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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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1、矿井通风的任务是:(1)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2)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3)提供适宜的气候条件。
2、矿内空气的主要成分是(1)氧气,约占20.96%;(2)氮气,约占79%,(3)二氧化碳,约占0.04%。
3、矿内空气中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瓦斯、二氧化碳和氢等。
4、矿井中控制风流的设施,包括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墙、调节风门和风窗等,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短路,导致瓦斯事故。
5、扩散通风适用于在进风流中,长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大于1.5米的硐室。
6、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要做到:
(1)对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2)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3)一台局部通风机只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使用。
(4)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的要“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要使用大小头连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风筒不得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小破口也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5)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运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即回风流再一次进入同一通风机。
(7)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7、掘进巷道贯通的要求:
(1)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
(2)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
(4)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8、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12、在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现象,叫局部瓦斯积聚。
13、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135条中关于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瓦斯浓度的规定(即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6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5、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5~16%、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0C且火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16、“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检查。
17、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毫米。
18、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区(队)长、班长、放炮员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报警矿灯。
19、排放瓦斯必须执行三个原则:
(1)撤人: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断电: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
(3)限量:瓦斯排放必须有限量措施,严禁一风
20、沉积煤尘:指井下巷道堆积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
21、沉积煤尘的危害:当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时,其冲击波或压缩波吹起巷道积尘,就会参与爆炸,扩大灾害范围。
22、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2)空气中浮游煤尘含量30—50克/立方米至2000克/立方米;(3)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一般在6501050℃以上。
23、引发煤尘爆炸的火源主要有瓦斯爆炸火焰、违章放炮火焰、明火、电火花、
摩擦火花等。
24、采煤机、掘进机都有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并加除尘器。
19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和实施。
25、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煤矿井下及地面井口附近、威胁到矿井安全生产和井下人员安全的火灾。
26、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高温及有毒有害气体如CO、CO2等,在矿井火灾中遇难的人员95%以上是因CO中毒而死亡。
(2)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
(3)炽热的火烟流不同标高的巷道而产生火风压造成井下风流紊乱;
(4)烧坏设备、支架和煤炭资源,造成停工停产。
27、发现矿井火灾的行动原则:
(1)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火灾瓦斯流经的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火灾瓦斯逆流的地区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4)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瓦斯积聚而导致爆炸事故。
28、用水灭火应注意的问题:
(1)水是导电物质,不能用来扑灭带电的电气设备的火灾;
(2)水比油重,不能用扑灭油类火灾;
(3)如果水量不足,在高温下可分解成氢气和一氧化碳气体,有混合气体爆炸的危险;
(4)扑灭猛烈火灾时,不得将水流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气逆风而上烫伤救火人员和发生水煤气爆炸。
29、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及方法:使用时将灭火器倒置,内外瓶中的酸、碱性溶液相互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气泡喷射出来,隔绝空气使火源窒息。
30、喷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及使用方法:使用时距火源的距离应小于5米,主药剂是磷酸铵盐粉末,以液体二氧化碳做动力,通过喷嘴将药喷出形成粉雾,喷射时间约16-2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