最高速度限制,并且仅能在非机动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3电动自行车新规,希翼大家能够喜欢。

2023电动自行车新规2023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将正式施行。

新标准的执行,既免去了消费者挑选充电器的烦恼,也极大保证了充电器市场的规范。

电动车到2023年就不能骑了吗023年电动车还是能够开的。

但是超标电动车过渡时光是3年,无论是你刚买的电动车还是之前向来在骑的,只要是超标电动车,使用期限到了规定的截止时光,就不能上路了(每个城市的过渡期可能不一样)。

还有一点就是超标电动车是无法上牌的,只能举行备案记下,建议查看所在城市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截止时光。

例:北京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是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

过了10月31日还上路的,交警将会对其举行惩罚。

超标电动车为什么禁止上路?超标电动车缺少防火和阻燃性能,易发生自燃现象,已经不符合第1页/共3页慎而思之,勤而行之。

安全使用的标准。

非标电动自行车可能会举行一些非法的改装,造成整车质量过重或者电池短路保护不到位的情况。

影响到电动车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性能,容易导致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

电动车与电瓶车的区别电动车和电瓶车的区别:两者概念不同:电动车是指电动汽车,包括交管局颁发的牌照、电动乘用车、电动公交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

电瓶车是指利用电池的电力驱动电机,在特定的空短距离内行驶的特种车辆。

电动汽车是指由车载电源供电,由电动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矩要求的车辆。

它利用储存在电池中的电能来启动。

偶尔用12或24节电池来驱动汽车,偶尔需要更多的电池。

普通电动汽车用DC 12V电池(分离为12 14 17 20 25安电池)主要由电池供电。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8•【文号】公通字[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

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

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函[2013]344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函〔2013〕344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第四条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在中国成为了一种主要的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其中之一就是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及其背后的原因,同时分析其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概念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包括车辆动力系统、外观尺寸、最高时速等要求。

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则是在这些标准中存在一定违规行为的车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状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在中国各个城市都普遍存在。

由于监管不力、违法成本低廉以及消费者对价格和性能的偏好等原因,一些制造商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投机手段来获取利润。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因为追求更高的速度和续航能力,而购买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对环境和社会都带来了较大的危害。

对环境的危害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采用了较高功率的电机和高能量密度的电池,其排放的噪音和污染物明显增加。

噪音污染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运行过程中会排放更多的废气和有害物质,从而加剧了空气污染的程度。

对社会的危害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度使用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风险。

由于其超高的时速,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冲突频发。

一些骑车人为了获取更快的速度,经常忽视交通规则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导致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

应对措施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存在,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加强监管和执法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较高。

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同时,要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消费者对标准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3【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佛山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

佛山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

佛山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
佛山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标准如下:
1、罚两百元: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2、罚五百元: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

3、罚一千元:驾驶电单车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4、罚两千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

电动车上牌照需要的手续为:
1、电动车所有人骑上电动车去当地的车管所或者交通局;
2、携带电动车购买发票、身份证等并交给车管所或者交通局检验;
3、车管所或者交通局检验合格后会下发电动车牌照。

法律依据: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未经过合法检测和认证,其电机功率、车速、重
量等参数超出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一种交通工具。

在我国,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非机动车,其最高设计时速应不超过25公里/小时,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整车质量不得超过55公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

首先,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功率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

这些车辆的
电机功率可以达到1000W以上,甚至有些达到2000W以上。

这样的大功率电机使得这些车辆在起步加速和爬坡能力方面有了明显优势,
但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其次,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也远远高于国家规定。

这些车辆的
最高时速可以达到50公里/小时以上,在城市道路上飞驰。

这样的高
速度使得这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刹车距离更长,并且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此外,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了大容量锂电池组和加强型车架,整
车重量也很大,通常超过了55公斤的限制。

这样的重量使得这些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更加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车辆的惯性和刹车距离。

最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对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这些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尾气污染,并且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一种非法、危险、不环保的交通工具。

我们应该支持国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并积极宣传合法、安全、环保的出行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和宜居。

佛山摩托车电动车闯禁如何处罚

佛山摩托车电动车闯禁如何处罚

佛⼭摩托车电动车闯禁如何处罚对于佛⼭摩托车电动车闯禁如何处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摩托车(⼀)禁摩区域外注册登记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处罚,罚200元、扣3分,还有其他交通违法⾏为的将⼀并处罚。

对在⼴东省内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为记录,扣留违法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驶证;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为记录的,扣留机动车、⾏驶证、驾驶证。

(⼆)禁摩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强制办理提前报废。

⼆、“超标”电动⾃⾏车(⼀)对“超标”电动⾃⾏车,驾驶⼈能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并且持有E型驾驶证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和“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两项合并处罚,暂扣车辆,对驾驶⼈处罚款300元、记扣15分。

(⼆)对“超标”电动⾃⾏车,驾驶⼈能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和⾝份证号码接受处罚,但未取得E型驾驶证的,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对驾驶⼈处罚款1000元,并处15⽇以下拘留。

(三)“超标”电动⾃⾏车驾驶⼈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对驾驶⼈处罚款2000元、可并处15⽇以下⾏政拘留。

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对驶⼊禁电区域的电动⾃⾏车,驾驶⼈能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属购买的,合法来源证明是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购车发票)的,对驾驶⼈处罚款20元。

(⼆)对驶⼊禁电区域的电动⾃⾏车,驾驶⼈不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扣留车辆。

(三)对电动⾃⾏车驾驶⼈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对驾驶⼈处罚款500元、可并处15⽇以下⾏政拘留。

四、其他安装动⼒装置的⾮机动车⾃⾏车、三轮车安装动⼒装置的,处50元罚款,收缴⾮法装置(⽆法当场拆除的,扣留车辆)。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来自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车辆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应按机动车来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顶多也就是超标的非机动车,其性质还是非机动车。另外,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定性,国家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不能用司法鉴定手段将普遍性问题作为特例来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出现,导致随意变道、突然拐弯、闯红灯、超载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由此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因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而现行法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缺乏可操作性,使交警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境地。导致交警部门平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放任态度,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将其按照机动车来处理,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定》
------------------------------------------------------------------------------
作者:郑胜 日期:2014-0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症结集中体现在如何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问题。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多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40公里以上。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正在加紧修订中,符合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国标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积极与机动车新国标相衔接。 好,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