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模板
定点编码:xxx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甲方: xxxx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乙方: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兴安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确保定点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及盟医疗保障局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委托乙方承办参保人员刷卡购药、外配处方的购药服务工作。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章甲方责任第一条甲方应组织与督促乙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兴安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共同推进参保人员用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和自治区及兴安盟各项医保政策及有关规定。
医保政策调整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协商,并按新政策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甲乙双方应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共同督促参保人员和定点药店从业人员遵守医保各项规定。
第三条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查阅或复印参保人员购药资料,审核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情况;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乙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甲方在接到乙方医疗费用申报后,及时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
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拒付,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乙方医保刷卡业务,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第三章乙方责任第五条乙方必须有一名药店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专门的医保组织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第六条乙方应明确医保计算机管理责任人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做好药品库的对照和维护工作。
国家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国家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一、协议背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医保局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保服务机构签订国家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二、协议内容1.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具备医疗机构、药店等相关执业许可证书,并符合国家医保政策的规定。
2.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规定,提供符合医保范围和标准的医疗服务、药品、耗材等,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提供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并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确保医保信息的流通和使用。
4.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的规定,主动参与医保支付结算工作,配合国家医保局开展医疗服务监督和风险评估,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5.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配合国家医保局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接受质量控制和管理的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国家医保局的工作要求积极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6.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与患者签订明确的就诊合同,明示价格、服务内容和责任,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费用。
同时,应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记录的保密性。
7.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及时更新和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规定,不得强制患者购买药品、耗材等。
8.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提供良好的医学服务态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解答患者的疑问和需求。
9.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配合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提供相关服务指南和解答,并及时回应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10.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应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参与医保支付方式和标准的调整以及费用监管工作,并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协议执行1.国家医保局将对参与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定点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2.国家医保局将对违反协议的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停止医保资格、追缴费用、移交司法机关等。
医保定点零售协议书范本
医保定点零售协议书范本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零售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备药品零售资格的药店,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作为甲方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甲方的医保患者提供药品零售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医保定点零售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保患者能够获得便捷、高效、安全的药品零售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且为甲方医保患者所需的药品。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的医保患者提供药品零售服务,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及时性。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变更药品种类。
第三条价格和结算1.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向甲方医保患者提供药品。
2. 甲方应按照国家医保政策和双方约定的价格,及时向乙方支付药品费用。
3. 双方应定期对账,确保药品费用的结算准确无误。
第四条信息保密1. 乙方应对甲方医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医保患者的信息安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药品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购药,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向乙方提供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按月结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3、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2、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3、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4、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IC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5、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对药品质量进行把关,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药服务;6、使用医疗保险IC卡刷售处方药时,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检查处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妥善保管处方,以便备查;7、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8、配备与甲方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的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缓付费用、扣款、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终止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 _______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 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代码:信用等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地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南通市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并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1名以上(含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药店从业人员持《药品经营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且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tybyd@)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销售量〈包括现金销售药品品种、规格及销量〉),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账账相符。
第六条乙方应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悬挂并进行宣传,同时需设臵医保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定点零售药店的支持和信任。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医药服务,我们特别制定了本《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书》,旨在明确医药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客户享受到优质的医药服务。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医保报销方式在我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保健产品和药品,并按正常流程进行报销。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 定点药店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药品法律法规的要求;(2)提供准确的报销凭证,如购方明细清单、发票等;(3)按要求妥善保存和管理购方明细清单和发票,协助客户进行报销;(4)遵守医保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或不合规的行为。
2.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医保相关政策和规定,如使用医保卡、按规定支付个人医保费用等;(2)在我方定点药店购买医疗保健产品和药品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医保证件;(3)妥善保管购方明细清单和发票等报销凭证,如有丢失或损坏,及时与药店联系。
第三条:报销流程1. 客户在购买医疗保健产品和药品时,应向药店出示有效的医保证件和个人信息,药店将按规定核对信息。
2. 药店在确认客户身份和医保信息无误后,提供购方明细清单和发票。
3. 客户收到购方明细清单和发票后,应及时核对信息准确性,并妥善保存。
4. 客户按照医保政策的规定,将购方明细清单和发票等报销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进行报销。
5. 医保机构根据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核实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按规定发放报销款项。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和解除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如有需要继续合作,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另行商议并签署新的协议。
若双方一方违反了协议的相关条款,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法律机构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乙方: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2 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 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 80 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 平方米摆布的要求。
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甲方(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名称: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地址: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电话]乙方(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药店名称]地址: [药店地址]联系电话: [药店电话]法定代表人: [药店法定代表人姓名]协议目的规范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医保药品的合理供应和服务质量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乙方作为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所有业务活动和服务定义和术语定点零售药店: 被授权为医疗保障定点药店的零售药店医保药品: 符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药品服务内容: 包括药品销售、医保结算、顾客服务等协议条款服务义务:乙方应按规定提供医保药品,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医保结算和药品管理医保结算: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系统进行医保结算乙方须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药品管理: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药品管理规定,做好药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信息报告: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报告药品销售和结算情况合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及相关法规遵守西安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协议有效期协议自[开始日期]生效,有效期至[结束日期]协议期满前[提前通知期限]日内,双方可以协商续签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承担因违反协议条款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作、取消定点资格等协议终止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违反医疗保障政策或协议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争议解决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保密其他条款协议修改: 协议修改需双方书面同意通知地址: 双方通知地址为协议中所列地址协议签署甲方(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零售药店):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药店与医保局合同签订范本
药店与医保局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甲方(医保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药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地址:__________鉴于乙方作为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申请成为甲方管理区域内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医保定点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范围与期限1.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医保服务区域,为持有有效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销售服务。
1.2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年。
第二条服务内容与标准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医保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医保药品。
2.2 乙方应确保医保药品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药品或同类药品市场合理价格,且不得超过医保支付标准。
2.3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医保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可追溯,定期向甲方报送药品销售数据。
2.4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医保基金监管,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医保服务相关资料。
第三条医保结算与费用支付3.1 参保人员在乙方药店使用医保卡购药,乙方应按照医保结算规则实时划扣个人账户资金或记账医保统筹基金。
3.2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医保药品销售结算清单及相关凭证,甲方审核无误后,于次月____日前将医保基金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服务质量与考核4.1 乙方应持续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率,接受甲方对其医保服务的绩效评价与考核。
4.2 如乙方在考核中未达到甲方设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采取警告、暂停医保结算、解除协议等措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律师):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身份甲方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乙方为执业律师,有合法执业资格。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和处方审核服务,保证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2)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医保政策及要求;(3)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销售数据和服务账单等资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2)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对甲方所提交的资料、资料来源及分析、处理、解释等均要保密。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1.服务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如无约定,则一年。
2.服务内容:乙方应全心全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及咨询。
3.资料提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在需要时配合乙方的要求,以便乙方完成服务。
四、违约责任1.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一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在合法的基础上解释和执行。
2.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名:乙方(律师)签名:签订日期:。
2024年医疗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医疗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定点药店):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1.2 乙方(医保部门):X医疗保障局1.3 丙方(患者):参与医保的就医人员第二条:合同范围及目标2.1 甲方作为定点药店,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医保政策为丙方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2.2 乙方负责制定医保政策,对甲方的医保结算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服务内容3.1 甲方应具备医保结算系统的使用权限,为丙方提供药品销售医保结算服务。
3.2 甲方应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丙方能够顺利使用医保待遇。
第四条: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2 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五条:结算方式5.1 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医保结算规定,向乙方提交医保费用结算申请。
5.2 乙方在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医保结算款项。
第六条:费用及分成6.1 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医保政策,承担相应的医保结算费用。
6.2 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医保费用的分成。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定的医保政策,确保合同的履行。
7.2 乙方对甲方的医保结算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 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任何一方如欲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10.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版)甲方: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地址: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二)甲方职责1. 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资料情况;2. 协助乙方做好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药或凭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品的服务工作;3. 协助乙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4. 协调乙方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银行间的相关医疗保险业务;对参保人在乙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5. 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和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6.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乙方职责1. 应在药店明显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固定、显眼的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内容应包含参保人购药指引、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及由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
医保定点药店网签协议书
医保定点药店网签协议书甲方(药店):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医保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乙方是负责管理医保基金的政府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成为乙方医保定点药店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作为医保定点药店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2.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销售和医保结算的内部管理制度。
4. 甲方应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并配合乙方进行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药品销售和医保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医保基金。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保政策指导和培训。
4. 乙方应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中断或取消甲方的医保定点资格。
##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医保基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八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药店与医保局合同签订范本
药店与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书甲方(医保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乙方已取得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提供医保定点服务的资格,甲方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当地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意乙方成为医保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服务。
现就医保定点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保目录提供药品销售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
2. 乙方应严格执行医保价格政策,不高于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销售,并确保药品质量。
二、服务承诺1. 乙方须公开、透明、准确地记录和上传医保药品的销售信息,配合甲方进行数据核查。
2. 乙方应配备专门的医保结算系统,并确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买药品时能正常结算。
三、费用结算1. 参保人员在乙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2. 乙方应及时、准确上报医保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并核实无误后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四、权益保护1. 乙方应尊重并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医保权益,不得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医保消费记录。
2. 若乙方违反医保政策或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并追回违规款项。
五、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况,可以变更或解除。
2. 变更或解除协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协议期限与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前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2020)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0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由属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定点、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分布、人口密度、基金支付等情况,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政策和监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开展经办业务指导,并具体承担市级医疗机构、市级职能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医疗费用审核、稽查、变更备案、协议续签等日常的协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其它医药机构的上述协议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药机构按季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评估、公示、公告、服务协议签订等程序,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范围。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乙方:(医保参保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地址)联系电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电话)二、乙方身份信息姓名:(医保参保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医保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三、服务内容和方式1.甲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要求的合格药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和服务。
3.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乙方提供发票或凭证。
4.乙方应当按照医保相关要求准确提供个人信息,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并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遵守医师的用药指导和药品使用说明。
四、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或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医保支付的价格收取药品,应承担按照实际收取价格的100%作为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能按照约定的取药时间或地点取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有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1.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或技术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完整部分。
3.本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内容
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内容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内容甲方:(医保定点药店)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双方基本信息:1.甲方为医保定点药店,合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在中国境内从事医药销售等商业活动。
2.乙方为委托方,合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与甲方合作进行医药销售等商业活动。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 甲方提供的所有商品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甲方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确保商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售后服务等质量保障问题。
1.3 甲方需根据乙方供应需求数量进行商品的进货、调配及销售等配合工作。
1.4 甲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批程序,获取医药销售许可证、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5 甲方需提供详尽的销售记录,并且保证销售记录真实有效,且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
1.6 如出现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损失的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 乙方享有从甲方进货、购买、销售商品的权利,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销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产品等。
2.3 乙方应当对从甲方进货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控制和管理,并确保商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售后服务等质量保障问题。
2.4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商品销售,保证销售记录真实有效,且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
2.5 如出现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损失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履行方式3.1 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当共同确定合作的具体项目及配合方式,并在书面文本中进行载明和约定。
3.2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 以分阶段逐步完成该协议的所有项目。
3.3 双方应当在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商业合作关系。
医保定点零售协议书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协议书模板甲方(医保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零售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乙方为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成为甲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成为甲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后的权利义务,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医保政策指导和相关服务。
3.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决定是否继续将乙方列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
2. 乙方有义务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符合甲方的规定。
3.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药品价格1. 乙方出售的医保药品价格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最高限价。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药品价格变动情况。
第六条药品质量1. 乙方应保证所售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2. 乙方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第七条医保结算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医保药品的结算。
2. 乙方应妥善保管医保药品结算的相关资料,并接受甲方的查询。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医保基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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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 01 月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0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基本医疗保险点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8号)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应向前来购药的参保人员正面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有谢绝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非药品的提示,引导参保人规范刷卡。
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按要求安装医保监管系统,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医保刷卡管理工作,传输至医保中心端的药品清单必须与参保人的购药清单一致。
第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店监管全覆盖的联络工作,每季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全覆盖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售卖处方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药品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配药。
如因配药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密码修改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服务,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用于支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和保健品费用。
乙方准入为甲方定点后,不得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且不得以积分兑换、有奖销售等名义摆放上述用品,如有发现,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四点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为非医保定点药店提供医保刷卡业务,不得擅自将未纳入定点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联接医疗保险网代刷社保卡。
第十二条乙方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或面积变更(变更后面积需符合定点药店面积条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自批准变更至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由甲方审核。
第十三条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协议终止。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乙方应在银行开办结算帐户,于次月9日前确认结算报表数据,甲方在核实无误后办理付款事宜。
三、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等处理:
(一)乙方恶意歪曲、错误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和医保工作,欺骗参保人员造成医保工作和形象受损的。
(二)刷卡计算机未能专机专用,私自安装软件或上互联网,危及医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三)故意遮挡医保监管系统,修改医保监管系统数据的。
(四)未安排专人负责全覆盖联络工作,不按时提交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对乙方进行暂停刷卡3-6个月处理,并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医保检查过程中,拒不当场打印当年度销售小票的,予以暂停刷卡3个月.
(二)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代刷卡的,予以暂停医保刷卡3个月。
(三)医保系统目录内,恶意未按参保人员的购药明细清单录入医保系统的,查实一次进行警告、约谈;查实两次暂停医保刷卡3个月。
(四)一经发现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的,或以积分兑换或有奖销售等名义店内摆放上述用品的,查实一次暂停医保刷卡6个月,查实两次取消定点资格。
(五)违反第十五条情形,一年内被约谈或通报批评三次的,暂停刷卡3个月。
(六)乙方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或面积变更,未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刷卡3个月。
(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协议约定的较严重情形。
第十七条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可直接对乙方取消定点服务协议:
(一)为参保人空刷社保卡个人帐户,套取医保基金的。
(二)随意缩小定点药店营业面积,营业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不配合医保监管,阻挠、干扰甲方开展全覆盖检查和稽核的。
(四)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在下发暂停通知书3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违规行为被举报经过核实,拒不承认或拒绝、阻挠、不配合医保相关部门检查、审验工作的;
(六)2年内累计3次被暂停医保定点服务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
(八)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协议约定的严重情形。
第十八条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受到暂停定点服务处理的,暂停期满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报告,经签署《整改承诺书》和甲方现场检查合格后方能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自甲方解除
服务协议确认之日起,乙方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甲方定点协议机构。
具体办法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函〔〕6号)文件执行。
四、附则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协议期满后,未签订新的协议且双方无异议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甲、乙双方所执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