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由于不可治愈的疾病、严重痛苦或残疾导致患者无法维持生活质量时,通过医务人员提供的合法药物或医疗手段来终结患者的生命。
目前,大部分国家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但在我看来,合法化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和自主权。
个人在面对无尽痛苦和绝望时,往往希望能够掌握自己的生命。
若安乐死合法化,患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生命的终结方式,而不必被迫忍受长期的痛苦和折磨。
这种自主权不仅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患者在面对死亡时获得一定的安慰。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
当亲人或家庭成员得知患者的情况不可治愈,却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痛苦折磨一生,对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人放下心中的负罪感和痛苦,减轻为照顾患者而带来的经济、精神和时间上的压力。
同时,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家人提供一种合法的解脱方式,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处理悲痛和丧失。
再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导和保护。
当安乐死被视为非法时,医务人员面临道德、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困境。
合法化安乐死能够确保医务人员在进行此类行为时有明确的指导和保护,以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道德行为。
这也能够让医务人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成本的不断增加,一些患有严重疾病或长期濒危的患者可能需要大量的医疗资源和护理。
而对于那些已经明确表示不希望接受治疗或继续生活的患者来说,将他们的生命延长只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关注和资源的患者获得更好的照顾,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让有限的资源更合理地分配。
总之,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为医务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护,合理利用社会资源。
“安乐死”法律思考——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死的实施程序,以及违反安乐死法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安乐死死亡权自然死亡法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
去。”但对于现代社会中巳演变成两种理解与实施:第一种是对某些身患不治之
症而又濒临死亡,又遭受重大痛苦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第二种是对那些因精神
然死亡法”。据有人调查,上海某大医院536位危重病人的死亡中,有28%的
绝症病人是在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停止治疗后死亡的,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
安乐死。据对一些大城市医院对垂危病人死亡数的调查中得知,采取这种安乐
死的约占死亡病人总数的20%左右,却没有受到反对,但对绝症病患者增加了
痛苦与折磨。有少数的患者主动要求减轻痛苦采取安乐死。而对于只能采取主
们对安乐死这一古老话题的关注。近年来,安乐死问题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不断的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安乐死法。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
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
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而
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
“安乐死”法律思考一一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
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
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
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伤害他人。
”因此,如果一个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病人,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结束他们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医疗费用和护理成本可能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而允许安乐死可以帮助这些患者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压力,使得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医生和家庭成员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协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样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尊严。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被滥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家庭或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并非绝症或不可治愈的疾病,这样就会伤害到一些本可以得到治疗和帮助的患者。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有一些患者因为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这样会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负担,甚至可能会后悔自己的选择。
最后,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
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患者的生命。
因此,医生不应该参与到安乐死这样的行为中来。
在荷兰,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负面的案例。
比如有一名29岁的女性患者因为患有抑郁症而请求安乐死,虽然她的病情并非绝症,但最终还是被批准了。
这样的案例引发了一些争议,因为这可能会给其他患有类似疾病的患者带来错误的示范。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需要权衡各种利弊。
尽管安乐死有一些正面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负面的影响。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安乐死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立法也存在诸多立法障碍。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
59岁的患者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住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夏素文的长子王明成找到查房的该院院长询问患者病情。
在得知其母在无生还可能之后,夏素文的两个女儿与王明成一同恳求时,任该院肝炎科主任的蒲连升医生同意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医生在取得书面保证后,为夏素文开具了冬眠灵注射液,并亲自为夏素文进行注射。
夏素文在被第二次注射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后,夏素文的子女们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个女儿向汉中地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蒲连升也提出了上诉。
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两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的问题,可以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二人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对安乐死行为的非刑事化处理。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合法,但非刑事化处理的结果却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安乐死并不是违法犯罪。
安乐死的概念和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
我国未将安乐死行为做刑事化处理,引用了关于犯罪的但书规定,这意味着安乐死没有犯罪所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地步。
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犯罪构成,安乐死虽然在客观方面可能同故意杀人有重合之处,但其他方面就有明显的不同。
如在主观动机上表现为出于患者利益考虑,而故意杀人就没有这一善意的动机。
由此推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虽然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尊重个体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观,而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应当得到尊重和合法化。
在面对不可逆的病痛折磨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应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因此,我们应当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涉。
在面对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
否则,这将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侵犯。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患者因绝症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而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这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痛苦,也给医疗系统带来巨大的负担。
如果这些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安乐死,将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使得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在当前的法
律体系下,一些患者可能会选择非法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
仅给家人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
这些患者就可以在合法的环境下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非人道的死
亡方式,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
死合法化不仅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
压力,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让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对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体现。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学、医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
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病人的尊重,也能减轻病人家庭和社会医疗资源的压力。
而使安乐死的合法化,要通过法律严密的制定安乐死的各项程序,从而达到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实现,避免安乐死滥用和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文章从先从安乐死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使人们对安乐死有个总体的了解。
然后对安乐死合理性和非罪化进行分析,以说明安乐死本身具有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安乐死毕竟涉及多个学科,具有复杂性,并且其涉及的又是有关生命的话题,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目前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还不具备完善的基础,但是其合法化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有关设想,从安乐死实施条件和安乐死立法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生命利益AbstractEuthanasia is an extremely complex legal, medical problem, but also is an extremely sensitive social issu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tient, family, social and other values of the cross and conflic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patients with respect, but also can reduce the patient's family and social health resource pressur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legal strict formulation of euthanasia procedures, so as to achieve life value and social value of double implementation, avoid euthanasia abuse and to be utilized by people have an ulterior motive.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uthanasia from are outlined, enabling people to have an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euthanasia. Then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euthanasia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tself has theoretical basis. I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complexity, and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topic of life, we must be treated with caution. At presen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not perfect, but its legalization trend is in doubt,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idea, from euthanasia euthanasia legislation condition and the principles expounded.Keywords:Euthanasia;The right of life;Legalization;Life interes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1.2.1 研究目的 (1)1.2.2 研究意义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3.1国外研究现状 (2)1.3.2 国内研究现状 (2)2安乐死的概述 (4)2.1 安乐死的概念 (4)2.2 安乐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5)3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 (7)3.1安乐死对生命自决权的尊重 (7)3.2安乐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8)4安乐死的非罪化 (10)4.1从犯罪本质分析 (10)4.2 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分析 (11)4.3 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 (12)5 安乐死的伦理道德思考 (13)5.1 安乐死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13)5.2 安乐死不违背亲情伦理道德 (13)6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 (15)6.1 立法技术上对安乐死的限制 (15)6.2 安乐死合法化的配套保障措施 (16)结论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附录 (21)1 绪论1.1研究背景在人类社会中,生命一向被人们看作是人类最宝贵与珍视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人们一直在不断地追求延续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的政策主张
支持安乐死的政策主张伦理:一定范围内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规范道德:一定范围内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主观意愿的行为规范安乐死从产生至今仍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争锋相对的境地,从争论的焦点看主要是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对支持安乐死的政策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安乐死不违背伦理与人权西方的反对者认为:人的生命是神赋予的,权利也是神赋予的,人的生命和权利是建立在神与个人的关系基础上的,个人没有权利决定自己或别人的生死,否则便不符合伦理,是文明的退步。
当上述关系不存在时、其中的伦理便不存在,以下分析:生命只是一种自然现象,只属于个人和自然,权力是人与人之间共同约定的一种行为规范,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或放弃自己拥有的权力,所以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并且选择死亡的方式;同样当两个人之间自愿决定解除某种权利关系,并且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彼此之间再发生违背这种准则的行为的时候就不存在侵权的关系;相信生命源自于神的决定本身是一种落后的文明。
国内反对者认为:生命由自然律决定,强行致死有违自然法则;当出现晚辈对父辈选择执行安乐死时,是违背人伦道德的。
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并不违背自然法则;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晚辈满足长辈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尊重长辈的选择,并不违背人伦道德。
二、安乐死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反对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生不能靠杀死一个人去为该人根治疾病痛苦是人们对客观事实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感受在病人认为活着是一种痛苦且当病人的状态已经无法改善,者们能看到和感受到的也只是这种无尽的痛苦与煎熬,寻求医生为其摆脱痛苦,医生在与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不侵犯第三方利益时,对病人执行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因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
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
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
安乐死合法化解决方案
安乐死合法化解决方案安乐死制度虽然在我国已将有了民意基础,但我国现在仍不具有足够的社会条件实施安乐死制度。
现在中国反安乐死合法化的舆论基本没有人认为社会不需要安乐死制度,主要的反对声音来自对安乐死合法化后对制度不完善的担忧,担心不完善的安乐死制度会成为别有用心者合法杀人的工具。
安乐死若要得到合法化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成为杀人工具,一个周密完善的制度必不可少。
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严格限制接受安乐死病人的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王延光博士认为接受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满足以下5 个条件:1.病人患的是现代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2.病人必须濒临死亡。
3.病人感到痛苦万分。
4.病人自愿进行安乐死。
5.执行安乐死的方式必须是医学无痛致死。
实行安乐死主要考虑的是疾病本身的因素,如果有其他的社会因素掺杂其中,不能实行安乐死。
(二)安乐死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每个人只对自己的生命有支配权,而没有非法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权利。
因此安乐死申请只应由申请者本人在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提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申请安乐死,也不能为他人申请安乐死,即使是被执行安乐死的人的亲属或者法院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安乐死。
每个人都曾有过自杀的念头,但是我们应该鼓励公众勇敢的面对生活,微笑着活下去,打压轻视生命,以死躲避困难的风气。
因此,在任何时候,只要安乐死申请者反悔,程序应立即终止。
(三)安乐死申请程序应复杂谨慎为最大程度上避免别有用心者利用安乐死制度使绝望的人们选择活下去,安乐死申请程序应复杂谨慎,给予人们充分的考虑时间,也通过复杂的审核手续,例如全程录像录音,打消某些人钻空子的念头。
四、结语我国仍是并将长期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资源紧缺,法制不够完善,倘若在社会条件不充足的情况下贸然合法化安乐死,该制度难免沦为别有用心者的合法杀人工具,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伦理道德的沦丧。
但人民需要安乐死制度的情况不会变,社会呼唤安乐死制度的大趋势不会变,安乐死最终将会得到合法化,但现在并不是最恰当的时机。
安乐死立法建议
安乐死立法建议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建议建议安乐死立法:可让患不治之症的病人选择有尊严的死去从法理上来看,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是公民自身应有的权利。
我们所提到的“安乐死”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自愿。
而且,推行“安乐死”立法并不是在靠法律的力量去形成特定准则,去强迫的执行,只是给予合情的“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给那些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多一种选择的权利而已。
反对的人主要受“生命神圣论”、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医生救死扶伤原则、传统的孝道和亲情观念等方面的影响,他们的理念本质上没有什么错误。
其实,斟酌推敲之后会发现,他们反对的只是“安乐死”,而不是“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争议大可以理解,因为其背后隐藏着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
但是,这些反对的理由与“安乐死”立法是没有正面交锋的,因为立法之后,法律给予你选择的自由,那些反对“安乐死”的人都有不选择的权利,并不会破坏他们的理念。
所以,存在这些理念的反对者不要盲目去对号入座,陷入逻辑上的误区。
当然,让病患多一种选择的权利,并没有那么简单,还存在着界限模糊的问题。
在特定情境下,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和所有的理性无法保证,病患者的选择很可能会因为服药与否、疼痛加剧与否、医生的诊断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高与否甚至自身情绪正常与否等因素而发生改变。
而且从法律上来看,实施“安乐死”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这就给“安乐死”的实施增加了不可控因素,尤其是在目前不是很成熟的法治环境下,更难把控,容易滋生犯罪问题。
这些都是“安乐死”立法后无法避免的灰色模糊地带。
建议安乐死立法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在电影《深海长眠》中,主人公雷蒙花了30年的时间争取安乐死的权利。
安乐死中国立法建议
安乐死中国立法建议从历史的发展看,给安乐死立法符合人的尊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它的立法是大势所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中国立法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中国立法建议(一) 民间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仍日益增多据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调查,赞成安乐死的护士超过7成。
武大人民医院精神科调查了522名护士,结果71.7%的护士对安乐死表示赞成,17.4%的人表示矛盾,11.5%的人表示反对。
调查还显示,85.5%的护士认为,对于癌症病人的治疗原则首先在于减轻痛苦,其次才是延长寿命。
在延长寿命不太可能的情况下,把治疗重点放在减轻痛苦方面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74.7%的护士反对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实行法律制裁,53.3%的护士认为假如安乐死合法化,最好由法官或法医实施。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93.6%的人赞成实施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为90.1%。
另据《文汇报》一文章称:“在上海,有90%以上的人支持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支持率最高达98%,普通市民和司法人员中,有不少于九成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 安乐死是行为正当性安乐死的本质在于消除痛苦,使死亡过程和方式趋于安乐。
因此,安乐死并不违反人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而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性的尊严,允诺了个人面对苦难和死亡的勇气,肯定了人终结自己生命方式的抉择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正处于不堪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则既构成对病患者本人肉体上的摧残,又是对其本人人格及其家属感情的漠视。
这种现象对病患者是不人道的,对社会是不经济的。
而安乐死行为科学地结束了人类一个阶段上道德无用及人性无奈的状况,由此可以认为安乐死是正当的。
安乐死的正当性符合现代医学所倡导的救死扶伤及救死不能情境下的人道主义关怀与救抚,符合伦理学所推崇的人性为本、人格至尊,符合法学原则中所力行的保护主体自由、幸福和需求权利的原则。
辩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分析
主张安乐死合法化,不提倡人们安乐死。
安乐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荷兰安乐死法案: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
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为患者实施安乐死。
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我认为的论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避免错用造成人伦悲剧的发生。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严惩犯罪者,教育违法者,震慑投机者,更好的保护人民的人权。
(前两点可以举例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满足需要的人,让他们生的伟大,死的安乐。
(史铁生先生与病魔抗争等等,以病人的角度谈需要性)判断对方所举弊端是否根属于安乐死合法化。
对方所举弊端是否为安乐死弊端。
对方所举弊端是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前还是之后。
从生到死都是一场战斗我真的还想再活五百年,人还是愿意活而不愿死的,但是愿景和现实毕竟是有差距的多做多错,少做少错,这八个字便是世间一切努力与热情的绞索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空谈的人从不考虑现在,只会拿虚无缥缈的未来敷衍应付,就像庄子故事里引西江之水济涸辙之鲋的人一样荒谬。
灰色地带不去管,反而放任它去蔓延,去腐烂真正有权决定安乐死的是病人自己,对于病人,用道德来要求他们痛苦的活着,是不道德的。
不好判断?没问题,那就不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经患者要求,家属同意,医生执行,以解决痛苦为目的的死亡方式。
医德不存,孝道不存跟安乐死合法化无关。
灾难各种,人心万千,境遇两极,以己度人是不合理的。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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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摘要:从古至今,生和死就是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生存条件的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命的尊严与价值,而安乐死也伴随着走进了人们的视线。
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讨论不断。
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合法化的进程中必然会有许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
本文着眼于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发展
“安乐死”是来自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译为英文即是“euthanasia”,“eu-”是好的意思而“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纳托斯。
所以有“好的死亡、无痛苦的死亡”的意思。
安乐死涉及了诸多方面的问题,譬如哲学、宗教、伦理等等。
因此在世界上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存在。
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安乐死被定义为“在无法治愈的或病危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现代汉语词典》里安乐死被定义为“对无法救治的患者停止对其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患者无痛苦地死去”。
中国学者将安乐死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病过程。
”[1]由此可见,对安乐死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存在。
在国外,安乐死的发展相对于国内较为迅速。
很早以前斯巴达人为了保持民族的健康活力,对刚刚出生的病态婴儿进行处理。
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一众哲人先贤均支持这种做法。
安乐死被认为是解决人类痛苦的一种手段的存在。
然而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党首领希特勒以安乐死为名义对大量的慢性病人进行了大量地屠杀使得安乐死渐渐不为人们所提及。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优化,安乐死又被引入了大众的视野。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并对各种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索与讨论。
如今丹麦、荷兰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而在其他一些地区安乐死仍然属于犯罪。
1986年陕西汉中出现了我国首例的安乐死。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家属的要求给予患者冬眠灵致其死亡。
后来被以故意杀人罪遭到起诉。
案件经过六年的审理
最后蒲医生以无罪被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他的合法性因此被广泛的讨论,及至今日,也并未有一个公认的结论。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及障碍
安乐死备受争议的原因有许多,大致的原因如下:1:安乐死与我国传统的观念相冲突,受到传统道德的约束。
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让我们要好好的珍惜自己的生命,选择安乐死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自私的不负责任的。
而作为亲属,大多数人由于害怕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愿要求实行安乐死。
2: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分类确定等不够完善。
由于种种的原因我国并未把安乐死纳入合法化。
在立法进程中也有诸多的阻碍,首先表现在对安乐死对象的鉴定上,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于安乐死,由什么机构或个人决定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这是区别安乐死与犯罪的根本所在。
其次安乐死的执行主体的确定也是比较令人困惑的决定。
3:个体对安乐死的认知水平的差异。
由于我国的国情,人们的认知水平相对来说差异比较大。
很多人仍旧被旧有的观念束缚着,不能接受安乐死这一行为。
或者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宁愿让患者维持生命也不愿选择结束他(她)的生命。
然而对于安乐死持支持态度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所持的理由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安乐死是维护了人的尊严、体现了人的价值。
人的尊严包括活着的尊严和死亡的尊严。
重病确实是自然现象,但他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痛苦。
安乐死是在维护生命价值和尊严权利。
并没有违背道德伦理,而是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也体现了医学上的人文关怀。
[2]2:安乐死有利于节约社会医疗资源。
对于已经确定脑死亡的病人继续施用人力物力无疑是浪费。
在我们的身边不乏有这样的情况,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只是为了延长他的死亡过程。
在我的身边就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件事,男主人在大年三十突发危重疾病,而家里人因为要到春节了觉得这件事不太吉利,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硬是在医院拖到了大年初二,我认为这纯粹是一种自私且愚昧的行为。
施行安乐死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安乐死可以减轻人们的负担。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并不少见。
然而即便是很多已经确定无法救治的疾病,人们依然不会放弃对其的救治,这不仅使得患者承受着身心的痛苦,对家庭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
所以在必要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是对家庭负担的减轻。
三: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随着经济与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安乐死合法化将会是必然的趋势。
为达到这一进程还需要很多的努力。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会自主的选择安乐死,并不排除有些人会因个人利益的获得利用安乐死而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1:加强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安乐死。
[3]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结合中国国情,使人们能够科学地认识并面对死亡。
,这就要求人们吸收传统文化中符合现代社会的部分,摒弃陈旧的内容,进而促进解决安乐死合法化所存在的问题。
另外,吸取国外成功的经验,,也是安乐死合法化进程中的一个有效的措施,这需要有关部门长期地坚持。
2:对于安乐死要有一个精准的定义与权威的判定,由于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相对较晚,对安乐死并未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如果要把她上升到法律程序那么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
因为安乐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应该集聚相关方面的权威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研究从而给出定义。
与此同时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安乐死进行评定。
3: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设立严格的范围[4]。
在这一点上,明确准生命的概念会有一些帮助。
准生命应该包括未出生但已经确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婴儿、植物人、癌症晚期患者、确定无法治疗的患者等。
同时要设立严格的诊断筛查标准。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人不可以轻易批准,而应该再三审查,严格要求达到标准。
4:对于安乐死的申请需要合理化。
毋庸置疑,安乐死可以由本人申请但要避免患者本身的自杀情绪,所以也需要近亲属的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这样既避免了上述情况,也可以规避亲属为逃避责任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行为。
对于处于昏迷状态或植物人状态以及婴儿等无法正常表达的人则需要上述机构的判定。
以免出现故意杀人。
5:对于安乐死的各项程序要做到具体化细致化,将各个步骤落实到特定的部门,这项工作看起来费时费力,浪费国家资源,但这是关乎到人权利的问题,所以这项工作是不可省略的。
6:安乐死方式的选择要做到最大程度的解决所要进行安乐死对象的痛苦。
如果让其痛苦地死亡活着延长他的死亡时间无疑是一种折磨。
这与安乐死的目的是相悖的。
7:安乐死执行主体的确定必须是符合规定的。
规定安乐死的执行主体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实施安乐死,必须要规范执行的人,以防出现差错,在我个人看来,安乐死的执行主体应该由医生来担当,因为具备医学背景,医生能够确定如何使痛苦最小化。
能够更准确地做到“安乐死”。
四:结语
在当代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定会实现的,但是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
有条件地去接受安乐死,首先需要我国法律对“安乐死”问题有确切的规定,这不仅能够弥补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还能够与国际的“安乐死”立法运动进行接轨。
[5]
[参考文献]
[1]史吏.安乐死可行性伦理分析[J].青年文学家.2014(36).
[2]钟明.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J].法制博览.2015(1).
[3]张小娇,杨山田.促进中国安乐死立法的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3).
[4]严三,陈荷花.浅析安乐死的相关问题[J].科学导报.2014(z2).
[5]吕蕾.安乐死的利弊分析与制度构建[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