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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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毛小平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的街道、广场、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广泛展示。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运营管理,维护城市的美观与秩序,制定了本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1.定义:户外广告指在户外公共场所展示的广告形式。

2.分类:–墙体广告:指在建筑物外墙上悬挂或粘贴的广告。

–站牌广告:指在公共交通站点的站牌上展示的广告。

–LED广告屏:指采用LED技术制作的大型室外广告屏幕。

–立柱广告:指通过在高架立柱、地铁柱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

–喷绘广告:指通过绘制在建筑物外墙或相关设施上的广告宣传形式。

三、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户外广告运营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内容、展示地点、材料规格等相关信息。

2.审批程序:1.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性、广告位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3.审批结果:1.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2.审批未通过的申请,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调整。

四、广告运营管理1.广告展示时间:–普通户外广告的展示时间以月计算,需在申请时提出展示时长。

–特殊活动或节日等临时广告的展示时间需在申请时提前说明展示日期。

2.广告维护和更新:–广告展示期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将广告展示位置保持整洁和良好的维护状态。

–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广告展示位置的安全,包括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广告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违规处罚:–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修改或撤除。

–如发现广告位置不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锡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设置,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有效显化和提升城市空间资源价值,根据《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工作意见》(锡委发〔2007〕36号)和《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的有关规定,以“减量、规范、提升”为总体目标,以“统一规划、集中整治、招标拍卖”为基本方法,不断提高城市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管理工作为强化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市政公用、园林、房管、交通、公安、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及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以及对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职能由市城管局代为行使。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市区范围内(七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和出让实施方案;(二)具体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三)行使政府对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做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四)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外观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锡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规划、计划,(二)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环卫作业招投标市场管理职责;承担环卫设施拆除、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作业许可的管理职责。

(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全市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空间资源的有偿出让。

(五)参与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管理;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点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主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工作。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规范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规范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公共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作出贡献,根据《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现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为了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负责对使用权出让的全过程实施监管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职能由城管局代为行使。

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的实施方案;二、具体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三、行使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出让金(费)的缴纳管理工作;四、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使用权出让的类别和标准(一)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二)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让,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

1、楼顶、墙体、立地式广告,按地区类别不同,其使用权出让金(费)标准(见附表)分别为:一类地区:70元/年、平米;二类地区:50元/年、平米;三类地区:30元/年、平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6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6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6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净化、美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除江阴、宜兴以外的七个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围墙及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遮挡围墙的临时性广告。

二、设置规范各类工地临时性围墙广告(以下称围墙广告)应严控数量,提高质量,规范管理。

其设置应符合规划、市容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安全标准。

(一)围墙广告必须依托工地设置。

严禁假借围护、遮丑、公益宣传等名义,在道路两侧或绿地设置立地式广告设施(墙)。

(二)围墙广告的设置必须以工地围护为主要功能,以实体砖墙围挡为主,其高度不宜超过3米,墙体厚度应符合相关建设、安全标准及要求。

因特殊需要而设置的钢结构围墙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地面以上1米应以实墙封堵),结构设计应预设边框,并实行分隔式设计,有条件的应安装高效节能的亮化照明设施。

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先报有钢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审核通过。

(三)围墙广告的制作尽量采取粉饰、漆画形式,以公益宣传和建设开发单位自身宣传为主,其中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20%。

广告版面的设计应以图画、图形为主,尽量缩减文字在版面中所占面积(比重控制在25%以下),背景画面宜采用时代人文、自然风光等可以体现无锡文化底蕴的题材。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我市(市区范围)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我市(市区范围)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我市(市区范围)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锡交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我市(市区范围)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通知(锡交发〔2013〕16号)各有关单位(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国省干道等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省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市统一要求,决定对市区范围(不含江阴、宜兴)国省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依法进行整治。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设施,包括: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发布各类广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为保障本次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整治任务的按期完成,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任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路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统一思想,严格按市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目标,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落实整治任务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广告整治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交通运输局和新区分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省公路沿线国省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

各区局要按照整治任务要求,排定详细整治计划,制定周密整治方案和措施,组织有关交通执法力量、国省公路各路段路政管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开展并落实好整治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户外广告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作,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统一对户外广告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户外广告工程的能力和资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霓虹灯、LED显示屏等广告设施建设和维护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设在市、区级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七条市、区级住建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监督管理质量工作。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三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九条承担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工程应当经过严格设计和审查,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12.29【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失效依据】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建工、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户外广告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广告的繁荣与城市化的发展水乳交融,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诸如年久失修、安全隐患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无锡市制定了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城市环境,规范广告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二、管理制度的概述制度中规定了无锡市户外广告的定义,即指在房屋、道路、桥梁、地下空间、水体、空中等公共场所,利用各种广告形式、手段和载体设置的商业宣传信息。

同时规定了该市户外广告的种类,包括交通、牌匾、立柱、悬挂、灯箱、电子屏幕、塔楼等。

全面的规定了户外广告许可证申请、审批、年检、管理、执法等各方面的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城市形象:户外广告是城市的重要一环,不当、不专业的广告会影响城市美观环境,甚至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规范广告经营是保证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

2. 保障市民安全:户外广告如果建设不规范,极易发生安全隐患。

如在高层建筑上设置高空广告牌,如果一旦出现脱落、坠落等安全事故,不仅会带来人员伤亡,还可能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3. 促进广告经济的有序发展:对于广告从业人员和商家而言,合法的广告经济规范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推动本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管理制度的应用案例1. 全面排查: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2. 审批流程简化:市区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规划与整治的策划工作,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3. 制止违规行为:市区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成立专项行动组,实行24小时巡查,对违规广告进行立即拆除、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五、总结无锡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从多方面展开规定,实现了全面管控城市广告,维护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安全,促进广告经济的有序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外墙广告管理规定

外墙广告管理规定

外墙广告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外墙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媒介,扮演着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意张贴、乱搭设广告牌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给城市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墙广告,保护城市的美观与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外墙广告管理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各个区域内的外墙广告。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1. 外墙广告设置前,广告主须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广告申请,同时提供广告设计方案和投放时间等相关信息;2. 行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批;3. 审批通过后,广告主可进行广告制作和安装。

四、外墙广告设置要求1. 外墙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保持一致的风格和形象;2. 广告涉及的文字、图形和色彩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3. 外墙广告不得设置在历史保护建筑和文化遗产建筑上;4. 广告位置应考虑行车和行人的视线,不得遮挡交通标识和道路设施。

五、外墙广告维护管理1. 广告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外墙广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2. 外墙广告需定期清洗,保持广告表面的整洁和清晰;3. 广告主应负责维护广告的文字、图形和色彩的可辨识度;4. 外墙广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度应得到维护,如需变更或撤销广告,应提前通知行政部门。

六、外墙广告违规处罚1.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外墙广告的,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并强制拆除;2. 擅自修改、损坏或无理由拆除外墙广告的,行政部门可追究相关责任;3. 广告主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其他广告项目。

七、监督与举报1. 社会监督机构及公众可通过相关渠道举报违规设置的外墙广告;2.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外墙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置;3. 外墙广告的审批、设置和维护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1. 外墙广告的管理事宜可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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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广告设施(阵地)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用能源节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九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

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出让。

第十一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城市管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前,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以其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

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用于支付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及相关费用。

未经统一规划,利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三)户外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要求;(四)户外广告媒体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五)广告设置依法律、法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相关部门联办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初审同意;(二)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三)凭相关手续,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审批手续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意见;(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证明;(三)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需搭建建(构)筑物的);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规划及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规划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规划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二)规划或者相关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将审查不同意的部门及其不同意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后,凭相关手续,向工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规划、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发布,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第一责任人。

市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产权人应当在15日内予以拆除。

产权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广告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时统一制定方案,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交付广告发布部门(单位)。

设施维护、内容的发布由广告发布部门(单位)另行招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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