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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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

【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建军;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刘建军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刘建军

【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苗露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苗露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根才苗露宁张玉镇乔广松

【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建军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一、原审确认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违法行政赔偿质证证据不足管辖行政强制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原审确认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虽然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牡丹区2016-19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决定书》,但是该房屋征收决定及《牡丹区2016-19号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均明确涉案地块的房屋征收部门系牡丹区住建局,应由其负责具体实施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等工作,且其对相关工作的后果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定由牡丹区住建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因涉案拆除行为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予赔偿。二、关于本案应否在判决中直接认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从便捷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可以在详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损失直接作出赔偿判决;但针对一些明显缺乏相关证据,或者需要诸多专业化细节确定房屋性质、组织评估鉴定以确定损失价值的复杂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作出数额明确的赔偿判决时,为进一步发挥赔偿义务机关的专业优势和协调优势,利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精神,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仍可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确认土地房屋性质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前置条件之一,而确认土地房屋的性质属于征收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职权,强制

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虽被确认违法,但房屋自身的法律属性却不会因被违法拆除而产生变化。具体本案,确认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行政强拆责任主体原系推定,其亦作出否认自己是适格被告的抗辩,并未提供强制拆除房屋的勘验评估的基础资料,反而对土地房屋的性质提出质疑。同时,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载明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原审被告并未提供应当以成本法评估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材料,况且行政强制往往涉及室内物品的损毁赔偿,原审对此也未予以审查。综上,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径行作出数额明确的赔偿判决的条件尚不具备,原审径直依据征收过程中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赔偿判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内容应包括不动产损失、室内物品损失以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应享受的政策性补偿。同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过程中,可利用其行政职权调取涉案房屋所在片区的征收补偿方案、勘验评估材料、强制拆除记录等证据材料,审查被拆除房屋状况及室内物品情况,室内物品确实无法查清的结合证据进行酌定;二是对于已经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房产,如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应经有权部门依法处理,否则不动产权利证书可作为认定土地房屋性质及权利归属的证据使用,对于未办理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房产,亦应依法作出认定,确认土地房屋性质及权利归属后,予以赔偿;三是对于行政强制赔偿的评估时点,应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确定。四、经审查,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行初103号行政判决主文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行初103号行政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三、责令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审原告的涉案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4:40

刘建军、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7行终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军。

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露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02MB2792849F。

法定代表人屠博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孟。

委托代理人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建军及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行初103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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