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报告四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c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3月第38卷第3期Mar. 2021Vol. 38 No. 3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沈永敏(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350108)摘要:由于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周期长,立法步骤多,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立法导向和立法宗旨也略有偏差&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文本,就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跟上稻权保障需求。
面对不断凸显的司法困 境,只好通过频繁修订和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矫正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偏差。
随着《民法典》 编纂工作启动和《民法总则》出台,直至《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完成了从分散保护到系 统保护,从个别冲突到大一统,从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转变。
稻权保护这一理念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并在《民法典》中达到全面体现,意味着我 国牙厶权保护进入新纪元&关键词:*民法典》;稻权保护;弊端;进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 2021 )3-0052-0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法总贝I!》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 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 转变⑴,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由于《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 组成部分编纂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侧重于通过《民法通贝I!》与《民法典》的内容比较 来分析探讨私权保护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从法律位阶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民法打交道。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法典学习心得个人体会五篇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__民法典学习心得个人体会五篇民法典学习心得个人体会一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民法典心得感想200字(精品8篇)
民法典心得感想200字(精品8篇)民法典心得感想200字篇1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为了更好地学习民法典,本报邀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律师,谈谈最近学习民法典的体会。
身份权入典意义重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第一千零一条规定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则。
这无疑是丰富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条款,为更加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打下坚实基础。
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由于现代社会进化到“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权的客体不再是他人的人身,而是身份利益,因而身份权的演化相对复杂,兼具双层结构,是对内外两种法律关系的概括,且“内外有别”,对内往往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对外则有明显的支配权特征。
法律适用上可以做到更加精确地规范复杂社会关系;法律效果上可以更加突出伦理秩序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身份权明确写入民法典关系重大,代表着我国法律文明和法治水平达到空前程度,是社会治理又一重要手段。
之前,我国立法对身份关系的界定和规范一直比较薄弱。
大量身份权纠纷,例如试管婴儿生殖细胞匹配错误、婚外情、欺诈性抚养、胚胎的使用和放弃等案件的审判常常困难重重。
下一步,在《民法典》指引下,司法实践将达到一个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权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依照保护人格权的规则,对侵害身份权的行为课以侵权责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民事权利;二是深化和细化身份权双重结构,合理协调身份权与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例如如何实现生育权效益最大化,研究权利位阶,精准评价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让人们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
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些亮点值得进一步思考与讨论。
一、增设“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大陆法律体系
大陆法律体系大陆法律体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所采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国家体制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目前的大陆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商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法规组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接下来的1000字中,我将介绍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
首先,大陆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其次,大陆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主体。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法律。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大陆法律体系以刑法典为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典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刑法典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种类,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大陆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典规范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
行政法典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分支法律。
行政法典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的公正和效率。
第五,大陆法律体系中还包括商法和劳动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
商法规范了国内外商业活动的法律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大陆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其他一些法律和法规,如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在不同的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大陆法律体系是一个立法系统完备、体系完整、权力分立、法律层级明确的法律体系。
它以宪法为基础,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典等多个法典为核心构成,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研究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购房者(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乙,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前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并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由于甲公司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尚未交付。
乙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甲公司以资金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乙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乙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大陆法国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报告应用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第一节前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场后,常要作两件大事。
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
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
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而在近代开场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
中华人民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
再加之,在方案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
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
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
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
本来在70年代末,同时成立了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个法律的机构,但结果,后3个法都公布了(其中民诉是"试行")。
民法流产了。
以后才陆续分别制定公布了婚姻法(新的、1980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最后是民法通则(1986年)。
这当然有种种原因和理由。
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民法典)的呼声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
这一段历史,应该留给法制史学家去回忆。
是非功过,也留待后人评说。
近两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呼声又抬头了。
法学家们似乎变得"聪明"些了,或者说变得"稳重〞些了。
既然知道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高不可攀的,现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就把它作为一个远期目标。
现实的努力放在民法典的各个局部——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之上。
英法法律体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基本问题。
英国和法国都是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它们分别代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本文通过对英国和法国法律体系的分析,探讨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改革提供借鉴。
二、英国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普通法是指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普通法主要通过判例法的形式体现,即先例原则。
(2)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英国,制定法包括议会法案、欧洲联盟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等。
(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长期形成的、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和惯例。
在英国,习惯法主要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如财产权和合同法。
2. 法律解释英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遵循先例,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有助于法律的灵活适用。
3. 法律适用英国法律体系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问题。
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和判决。
三、法国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法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是法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体系。
(2)立法法:立法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民法典、商法典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解释法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律解释的严格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遵循立法机关的意图,不能随意发挥。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有助于法律的稳定实施。
3. 法律适用法国法律体系采用专业法官制度,法官由法学专业人才组成。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立法法进行判决。
四、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1.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法国法律体系以立法法和行政法规为主要渊源。
案件法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甲,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但被告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甲多次与被告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检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本案件具有直接的法律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本案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性。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规范房地产交易的基本法律,对于本案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清晰;(二)房地产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三)房地产转让手续齐全;(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假设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展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长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开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屡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构造、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拟,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法律案例研究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张某支付定金20万元。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同时,李某应赔偿张某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资质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争议。
3.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四)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11浏览次数:6719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五节日本民法典一、概说日本明治维新是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变法”,而变法,只是把西方法制移植到日本,用以取代全部旧有的法制。
对于外国法的全面的、彻底的“继受”’像日本这样的例子,在世界历史上是少有的(被动的、强迫的继受,如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被另一国家灭亡或征服、侵占时除外)。
在这次对西方法制的继受中,日本在短短的十年内,制定公布了8部法律或法典:刑法(1880年)、刑事诉讼法(1880年)、(明治)宪法(1889年)、法院组织法(1889年)、行政诉讼法(1890年)、商法(1890年)、民事诉讼法(1890年)和民法(旧民法、1890年)。
其中有的简直就是外国法律的翻译。
例如民事诉讼法几乎就是那时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翻译本。
即使是这样,这种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也是令人惊异的。
一个东方的封建国家,原来什么近代法律也没有,在十年内一变而与欧洲的一些先进国家(如法国、德国)“并立”(这一点正是当时日本的先进志士所企求的),当然是非同小可的。
而且这些法律中,如明治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一直施行到二次大战之后才被迫废除;民事诉讼法施行了三十余年,到1926年才加以修改。
这些清形都成为研究日本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人们注意的焦点。
在这8部法律中,只有民法很是特别,是上述情形的一个例外,这一点更引人注意。
围绕着民法发生的“法典论争”,被人们以之与发生在德国的法典论争相提并论,议论不休。
1890年公布的日本旧民法后来被1896年和1897年公布的新民法所取代,后者一直施行到今天。
这部民法典是亚洲的第一部完整的、直追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民法典,还要早于瑞士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今天我们研究它,也还有现实的意义。
二、日本民法的制定经过(一)急于制定民法的原因日本在明治维新后立即着手制定各种法律,甚至直接翻译外国的法律,将之作为日本法律而公布。
当然有其不得已的原因。
总的说来,这是维新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分散的封建法制的要求。
但是在当时却有特殊的原因。
这就是想要通过调整人民间的民事关系,为国家的“富强”打下基础。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对外的原因,即改订不平等条约的需要。
当时法国、英国、美国、荷兰等都与日本订有不平等条约,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决定权。
前者使日本处于殖民地地位,感到屈辱,后者减少政府的税收,阻碍民族资本与国内产业的发展。
明治政府与外国交涉,外国政府均以日本必须整备法制,建立与欧洲各国相同的民刑诉讼审判制度为要挟。
明治27年(1894),日本与英国签订条约,以后相继与各国订约,修订以前的不平等条约,还是以重要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的施行为条件。
日本政府急于制定与欧洲各国类似的各种法律的急迫心情,可以从制定民法的情形看出来。
一方面忙于翻译外国法律,一方面频繁地设置、改设各种机构。
早在明治3年(1870年),日本政府在大政官之下设制度调查局,以江藤新平为长官。
江藤即命令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甚至指示说:“尽快地翻译,有误译也无妨”,打算就之修改后即作为日本的民法。
以后甚至把制定民法的工作一度交给外务省以求速成。
以后又聘请外国人来工作。
这些说明,“条约改正”是当时(明治初二十年内)最大的政治问题,而其前提则是“近代法典之完备。
”这一点,在刑事法律方面比较容易,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在1880年制定公布。
民法则几经周折,10年之后才得以制定。
(二)“旧民法”明治6年(1873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明治9年(1876年)着手起草民法,到明治11年(1878年)完成初稿。
明治12年(1879年)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
明治13年(1880年)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局,加紧起草工作。
民法编纂局一度划归外务省,后来又归司法省,由法国专家负责财产法部分,另由日本人负责亲属法部分,最后在明治21年(1888年)完成草案。
明治23年3月与10月,分两次将经过立法程序的民法公布,定于明治26年(1893年)1月1日施行。
这次公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
旧民法基本上以法国民法为兰本,分为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共5编1760条。
内容也大体上与法国民法典相同,关于人的能力和亲属关系在人事编,继承、赠与、遗赠、夫妻财产制都在财产取得编。
在继承部分规定了家督继承制度。
在财产编中规定了公用征收、水利等行政规定。
从法国民法典承继而来的这些编制方面的缺点,如物权债权不分、继承与夫妻财产制列入财产取得编,在民法中加入了程序法(如证据编)和有关行政的规定等,在当时(19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当然显得落后,但是这些并没有成为大的问题。
这部民法仍预定于1893年施行。
可是由于其他的原因,终于发生了法典论争而使这部民法夭折了。
(三) “法典论争”日本的旧民法是以法国民法典为兰本的。
早在制定之初,就把财产法部分委托给从法国聘来的专家(巴黎大学教授布瓦松纳)(这位专家先受聘起草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个法律很快被日本接受,于1880年公布施行),把亲属法部分交给日本学者,并且要求后者注意日本固有的风俗习惯。
可见当时已经注意到这两部分的不同。
在公布的旧民法里,财产法部分不用说,基本上是以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为指导的,其内容也与法国民法典相同。
这一方面,没有引起人们的异议。
亲属法部分虽然也保留了一些日本固有的制度,如家制、“家督相续”(身份继承制)等,但因当时主持工作的人究竟受到法国民法的影响,旧民法中的人事编就成了被称为体现“西方原则”的法律,其中散见着一些具有“近代性”的规定。
如在形式上,采用了先规定婚姻、接着规定亲子关系,最后才规定家长和家制的欧洲式序列(在东方古老的传统里,应该是先有“家”,而后才有夫妻关系和子女)。
关于血亲、姻亲和配偶的划分也是西方式的。
在内容上,虽然保留了家长权,却不承认家长权(户主权)的核心之一的家属居所的指定权,对家长也没有授与对家属婚姻的否决权(无效诉权),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家长的权力;关于家督相续人(身份继承人)因婚姻和收养而离去家庭,不予禁止。
这些规定与以后的新民法(1898年)比起来,显然是具有更强的“近代性”。
因而在旧民法公布前,这些已受到指摘了。
旧民法公布后,人事编立即受到批评,许多人认为旧民法无视了日本的“固有的淳风美俗”,特别是破坏了家族制度。
这样就形成了对旧民法拥护和反对的两派,而展开了“法典论争”。
早在1889年(公布前一年)就出现了反对意见,公布后,反对意见与拥护意见逐渐增多,论争逐渐激烈。
这两方面与日本法学界原已存在的两个学派结合到一起,形成两个严峻的阵营。
拥护派的中心是倾向于自然法的法国法学派,当时称为“断行派”(立即施行派)。
反对派则以倾向于历史法学的英国法学派为中心,称为“延期派”(延期施行,然后进行改废)。
这样,法律意见之争与流派之争、学派之争相结合,再扩大到政治思想和主X 不同的派系之争(具有自由思想的政见者当然加入拥护派,主X以家长制为基础而建立保守的国家的国家主义者加入反对派),这种论争日益剧烈。
延期派提出,这部民法破坏了日本立国的基础——绝对主义的家长至高无上的家族制度,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精神不符。
家长权是尊严的、不可动摇的,正如天皇的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样。
动摇家族制就动摇了“大日本帝国”的立国之本。
这样,法典论争由学术之争发展为政治斗争,由民法X围扩展到宪法与政治文化各方面。
1892年,穗积八束在《法学新报》(反对派的机关刊物)上发表论文《民法出而忠孝亡》,论争达到白热化,而且反对派的势焰已不可当。
论争当然反映到政府和议会里。
当时,商法(在德国顾问主持下制定公布的)方面也出现了问题,都引起了议会里的斗争。
当时议会里的议员多是具有保守思想的上层人士(特别在贵族院),结果是想得到的。
明治25年(1892年),两院(贵族院和众议院)以压倒多数相继通过了民法商法延期施行案,将民法和商法的施行期都延长到1896年年底。
法典论争以延期派的彻底胜利而告终。
日本的具有“近代化”因素的民法夭折了。
日本的法典论争显然是两种思潮的斗争,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与封建主义的反动思想的斗争。
随着“断行论”的失败,当时日本初露端倪的自由思想被压下去了,通过维护家族制度而维护天皇制度的思想站稳了脚跟。
有人指出,日本的旧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只此一点,就是对当时日本上层社会的一个冲击。
在大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的情形下,议会是当然不会通过的。
[1]这种说法虽然偏激,却道出了事情的实质。
(四)新民法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
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
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
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
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
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
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2]公布新民法的同时,将以前公布的旧民法废除。
三、日本民法的编制与内容(一)编制日本的新民法明治民法在编制上改依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
第l编《总则》,分为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6章。
第2编《物权》,分为总则、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10章。
第3编《债权》,分为总则(债权的标的、债权的效力、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权的让与、债权的消灭)、契约(又分为总则与赠与、买实等14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4章。
第4编《亲属》,分为总则、户主及家属、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亲属会议、扶养的义务8章。
第5编《继承》,分为家督继承、遗产继承、继承的承认及抛弃、财产的分离、继承人的旷缺、遗嘱、特留分7章。
总则编是以德国民法典为兰本的。
物权编和债权编的顺序没有依照德国民法典(巴伐利亚民法草案的顺序),而依撒克逊民法,物权在债权之前。
“占有”被规定为“占有权”。
永佃权是日本特有的。
先取特权来自法国民法。
亲属编显然与旧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把“户主及家属”放在开头,回到“以家统率个人”的封建原则。
继承编里也是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分开。
编制上的这些地方已看得出“新民法”的“新”之所在。
(二)内容日本民法(不再称“新民法”)的各部分存在着严重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