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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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救助亮点工作总结报告

社区救助亮点工作总结报告

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区救助工作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社区在救助工作中不断创新,积极打造亮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我社区救助亮点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亮点1. 完善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通过定期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社区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

(2)实行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困难家庭实施差异化救助。

对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家庭,采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多种形式,切实解决其燃眉之急。

2. 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1)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微信群、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2)开展救助政策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1)与街道、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救助合力,共同解决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

(2)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等活动,为困难家庭提供更多关爱和支持。

4. 关注特殊群体,实施关爱行动(1)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开展定期走访、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组织开展关爱活动,为特殊群体提供节日慰问、生活物资援助等,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二、工作成效1. 社会救助工作满意度显著提高。

通过精准救助和关爱行动,社区居民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升。

2. 社会救助对象数量逐年减少。

通过完善救助体系,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社区救助对象数量逐年减少。

3. 社会救助工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

我社区在救助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和表扬。

三、未来展望我社区将继续深化救助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1. 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乌党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兜底性功能,结合乌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一)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两项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切实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转变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货币+实物+服务”的救助方式。

根据生活实际给予特殊困难人员实物救助。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苏政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

采用市场化机制解决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持续运行问题,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一、“十三五”时期的主要成就“十三五”以来,持续优化养老方式和服务模式,构建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了多样化、多元化、多业态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制发《唐山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基本构建起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

养老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

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建立,惠及20万余名老年人。

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市级55%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截至2020年底,全市建有养老机构360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55个,探索了“四个一点”农村居家养老助餐模式,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实现全覆盖。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养老服务与医疗、健康、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不断融合,新兴业态日趋丰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城企联动、智慧健康养老等持续推进。

二、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一)强化居家养老政策支持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在城镇社区,实行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采取“社工+邻里+志愿者+医生”相结合等多种模式,通过电话、视频、探访等多种形式,定期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身心关爱服务。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潍政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现就我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政策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力量,强化服务管理,加快建成“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平台支撑、数据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康复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成“贫有所救、弱有所扶、危有所防”的高质量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三、主要任务(一)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1.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

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全面梳理低保、特困、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司法、慈善、康复、受灾、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1篇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xx 年9月底在全镇开展一次"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并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登记表》。

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

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

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科学制定、及时公XXX动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测算、制定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特点,制定和细化社会救助申请和转办程序,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实施管理方案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实施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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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池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有关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 年,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建成城乡统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服务内涵进一步拓展,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到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平、高效、法治的原则,秉持“求实、细致、人性、人本”的工作理念。

第四条本方案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基础,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期限为____年至2028年。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确定与认定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群体:(一)生活无着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业人员;(二)因意外事件致使生活来源断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人员;(四)特困儿童、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五)其他符合国家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按照居住地户籍为主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定期复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资格。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真实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的原则,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信息不属实,否则不得轻易取消其社会救助资格。

第十条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申请社会救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社会救助项目与待遇标准第十一条社会救助项目包括社会救助金、救助物资、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资助,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救助物资是为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物资。

第十四条就业培训是帮助困难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和《x 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区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x族自治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民规〔2017〕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民规〔2017〕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民规〔2017〕3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6月8日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及《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特殊情形的认定(一)申请救助家庭中,在残疾人服务社的重残推保对象,其收入按实认定。

(二)申请救助家庭中,在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心园”、“阳光之家”的援助及服务对象,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等,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

(三)申请救助家庭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但因患大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实际未就业的,提交有关证明后,其收入按实认定。

(四)申请救助家庭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申请救助家庭中,申请人同时领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交流研讨

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交流研讨

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交流研讨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交流研讨,分享经验,共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对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还能够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同时,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二、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经验(一)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各地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例如,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保障水平的确定方法、审核审批程序等;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方面,规范了供养标准、供养内容、供养方式等。

(二)加强部门协作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许多地方建立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财政、人社、教育、医疗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例如,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保障,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医疗部门负责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救助对象的信息化管理、救助资金的在线发放、救助数据的实时统计分析等;通过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设立网上申请平台等,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救助。

第04期1:社会救助体系政策解读(方建兵)

第04期1:社会救助体系政策解读(方建兵)

--06年1月
2006年《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 系的通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 教育、住房等各种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慈善、群众互助 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衢州市委书记厉志海在全国两会上,接受《人民日 报》记者采访,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和谐 的一个基础。 厉志海代表说,衢州在浙江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弱些、 困难群众多些,但近5年来GDP增幅已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2003年起,在浙江省的支持下,每年投入地方财 政收入的1/20,建设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学、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 “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五大救助” 针对的是基层突出的矛盾、 群众迫切的问题。实践证明,这个钱花在了群众的心坎上, 是为和谐社会建设打基础的。 --07年3月6日 全国两会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 制
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 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动态 管理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 2006年市本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标准。今 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 资调整情况定期统一调整。同时,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 价上涨较快年份,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 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 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各县(市、区)要研究改进收入核查、核算方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 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分档 补助一般不低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 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 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制度,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内容主要是社区及村范围内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力争到2010年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受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衔接配套,以临时救助、各项优惠政策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依法救助、公开公平的原则;三是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规范城市居民收入核算办法,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分类施保。

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好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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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最
新)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构建救助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在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

三、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由区民政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村(社区)居委会积极参与。

2.属地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公平公正。

以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为基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调尽调,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坚决予以退出,接受社会监督。

4.维护稳定。

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动态
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机制
1.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走访机制。

由村(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走访,了解被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基本情况,并在《XX区社会救助对象走访服务记录本》上做好记录,一户一档。

发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调整,并于每月20日将《XX区社会救助家庭变化情况统计表》及《XX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明细表》上报区民政局。

2.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审核机制。

在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实施分类复核,到期审核。

根据“XX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复核时间,每年复核1次(复核提供资料以复核前12个月为准)。

3.部门联动机制。

区民政局与区人社、公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比对社会救助对象基础数据,对可疑数据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同时,区民政局通过部门数据比对、抽查、系统复核等形式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不定期复核。

四、核查重点
社会救助对象核查重点主要包括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人员变化
情况、就业就学变化情况、离退休情况、收入变化情况、支出变化情况、财产变化情况。

家庭人员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分户、并户、长期离开居住地等)。

就业就学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新就业、就学、毕业等。

离退休情况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新离退休人员。

收入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是否有房屋出租,家庭成员收入是否有增加或者减少等。

支出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是否有新的医疗费用或者学费产生等。

财产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是否有拆迁、新购车、购房或者卖车、卖房等。

五、相关要求
1.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

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救助。

对核查评定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2.规范操作,纠正偏差。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把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拆(并)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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