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规划中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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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规划中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历史文化是一个民族文明发展历程的积累和体现,历史遗迹作为特殊的文化载体,凝固和浓缩了人类各个时期的文明,以物质形态展示了城市演变的轨迹,融合了各个历史阶段的文化特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城市不断涌现,现有城市的改造和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许多城市的新区建设甚至已经取代旧城成为城市的主体风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的焦点问题,城市应该具有其独特的历史底蕴和景观特色,通常表现在城市是否拥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在空间设计和建筑设计中能否体现城市富有个性的人文精神,是否承载了城市的文化理念,进而使城市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性格特征。一、国内外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践历史文化遗产通常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首先应该反映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从某个角度来说,二者是统一的。国外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观念主要形成于十九世纪中叶,希腊早在1834年就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188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古迹保护法》,对古建筑的保护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1840年法国通过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而巴黎早在十八世纪就开始多次修改城市的空间构成关系,成功保持了新旧建筑的和谐统一;1966年日本通过了《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目的是将历史文化古迹确定为国家的固有文化财富。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逐渐达成了国际共识。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通过《雅典宪章》时,由意大利建筑师首先提出了应该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倡议;1977年在秘鲁通过的《马丘比丘宪章》特别指出“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取决于其体型结构和社会发展特点。因此,不但必须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迹和古迹,而且还需要将一般文化传统继承下来”, “保护、恢复和重新利用现有历史遗迹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相结合,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使之继续具有生命力”。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最著名的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所提出的对文物保护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和方法获得了全世界范围的任何。我国曾在1963年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历史建筑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了破坏,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的立法逐步完善,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根据城市的历史自然文化特征,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划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不同的保护层次,制定不同的保护原则和措施,合理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和文化遗迹。国内城市规划中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现状 不容置疑,我国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原则,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使得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逐渐成为城市规划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在城市建设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够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重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缺乏对历史文化的理解和传承;对城市中历史文化的理解和提升不够全面,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征,例如苏州的水乡文化,上海的海派文化,温州的山水文化,西北的边塞文化,不同民族聚居地同样有其民族传统文化。这些文化经历了长时期的历史演变,逐渐形成了城市的精神内涵,所以
应该成为城市建设和文化弘扬的核心因素,成为指导城市规划的原则。每个城市都应该有自己独特的形象,但形象不是靠宣传口号来确定的,形象是城市文化的张扬,它来自于对城市自身历史与传统民俗的抽象提炼,来自于对本土文化的挖掘,是长期沉淀形成的文化符号。因此,对待历史文化不因该仅仅局限于对历史遗迹和传统民俗的保护,更应该借此形成城市的文脉,形成城市富有个性的感染力和向心力。 2、城市普遍缺乏个性,不同城市的面貌趋于雷同;忽视了城市文化特色的传承,使得城市之间的同质化趋于严重,许多富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意象和结构也渐渐模糊,城市的文脉逐渐丧失。在跨入信息时代的今天,追求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方式无可厚非,然而“千城一面“的现象比比皆是,雷同的建筑随处可见,城市缺少了鲜明的个性特点。追根溯源,城市历史文化的缺失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文化特质是城市的精神所在,文化特质的形成需要时间的沉淀,需要历史传统印象的融合。如何发掘城市的文化精神,究其根本,对历史文化的理解、传承、发扬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城市的发展是连续的,如果割断了城市中的历史文化传承,即使是最现代的空间环境构成也将是破碎的、拼凑的、空洞的和无序的,无法激发出城市的精神力量。 3、新旧城区的文化延续不够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除了大量涌现的新城市,使得很多传统城市的规模急速扩大。相对于老城区,城市新区规划中对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往往不够,城市新区的建设很容易出现与传统老城区割裂的局面。传统风貌特色消失,城市文脉中断,城市肌理突兀破碎,片面追求建筑的现代化特征,片面追求城市繁荣的经济景象,不加选择地建设地标性建筑,借以提升城市的现代化水准,使得新城区与老城区形成强烈的风貌对比,同时丧失了城市独特的人文环境,缺少城市人文精神所构成的厚重感。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老城区,更要注重体现在新城区的规划中,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城市文化归属感的消失,只有在时代的发展中充分融合文化底蕴,使新城区成为城市文化的新时代载体,才能赋予城市连贯的生命力。如何在城市规划中更好地实现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1 目前,我国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已经相对健全,针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对法规的合理灵活运用;针对历史文化传承,工作的重点在于对城市历史文化的理解和弘扬。采取更加灵活的行政管理方法和保护模式;
1 城市历史文化大多是以古建筑和文物为载体的,在对古建筑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来执行。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者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保护方式,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对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力度,将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相结合,将建筑物与其所承载的社会活动、人文信息相结合,将建筑物与其周围的环境风貌相结合,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统文化的延续相结合。以文化导向代替经济导向,适当改变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推动古建筑的民间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历史文化财富意识的形成。努力实现新建筑与传统建筑的融合与联系;
1 在城市规划中,对现状完好的古建筑应严格保护,对新建设的区域要强调历史文化的延续。要明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文化基调,要形成新老建筑在风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