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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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 01 月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0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基本医疗保险点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8号)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应向前来购药的参保人员正面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有谢绝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非药品的提示,引导参保人规范刷卡。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按要求安装医保监管系统,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医保刷卡管理工作,传输至医保中心端的药品清单必须与参保人的购药清单一致。
第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店监管全覆盖的联络工作,每季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全覆盖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售卖处方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药品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配药。如因配药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密码修改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服务,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用于支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和保健品费用。乙方准入为甲方定点后,不得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且不得以积分兑换、有奖销售等名义摆放上述用品,如有发现,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四点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为非医保定点药店提供医保刷卡业务,不得擅自将未纳入定点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联接医疗保险网代刷社保卡。
第十二条乙方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或面积变更(变更后面积需符合定点药店面积条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自批准变更至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由甲方审核。
第十三条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协议终止。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乙方应在银行开办结算帐户,于次月9日前确认结算报表数据,甲方在核实无误后办理付款事宜。
三、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等处理:
(一)乙方恶意歪曲、错误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和医保工作,欺骗参保人员造成医保工作和形象受损的。
(二)刷卡计算机未能专机专用,私自安装软件或上互联网,危及医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三)故意遮挡医保监管系统,修改医保监管系统数据的。
(四)未安排专人负责全覆盖联络工作,不按时提交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对乙方进行暂停刷卡3-6个月处理,并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医保检查过程中,拒不当场打印当年度销售小票的,予以暂停刷卡3个月.
(二)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代刷卡的,予以暂停医保刷卡3个月。
(三)医保系统目录内,恶意未按参保人员的购药明细清单录入医保系统的,查实一次进行警告、约谈;查实两次暂停医保刷卡3个月。
(四)一经发现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的,或以积分兑换或有奖销售等名义店内摆放上述用品的,查实一次暂停医保刷卡6个月,查实两次取消定点资格。
(五)违反第十五条情形,一年内被约谈或通报批评三次的,暂停刷卡3个月。
(六)乙方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或面积变更,未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刷卡3个月。
(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协议约定的较严重情形。
第十七条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可直接对乙方取消定点服务协议:
(一)为参保人空刷社保卡个人帐户,套取医保基金的。
(二)随意缩小定点药店营业面积,营业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不配合医保监管,阻挠、干扰甲方开展全覆盖检查和稽核的。
(四)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在下发暂停通知书3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违规行为被举报经过核实,拒不承认或拒绝、阻挠、不配合医保相关部门检查、审验工作的;
(六)2年内累计3次被暂停医保定点服务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
(八)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协议约定的严重情形。
第十八条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受到暂停定点服务处理的,暂停期满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报告,经签署《整改承诺书》和甲方现场检查合格后方能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自甲方解除
服务协议确认之日起,乙方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甲方定点协议机构。具体办法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函〔〕6号)文件执行。
四、附则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协议期满后,未签订新的协议且双方无异议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甲、乙双方所执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