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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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安乐死在今天社会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相关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但目前安乐死在中国并未合法化,学界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

现实中将安乐死的申请权利交给重病临期的患者,体现的应当是对患者生命权以及患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为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法律规定,使安乐死在中国能够尽早合法化。

标签:安乐死;立法保护;合法化2016年,英国广播公司推出了一个纪录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选择》,再一次将“安乐死”这一饱受争议的话题,带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纪录片感人至深,也带给我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呢?抑或者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被合法化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安乐死的由来及其法律界定,并试着从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安乐死的立法实践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适用。

一、安乐死的由来(一)对安乐死概念的讨论学界对于“安乐死”一词的出处一直众说纷纭,香港浸会大学的罗秉祥先生在其《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一文中认为中国的“安乐死”概念最早可见于《孟子.告子上》中:“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1] 该解读用于今天社会的“安乐死”这一医学用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大部分学者主张“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也就是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法律界定从法律的角度,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身心痛苦。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方: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一)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分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浅谈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在当今社会一直是社会上比较热议的话题,国外一些国家正准备将其列入立法议程,个别甚至已将其合法化。

对此笔者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立法,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极其合理性,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工作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道主义;合法化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分析“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有“幸福”的死亡之意。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去;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在现代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上,确认病人已经危在旦夕,正遭受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病人的主动申请以及其亲友的同意下,经医生允许,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由此,笔者认为,安乐死的真正含义在于“安乐”。

其实质是授人以安乐,而不是给人予死亡。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般绚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这是一种追求尊严而在宁静中离去的愿望。

身患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然后在生命的最后尽头仍然备受病痛的折磨直至死亡更是不幸中的悲惨。

二、有关安乐死立法的产生及发展早在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

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死亡率有所降低,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患者活在病痛中,在死亡与生存之间徘徊。

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让患者及其亲属经受着极大的折磨。

终于,荷兰在2001年4月10日在两院的支持下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率先完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历史进程。

有了这一先例,瑞士、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民间的群众组织也是层出不穷,在民众以及国际例行的双重压力下,均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从世界各国有关安乐死的承认与立法中,我们是否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的需要呢?因此,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我国有关安乐死纠纷的司法处理夏索文,女,55岁,由于身患肝脑综合症、肝腹水等病症于1986年6月23日就医于陕西省汉中市医院,一星期后,出现进食困难、失眠、疼痛等严重症状。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主题】: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现状生命权民意调查犯罪构成要件实施条件严格程序立法依据适用人群【摘要】: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合法化如今备受关注,在我看来,在中国实行安乐死,授人以幸福死亡的权利是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人生命质量的一种方式。

其法律依据在于安乐死的本质是授人以安乐,而非授人以死,其目的是使人拥有免受痛苦死亡的权利,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犯罪,同时,在中国无论从《民法通则》,还是《立法法》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已经有了相当的具体的立法依据。

关于后续的实施,国家可以将安乐死的适用人群限制为患有严重疾病和处于极度痛苦,并治愈可能微小的人,或无生活能力且恢复可能微小者以及重伤残者。

同时制定严格的申请和执行的程序。

正文:近代,据说早在1925年,当孙中山先生陷入肝癌晚期的极大痛苦时,他的亲属就接受了医生的建议,让孙中山先生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后与世长辞,这实际上就是实施“安乐死”的典型实例之一。

但是安乐死在中国一直没有合法化,在整个世界上除了荷兰以外,也都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

不过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在中国却是愈演愈烈,随着每年许多人在痛苦中死去这一现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着人们是否能自处生命的问题。

1987年4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有王群等三十二名代表提出101号提案,建议制定《安乐死条例》。

1992年起,在每年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①大会上,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立法。

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现存问题——安乐死没有明文规定造成了每年将近100万人的痛苦死亡,以及各地对安乐死实施的不同判定出现的不公平。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就有10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占十分之一之多。

而这100万之多的死亡者之中,有绝大多数曾经要求过实施安乐死,最终却因为缺乏法律的保障而被拒绝。

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文法学院课外学习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相关课程:刑法学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专业班级:一班二○一七年四月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文法学院2015级法学一班2015921013摘要:生与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中,人们对死亡的观念一直在与时俱进着,从最初的恐惧到消极平静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的规范死亡。

现代社会中,在赋予人生的幸福与温馨的同时,又给予人死的残酷与挑战——直面死亡。

“安乐死”正是顺应时代这一尖锐的挑战而出现的一个困扰人类的难题,本文将从安乐死在中国应该合法化展开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性合法化引言:在史前时代,据考古史料的历史文献记载,广义的安乐死早已存在。

原始游牧部落为了征战而长途奔袭时,往往把老弱病残扔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紧急征战中或生活紧迫时将他们杀死,防止拖后腿。

不仅在中华文明的远古史前文明,在印度恒河流域,同样存在此种情况,遗弃老人、病人是他们一种普遍的风俗。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尽管稍有禁止,但当时的哲学家、政治家亚里士多德等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可以保持人民的健康和战斗力,减轻社会负担①。

由此可见,对此种介于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之间的死亡,从古开始都有争论。

从远古至今,源远流长。

正文:在现当代,“安乐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及人类对死亡之看法的演变而成的一个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及宗教等领域的社会问题,以下将从安乐死发展及其介绍、在我国的现状及合法化原因和措施来展开论述。

一、安乐死的现当代发展历程及症状(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其中“eu”为“good”之意,“thanasia”即“death”,合起来为“a good death”,中文意思便是“好死”,可翻译为“安乐死”,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者“尊严的死亡”,我国在80年代以后,研究①转自欧阳涛“安乐死与立法”,载《政治论坛》1996年第6期。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终末期疾病、疼痛不堪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和尊严。

对于这些人来说,让他们忍受痛苦和折磨,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和绝望。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让这些人在尊严和��静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已经被一些国家合法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这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由于安乐死不合法,一些人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安乐死。

这些非法手段往往是不安全和不可控的,可能会给患者和医生带来风险和麻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风险,让患者和医生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选择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一种人道的选择,也可以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安全。

谢谢!二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扰。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不得不面临这种矛盾和道德困境,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影响。

同时,患者也会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可能会有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和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

这种滑坡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崩溃,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

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

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

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

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

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

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所谓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并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合法化指的是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就今天的辩题而言,我方认为在基于人道主义、伦理道德等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安乐死合法化在社会上的可行性上,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①从现代医学上看,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③必须经过法院等机构严格审查并通过;④必须由权威专业人士执行;⑤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⑥必须是病人承受了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两者缺一不可为何要将安乐死合法化?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权。

我们既然享有生的权利,那么死的权利也应当包括在内。

有医生曾写下他的亲身经历:他主治一个肺癌晚期的老人,一次在例行检查时,听见老人虚弱地说道“让我走吧”。

可惜的是,由于家属不同意,老人在痛苦中熬过一个星期后还是死了。

所谓尊重人权,不是通过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并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却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

当一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选择了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反对这样做呢?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安乐死只是稍稍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却可以缓解病人的极端痛苦,让其有尊严的安乐的死去,并且使家属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可以使医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且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再者,只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更好的对其加以规范,不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可乘之机。

若一个人曾经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请让他死如秋叶般静美吧。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转疾病、身体状况不堪的情况下,由患者自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安乐死依然处于非法状态。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各种可能性和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明令禁止非法协助自杀。

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能为自杀提供帮助。

与此中国的法律也对安乐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这说明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安乐死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我国应该合法化安乐死,以让病人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要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必须首先了解安乐死的实践。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多数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安乐死的程序和条件。

在这些国家,患者必须通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

医生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审批才能为患者提供安乐死服务。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安乐死程序的合法和安全。

在我国,如果要合法化安乐死,就需要建立相关的立法体系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安全和可控。

让我们来看一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的情况。

一些人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例如家庭成员和医生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滥用安乐死,这可能对患者的利益和权益造成伤害。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疗体系和医生的道德观产生影响。

医生一直以来都在倡导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一旦其他目的的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在我国,宗教对生死问题有着特别的看法,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宗教界的反对和争议。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利与弊。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给那些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提供一种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合法化概念提出已久,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议题。

它涉及到宗教、道德、刑法等方面,它的认可或否定将对全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目前尚无这一政策的存在。

安乐死是指一种有意志地,以放弃护理及治疗方案,让病人在安定环境中简单、安然、无痛苦地死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医师会在病人拒绝治疗并有充分记录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业责任,执行患者的意愿。

然而,治疗师并不经常会去做安乐死,因为它仍然被很多国家视为非法的。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一直都在热烈讨论之中,有关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目前许多外国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如瑞士,德国,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等,它们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死亡的模式。

然而,在中国,安乐死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而且它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反“尊重人权”,“完善自我”和“敬畏神”的道德行为。

就合法性而言,安乐死仍然不被中国法律承认,在中国,安乐死均以违反中国刑事法第八,第九等条款为名,涉及“安乐死侵害健康罪”、“击毙罪”等等,亦有视情节轻重而对被告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正因为存在着国家刑法的限制,因此安乐死也就没有被合法化。

同时,尽管诉诸法律的基础已经相对完整,但安乐死仍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存在,它涉及亲属、医护人员、法律顾问等诸多人士的权益。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的考验。

另外,安乐死也面临着一定的医学和道德考验。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安乐死算是杀人,但实际上它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犯罪意图。

然而,这种概念可能会被用来操纵生死,具体而言,它可能会带来家庭、权力和财富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对病人造成压力,以致产生“勉强”安乐死事件。

这些因素都不可忽视,因此,安乐死可能会改变我们当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远比表面上看到的要复杂得多。

尽管有许多人认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及道德合理性,但在存在利益冲突及法律藩篱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说服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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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课外学习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相关课程:刑法学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专业班级:一班二○一七年四月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文法学院2015级法学一班2015921013摘要:生与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中,人们对死亡的观念一直在与时俱进着,从最初的恐惧到消极平静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的规范死亡。

现代社会中,在赋予人生的幸福与温馨的同时,又给予人死的残酷与挑战——直面死亡。

“安乐死”正是顺应时代这一尖锐的挑战而出现的一个困扰人类的难题,本文将从安乐死在中国应该合法化展开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性合法化引言:在史前时代,据考古史料的历史文献记载,广义的安乐死早已存在。

原始游牧部落为了征战而长途奔袭时,往往把老弱病残扔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紧急征战中或生活紧迫时将他们杀死,防止拖后腿。

不仅在中华文明的远古史前文明,在印度恒河流域,同样存在此种情况,遗弃老人、病人是他们一种普遍的风俗。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尽管稍有禁止,但当时的哲学家、政治家亚里士多德等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可以保持人民的健康和战斗力,减轻社会负担①。

由此可见,对此种介于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之间的死亡,从古开始都有争论。

从远古至今,源远流长。

正文:在现当代,“安乐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及人类对死亡之看法的演变而成的一个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及宗教等领域的社会问题,以下将从安乐死发展及其介绍、在我国的现状及合法化原因和措施来展开论述。

一、安乐死的现当代发展历程及症状(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其中“eu”为“good”之意,“thanasia”即“death”,合起来为“a good death”,中文意思便是“好死”,可翻译为“安乐死”,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者“尊严的死亡”,我国在80年代以后,研究①转自欧阳涛“安乐死与立法”,载《政治论坛》1996年第6期。

者对于安乐死概念的定义仁者见仁,层出不穷,以下列举几种:所谓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使其安然死去的行为①。

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坚定及有关部门的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为安乐死。

②说法众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但笔者认为,在当代的法制社会应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因此笔者更赞同李惠的观点“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患者因不堪忍受事实痛苦而明确提出请求,由医生按法定程序采用仁慈和尽可能无痛苦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该说法结合了法律、医学、伦理和社会学的特点,将安乐死的属性完好地显现出来了。

(二)国外安乐死的发展历程西方国家相对我国思想比较开放,并将安乐死之研究结合了哲学,从20世纪30年代便开始了,而且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1935年,英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志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之法》。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2000年11月28日,荷兰下议院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通过了安乐死法案,经过女王签署后,该法案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2年5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30日生效的“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安乐死”法案,使得比利时成为继荷兰后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正式非犯罪的国家。

③由上可知,安乐死在思想开放且法制健全的西方,从社会学说到立法上正式确立,经历从极度排斥到相对宽容到默许,到立法认可的过程,可谓是千辛万苦。

(三)现代中国安乐死的研究纵观安乐死在中国催生后的发展,总的来说是从改革开放“引进”过来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总体说可分为三个阶段:(1)1978~1989年:起步阶段。

长期以来,国人认为安乐死是姓“资”的东西,处于当时特定的国内政治环境,几乎与世隔绝。

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1986年陕西汉中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后,安乐死研究才较大范围展开,随之而来的争论也愈发多起来了。

(2)1990~1999年:摸索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一方面,社会及相关研究机构和新闻媒体意识到安乐死的研究的重要性,加强调查研究;另外一方面,中国学术界掌握与运用现代社会调查技术的能力逐步提高,结合中国实际,主要调查三个问题:①是否赞成安乐死这个观点?②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③目前我国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立法律?但这些问题仅仅停留①肖良平:“对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载《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②李惠《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8页。

③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在认识层面上,不够深入。

(3)2000年至今:发展阶段。

此阶段以研究解决方案为主,尤其是2001年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对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影响不小。

随着我国社会伦理、医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发展,使这时期研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①由单一认识到多重角度,②课题研究更加细致,③抽象性谈论减少,贴近大众心理的客体增多。

(四)安乐死的表现造成人们想安乐死的原因有千百种,但安乐死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的:(1)意识清醒且有行为能力此类人大多数身患绝症有痛苦或不痛苦的症状,现代医疗治疗不了,如艾滋病;或者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二放弃治疗,想早日解脱,如付不起医疗费用二放弃治疗。

(2)意识清醒但不具备行为能力随着世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患有阿兹海默症(在中国称之为“老年痴呆症”)人群在增多,这类人意识清醒的但不具备行为能力,脑力衰退,记忆里模糊,行动能力下降等,使其有时头脑清醒有时不清醒。

(3)无意识此类情况如需借助维生设备维持生命的患有严重心脏病的病人,在发病期,他们是无意识的,伴随着的事巨额的维生费用,痛苦的维生过程及最重要的是对生还的未知性,此类人的生死就大多依靠外部因素而非自己。

二、安乐死在我国可以被允许的原因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合不合适还需从我国的国情分析后而下定论。

(一)我国安乐死的现状中国安乐死的状况可以从“中国古代”“中国内地现代”“中国港台地区”来分析。

(1)中国古代古人云“人之情莫恶死而乐生”,即好死不如赖活着。

在中国儒家、道家等学派中都出现了与安乐死相同的情形,如孔子发出“大哉死乎”的感叹,庄子则把生死看做春夏秋冬变换一样自然更迭,因此当其妻离世,他击瓮以歌。

据考察,安乐死无论以观念还是行为都起源于我国。

中国净土宗(佛教流派之一)唐代所著《安乐集》中“安乐”与安乐死的意思有相当大的关联。

这里的“安乐”即西方极乐净土之别名;还有在敦煌石窟榆林窟第25窟北壁西侧额的“自行谐冢”壁画也体现了安乐死。

在我国还有一类特殊形式的消极安乐死亡,这就是信仰佛教的人以助念的方式完成安乐死亡。

这表明在我国,人类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源远流长。

(2)中国内地现代在上文中大概讲述了安乐死在现代中国的发展,从改革开放开始,此处就不一一列举。

在现代中国有两个著名“安乐死”的案例——“蒲连升案”和“吴秀云案”,尽管都均已故意杀人罪成立,但判刑不重,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此后,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陆续有人大代表提出“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律”。

而且北京、上海、河北等地都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过调查,均有半数以上的人持赞同意见,调查还表明,知识层次较高的民众赞成安乐死要明显高于知识层次较低的;城市赞成比例高于农村。

在知识水平普遍体改和程式化进程加快的中国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可规避的趋势。

(3)中国港台地区2000年1月1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委员会通过了《被动安乐死条例》,从2002年2月正式生效。

这就意味着中国香港地区的安乐死取得一项伟大的进步,虽不代表法律立场上的改变,但已经开始探索安乐死的合法化。

2000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当局通过了“安宁缓和医学条例”,规定临终病人可选择缓和医疗的尊严死亡。

该规定之具体,更体现了我国台湾地区安乐死被赞成的程度的高涨。

生是人之向往,但死亦是不可避免的。

到了21世纪,我们应该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去理性的看待它,对待它。

(二)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安乐死在荷兰等国已被合法化,在此笔者从“人文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论述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原因。

1.道德层面生与死本质来说是人类人文道德层面的规律。

生,自己不能自主决定;死,亦可自主决定。

①自主权有人认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医生的自愿协助下结束生命”,这是生命自主权的一种典型体现。

对于那类病入膏肓、无可救药或因治疗费用等其他原因而放弃治疗的病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再好不过的解脱了。

然而,对于那种想延续生命而延续不了生命的病人来说,如果安乐死一旦合法化,那么该类病人害怕自己的生命得不到保障。

有人想死,有人不想死,这证体现了生命的自主权,该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保障的来源之一就是安乐死合法化。

②最佳权益赞成这种观点的大多数从家长主义出发,他们出于病人的最佳权益考虑。

比如无意识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推测病人在生病前得知获此类并后的反应会做出什么样的抉择。

例如“一名酷爱运动追求自由的人,多次明确表示生命在于追求自由,如果生命没有了自由,那就选择死亡”,站在这种角度,允许此类病人在不能追求自由的情形下安乐死,这即是“最佳权益”。

美国“南西·克鲁赞案”就是“最佳权益”的经典案例。

在此案中,病人的家属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此种情况下情愿死去后,法官以“最佳权益”的名义宣布决定“允许安乐死”。

我国也可以引进外国这种出于人道主义的思想并结合国情勇于实践。

2.法律层面“生命自主原则,在安乐死实践中,变现为尊重不治之症病人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①。

死,是人的一项和生一样的权利。

安乐死属于生命权,既包括选择死亡时间的权利,也包括选择理想死亡状态的自由,由此可推断安乐死是非犯罪性。

以下将对安乐死非犯罪性展开论述。

①【美】托马斯·费莱纳:《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4页。

安乐死不同于故意杀人要论证安乐死是否具有非犯罪性,必须要弄清其与故意杀人的区别:(1)二者实施的主体大不相同。

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医生,而故意杀人可以是任何职业、任何年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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