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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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承包、承租、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外来承包或承租项目安装等业务,装卸车作业,洽谈业务,参观,货物运输等作业活动及提供技术服务等人员。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6.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1施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职责

4.1外来单位(人员)引进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4.1.1审查外来单位(人员)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证明材料,所选定的承包、承租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安全、技术资质,对相关资料按要求建档管理;

4.1.2对外来单位(人员)进行厂规厂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使外来人员熟知所处的作业环境和安全规定;

4.1.3加强对作业现场单位的协调和对外来单位(人员)的协调管理;

4.1.4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

4.1.5对外来技术服务人员给予安全告知;

4.1.6对外来作业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及时督促隐患整

改。

4.2作业现场或参观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2.1落实属地管理,及时监督承包、承租方的安全作业。当承包、承租方的行为将要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或危及到本单位人身、生命安全时,要立即制止,不听劝阻时应及时报告引进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4.2.2制止外来单位(人员)随意进入车间、仓库、装卸车作业区、非办事区域及各种危险场所;

4.2.3厂内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非作业区域要设立警示标志,装卸车等作业区域要划标志线,现场要划定装卸车人员逗留区域;

4.2.4负责检查并制止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

4.2.5负责办理外来单位(人员)用电、动火手续。用电必须派电工安装专门临时配电箱(盘),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及时制止外来单位(人员)随便接线、动火,并认真做好各种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4.2.6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4.2.7加强与项目引进部门的协调。

4.3标准化办公室的安全管理职责

4.3.1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有效。

4.3.2监督检查外来人员引进单位的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督导检查项目引进部门、作业单位和外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情况。

4.3.2对作业时间较长的外来单位(人员)作业现场或比较危险的临

时作业现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4.3.4对违章或违反本制度要求的进行考核处罚。

4.4综合办公室的安全管理职责

4.4.1负责对外来单位(人员)的参观日程、路线等安排。

4.4.2负责对外来单位(人员)的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讲解。

4.4.3负责对外来单位(人员)的车辆,按要求统一停放和指挥。

4.4.4如遇高温、恶劣天气提前做好预防布置,并做好应急处置。

5、管理内容

5.1承包方/承租方选择

5.1.1项目引进的管理部门要确保所选定的承包、承租方必须具备所从事项目的资质,具有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安全、技术资质,否则,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由公司承担的连带赔偿由公司相关方负主要责任;

1)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

2)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3)安全防护设施、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2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

5.2.1外来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凡是公司内的建筑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设备安装与调试项目承包单位、某个岗位或区域工作外来承包单

位等统称外来施工单位;凡是公司内负责引进和管理以上外来施工单位的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5.2.2所有项目、工程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建设单位部门与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未签订安全合同或附件的,一律不得开工。

5.2.3相关合同中的安全条款由安全员进行审核,相关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签订后,项目引进部门须将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报标准化办公室备案。

5.3安全风险保证金

5.3.1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后,施工方在施工前,按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

5.3.2项目施工结束后,扣除罚款外的安全风险保证金,返还相关方;长期合作的相关方,年底要重新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补齐安全风险保证金。

5.4施工安全管理

5.4.1施工前隐患识别与培训

1)施工前,对施工方进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培训。

2)培训由引进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档案由安全员存档。

5.4.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沟、井等,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危险警示标识,夜间要设置警示灯。

2)施工现场道路(包括安全通道)须保持畅通,因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或安全通道)须经标准化办公室批准。

3)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4)现场材料堆放必须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5)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存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7)应采取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8)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4.3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5.4.3.1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公司(标准化办公室)为一级管理,引进单位为二级管理。

5.4.3.2引进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需设置施工现场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方的安全施工作业情况,对“三违”现象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因施工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5.4.3.3相关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应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5.4.3.4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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