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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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大学考试规章制度

大学考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各层次学生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过程应公平、公正,确保每位考生都有平等的机会。

2. 公开原则:考试信息应公开透明,考生有权了解考试规则和流程。

3. 独立原则:考试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受外界干扰。

4. 实用原则:考试内容应与课程教学目标相一致,注重考查学生的实际能力。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规章制度,监督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争议。

第五条各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试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考试计划:考试委员会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年度考试计划。

2. 发布考试通知: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通知,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要求等。

3. 组织考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试,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4. 监考:学校设立监考人员,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纪律。

5. 评卷:考试委员会组织评卷工作,确保评卷公正、客观。

6. 成绩公布:考试委员会公布考试成绩,并及时处理成绩异议。

第三章考试纪律第七条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1. 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2. 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3. 传阅、抄袭或交换试卷;4. 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等作弊工具;5. 伪造、涂改考试证件;6.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考试资格、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四章考试申诉第九条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五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学院应在收到申诉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考生。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安排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

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

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

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

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

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

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考试的方式与命题第九条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

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广西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广西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广西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广西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一、总则为加强广西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程。

二、考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1.考试主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严格审核选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考务工作人员。

2.考务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考务流程、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等内容的培训。

3.考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积极性,服从工作安排,保守考试机密。

三、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考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制定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等要素。

2.考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筹备会议,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分工,并建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考务工作。

3.考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规模和考试特点,合理划分考场,保证考场设置合理、布置科学。

4.考务主管部门应制定考试纪律,明确考生的行为规范和处罚措施,维护考试秩序。

5.考务主管部门应配备充足的考试监考人员,对考场内的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确保考试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考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考试过程中无人为干扰和作弊行为。

四、考试场地的管理和维护1.考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对考试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场地符合考试要求并且能够保证考试安全。

2.考务主管部门应为考试场地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证考试过程的顺利进行。

3.考务主管部门应对考试场地进行定期的清洁和维护,保持场地整洁、安全。

4.考试结束后,考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考试场地进行整理和清点,确保没有留下任何遗失物品。

五、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考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考务工作监督机制,对各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考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务工作评估,对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考务人员的考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3.考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考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考务工作规程,提升考试管理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我区高考综合改革工作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确保我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顺利落地,我厅制定了《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12月28日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4号)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区2024年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体制机制,构筑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顺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考。

二、考试安排(一)考试科目。

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一门)3门,不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纪,养成优良的考风和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凡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2.凡本校在读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组织与领导1.考试工作在宏观上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协调。

考试期间学校和各学院(部)都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制订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课程期末考试通常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结束较早的课程也可提前到课程结束时进行。

3.考试的具体安排分下列几种情况执行:(1)跨学院(部)的课程(如公共课教学部和弹性教研室承教的课程)的统考(包括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和提前进行的统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2)非跨学院(部)课程的考试原则上由考生所在的学院(部)具体安排。

(3)全院任选课程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弹性教研室、中心、部门)具体安排,但涉及面广,且考生多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4)跨学院(部)的补考和缓考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

(5)重修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中心、教研室)具体安排,跨学院(部)课程的重修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6)辅修课程考试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

(7)实践课程考试通常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中心)具体安排。

凡由相关学院(部)具体安排的考试,在考试前必须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结束后须尽快将成绩报教务处入档。

4.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

研究考试计划的实施和管理措施。

(2)召开由相关的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桂林医学院题库建设管理办法

桂林医学院题库建设管理办法

桂林医学院题库建设管理办法桂医教[2016]38号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保证考试客观、公正地反映教与学的效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试题库建设工作,保证试题库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一、试题库建设目标建立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为一体,并具有学科、专业特色的试题库,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新世纪医学人才为目的,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及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要求,把有关内容适当充实到我校的试题库中,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与职责(1)试题库建设由教务处与二级学院(系、部)共建,教务处负责题库系统维护以及教育部推荐试题库、国家考试题库的建设和维护,二级学院负责校内课程题库建设和维护,题库建设的总体推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各二级学院(系、部)组织成立试题库建设小组,二级学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担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建设试题库,并完成本部门试题库建设的组织、命题、审核、维护等工作。

(3)题库建设各部门和个人应高度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教学事故,如有泄露将根据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题库建设要求(1)题库建设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所有教学内容,围绕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三个方面内容进行建设,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

(2)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均需建设试题库,试题量按授课学时计算,每学时要求有10~20道试题。

(3)非必修课程,各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设试题库。

(4)命题的教学要求分为掌握(含国家医学资格考试要求掌握)、熟悉、了解、超纲等。

其中掌握知识约占70%,熟悉知识约占15%,了解知识约占10%,超纲约小于5%。

学院考务工作条例

学院考务工作条例

学院考务工作条例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实现学业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以及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严格考务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院领导任主任,教务部、学务部、总务部、人力资源部、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主要负责全校考试工作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考务组、考风教育组、后勤保障组。

(-)考务组由教务部主任任组长,各教学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制定考试计划、安排考场、组织命题、安排监考、组织改卷、质量监督和发放考试酬金工作。

(二)考风教育组由学务部主任任组长,各书院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总务部主任任组长,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教室桌椅维修、环境卫生、水电暖供应、网络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是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教研室进行命题、组卷、联系制卷以及阅卷和试卷分析;负责查处考试违纪事件和及时上报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教务部负责编排必修课程考试计划。

各教学单位负责编排选修课程考试计划,并于考前一周将考试计划报教务部备案。

选修课程应在期末考试课程开始前全部结束。

凡采用闭卷考试的课程(包括选修课程)必须分场考试。

第五条教务部负责考场安排,一般在考前一个小时由考试实施单位将其贴于考场门口,以便考生顺利入场、对号入座。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双证齐全方可进入考场。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正考考试资格:(一)实习、见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实验(实践)考试不合者;(二)因病、事假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三)无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一者;(四)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的考试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和纪委、学生处、团委相关成员构成,指导和监督考试的正常进行,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疑难问题。

第六条考试期间,成立以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和全校中层干部组成的考风巡视团,督查考试运行过程。

第七条各院(系)应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中、期末考试各院(系)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和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安排和措施,考试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负责本院(系)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审核、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第九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

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修读本课程的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

考试中心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考试中心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考试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考试中心的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考试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考试中心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考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考试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考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考试中心设有一个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工作人员。

主任负责考试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考试中心设立考试管理科、考试准备科、考试实施科、考试资料科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试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考试管理第六条考试中心应制定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对象等,并将考试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大纲和考试计划,组织编写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教材等,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考试中心应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对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核、考试安排、成绩发布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九条考试中心应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包括考场布置、考试器材准备、监考人员培训等,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考试中心应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考试中心应对考试过程进行严格监控,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资料管理第十二条考试中心应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对考试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考试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考试中心应对考试资料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保证考试资料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考试中心应做好考试资料的保密工作,防止考试资料泄露,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六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考试中心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管理工作科学化和制度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学院教务科研处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好题库建设和命题、监考人员及考场安排、考试组织、考风考纪、阅卷的组织、考试分析及补考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三条考试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小组:院级考试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由教务科研处分管考务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考务干事等为成员;系级考试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教学团队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等为成员。

第四条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考试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考试方案,监督和协调学院各种考试方案的实施,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承办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考试。

系部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学院考试要求组织实施院级的各类考试,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评阅、分析和保存试卷,落实监考人员,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其他部门协助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试题管理第五条各教学团队(教研室)应把题库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格按照《试题库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题库建设工作。

试题库建好后,由教务科研处和各系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根据教材的变化、大纲要求的变化及考试结果分析适时进行更新,以保证题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

【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

【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大学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我校各类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本规则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计划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含考查),包括所有教学计划内课程、辅修课程、选修、重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补考,以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考试的我校在读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教务部负责全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副校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考试督察组。

教务部依据本规则,与学校考试督察组共同负责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遵守的考场规则第六条学生凭准考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丢失学生证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务部公章),按规定座位就坐,将准考证(或学生证)置于座位右前方备查。

第七条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

除开卷考试可携相关资料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

不遵守规定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予以纪律处分。

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八条迟到30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中途需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

第九条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规校纪处理。

桂林医学院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实施方案

桂林医学院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实施方案

桂林医学院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了我的案头,让我不禁想起了桂林医学院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实施方案的构思。

这方案已经在我脑海中酝酿了许久,今天终于要把它梳理出来了。

一、测评背景桂林医学院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医学教育机构,一直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

为了提高中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决定开展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工作。

这次测评旨在全面了解中层干部的工作表现,为学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测评对象本次测评的对象为桂林医学院全体中层干部,包括各二级学院、部门的正副职领导。

三、测评内容1.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中层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执行力。

2.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中层干部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

3.工作作风:主要包括中层干部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和群众观念。

4.工作实绩:主要包括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推动工作发展的能力。

5.团结协作:主要包括中层干部在团队建设中的沟通协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四、测评方法1.问卷调查:通过设计问卷调查表,收集广大教职工对中层干部的评价意见。

2.访谈:组织专门访谈组,对中层干部进行个别访谈,了解其工作表现和群众满意度。

3.民主评议: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价。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测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测评结果。

五、测评步骤1.筹备阶段:成立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测评方案,明确测评任务、方法和步骤。

2.实施阶段:开展问卷调查、访谈和民主评议,收集测评数据。

3.分析阶段:对测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测评报告。

4.反馈阶段:向中层干部反馈测评结果,指导其改进工作。

六、测评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测评工作的领导。

2.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参与测评的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测评工作顺利进行。

3.强化责任担当:要求中层干部正确对待测评,勇于接受监督,积极改进工作。

管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管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管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勤奋、创新、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保证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强化所掌握的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结课考试,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军训、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不同方式的考核。

第四条凡我院在籍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学事务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教研部(室)在教研部(室)主任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一)学院考试工作会。

由教学副院长、教学事务部负责人和教研部(室)主任参加,结合学院和各教研室的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试的实施第七条考试时间(一)期中考试时间、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重修第二条重修对象与条件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第三条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

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

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课程重修形式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高校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高校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高校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纪律,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严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第一条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并会同各下属学院,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下属学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总支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人员等同志组成的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科目;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制专业课考试日程;确定监考教师;检查考试纪律;组织评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试卷保存;考试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下属学院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学校和下属学院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派出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

第二章试卷命题与印制第五条考试命题由开课单位负责,一般由有经验的主讲教师命题。

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必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统一试卷,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六条命题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正确掌握试卷的覆盖面和题量,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

试卷的难易层次一般为:基本题约占60%,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题约占30%,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题约占10%。

试卷尽量避免与近四年考题的重复,重复率最多不得超过10%。

第七条各下属学院、公共必修课开课学院应对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建立试题(卷)库,逐步过渡到教考分离。

第八条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 两套试卷(A、B卷严格禁止题目重复),由教务处随机抽出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工作成效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系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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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形成性评价是教学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和指导,培养 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各二级学院(系、 部)教研室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形成性评价。形成性评价的方法可由各二级学院(系、 部)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价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具有综合考试要求的相关专业,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考试工作是由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及学校 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和监控,各二级学院(系、部)按照本规定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考试工作的要求 和安排,落实命题、送印、监考、组织阅卷、成绩评定和考试材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做好考试宣传工作,申明各项规定,弘扬诚待考试,确 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二级学 院按规定进行安排。
第四章 命题、试卷印刷和保密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研室学术水平较高、 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命题,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要严把试题质量关。 (二)命题前应制订详细的《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大纲)》,各课程考试命题应以教 学大纲为依据,以教学内容为基本范围。 (三)试题内容既要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 又要考查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及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试卷考核内容方面要求熟练掌握的内容占 60~70%,要求熟悉的内容占 20~ 30%,要求了解的内容占 10~15%,超纲内容不超过 5%;认知能力方面要求记忆的占 20~30%,理解的占 30~40%,综合应用占 30~40%。 (五)试卷主观题和客观题比例应控制在 6:4,并要求在客观题方面加大 A3/A4 题 型比例,尽量降低考查学生记忆性试题的比例,各教研室可根据学科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但必须符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命题原则。 (六)各教研室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命制两套平行试卷,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 用于考试,另外一套由教务处进行封存以备补考使用。命制的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以及 三年内的试题重复率≤10%。 (七)所有考试课程逐步完善试题库建设,实现考试命题的标准化、科学化。已经 建有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指定专人进行维护和更新。 (八)命题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命 题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而影响考试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九)高度重视命题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 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 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教学事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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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试卷印刷和保密 (一)试卷格式及用纸要规范,试卷相关内容需填写完整。试卷标准格式参照《试 卷格式》(2014 版),用 A4 纸单面打印。要求正确填写考试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试 卷类型、总页数、考试年级、专业、层次、考试时长。试卷要求字迹清晰、无漏页漏题, 命题人员应对试卷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教研室主任作为 命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试卷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各二级学院(系、部)严把试题质量关。试卷命制完成后填写《试卷审批表》, 并将此表连同试卷、命题双向细目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要求时间送各二级学院 (系、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将试卷交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印刷,同时上交一份《试 卷审批表》进行备案。 (三)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试卷的印刷和分装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及任课教 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进行印刷试卷。 (四)试卷印刷全过程指定专人进行负责,试卷印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废稿随意丢弃,必须指定 专人进行销毁。 (五)各部门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命制和收发登记制度。教 务处和各二级学院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 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必须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 处理。
桂林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桂医教[2016]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桂林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进 行修订。 第二条 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 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 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需要进行考 核。 第五条 本校在籍的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考核成 绩,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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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性评价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时、有效的对学生在学习过程表现出来的 学习态度、情感、结果通过合理的方式反馈给学习者,以纠正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获得有关的教学信息并以此改进教学,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达到掌握的程度所进 行的一种系统性评价过程,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成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 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说明,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告知修读本门课 程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重视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的有 机结合,采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来评价学生的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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