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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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移民局,湖北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鄂移[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移〔2010〕145号)各有关市、县(区)移民局(办)、档案局: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的要求,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移民局办公室或省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处,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南水北调移民档案工作。

二○一○年八月九日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号)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补偿、移民安置、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
【年(卷),期】2007(027)009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档案管理探讨 [J], 张红
2.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自动化调度系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浅析 [J], 马艳军;郭芳;马守英
3.均衡管理在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J], 吴继红;付正刚;陈正韩
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浅析 [J], 曹会利[1]
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圆满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质量调研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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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档案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科研等各阶段产生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室管理;(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安全保密,服务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设立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工程档案的利用工作;(四)负责工程档案的保密工作;(五)开展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六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工程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工程前期工作档案;(二)工程设计档案;(三)工程施工档案;(四)工程运行管理档案;(五)工程科研档案;(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八条工程档案的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范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三)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档案整理和存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工程档案的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二)确保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安全措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工程档案的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二)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三)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工程档案的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文件归档清单(南水北调)

文件归档清单(南水北调)

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说明为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资料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使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

各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档案管理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上报或移交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提交,归档文件要加盖蓝印“存档”方章。

一、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2、《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文件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二、编制说明一级编码文件:为单位名称,例如:建设单位文件,编码代码为“JS”。

二级、三级编码文件: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和文件归类要求进行了分类,编码按附表中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

四级编码文件:为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编码按附表中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

注:对于四级编码还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据四级编码文件内容可再做五级编码文件,以文件个数进行编排。

附表中参照表格:“J L××”和“CB××”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中规定的表格。

附表中文件份数:指归档、报送各单位需要的至少份数,具体(或实际)需要文件份数各单位自行掌握。

三、附表1-12(页)附表1 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JL-01附表2 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JL-01附表3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JL-01附表4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5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6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7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8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9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10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11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12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宛政[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79号)邓州市、镇平县、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方城县、新野县、唐河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妥善安置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四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征迁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为我市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局)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委托,负责我市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工作,保证征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第六条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编制。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4.30•【文号】国调办征地[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国调办征地[2010]57号)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征地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的经验做法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的经验做法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的经验做法刘岩【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2页(P20-21)【关键词】山东省; 南水北调; 工程建设; 档案管理【作者】刘岩【作者单位】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南 2501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1南水北调东线穿越江苏、山东和河北,其中山东境内输水工程总长1191km,受水区涉及山东省14个市的107个县(市、区),年均供水量达13.5亿m3。

南水北调工程档案作为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之一,详细地记载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1 档案管理现状1.1 档案管理法规体系建设为了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全面实施,2007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该规定全面详细地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档案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体制、档案管理、档案的验收和移交、整理和归档等环节做了明确界定。

可以说,该规定的出台为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此,山东省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招投标资料整编及立卷要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文书档案管理细则》《山东省南水北调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整编及立卷要求》等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1.2 档案管理成果截至2018年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档案管理共形成文书档案超过285卷。

涉及工程建设的28个设计单元完成了档案专项验收,形成档案资料单套3万余卷。

其中,东平湖-济南段工程于2008年通过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形成档案资料2682卷(图纸216卷,7424张,规划设计资料16卷,招投标资料1330卷)。

目前,部分归档资料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通过计算机软件将归档资料分类录入,形成了档案资料电子数据库。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建管〔200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境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境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理单位部 门较多 。除项 目法人外 , 还有交
通 部 门 、 电 公 司 、 方 水 利 部 门及 委 托 供 地
3超 前 管 理 未 能 完全 实现 .
长期 以来 ,对于各级各类档案 的 合同管理单位 ,每个 运行 管理单位对工 管 理工作没有一 种超前管理 的意识 , 程 建设期间形成档案 的归档套数要求不 复印件较多 , 原件很少 , 特种载体档案 苏省境 内一期 工程 总体建 设时序 长 , 各 严重缺失现象。当档案管理工作前期 单 体 项 目建 设 过 程 也 要 涵 盖从 项 目立 项
理 规 章 制度

三 、 好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建议 做 1贯 彻 执 行 “ 一 管 理 、 级 负责 ” . 统 分
的原 则
为更好地 贯彻执行“ 一管理 、 统 分级 负责 ” 的原则 , 工程开工初期建立相应 在
南 水 北 调 东 线 一 期 江 苏境 内工 程 的档案责任体 系 , 强化工程建设 管理 、 监 具 有 一 定 的特 殊 性 ,从 而决 定 了其 工 理 及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实 施 力 度 。项 目法 人
工作 , 对工程档案管理业 务缺乏指导 , 档案组卷的分类 , 形式多样 。 二是单体 立 相 关 检查 台 账 ,发 挥 现 场 机 构 直 接 监
对工 程 档 案 专 项执 法 检 查 工 作 也 未落 工 程 规 模 差 异 较大 。 既有 亿 元 级 项 目, 管 作 用 ;明 晰 监 理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归 档 实 到位 。另 外 由 于施 工 队伍 人 员 流 动 如 泵 站 等 主要 建 筑 物 ,也 有 万元 级项 范 围和责任 ,由监理单位 负责对施 工单 较 为 频 繁 ,使 得 原 档 案 管 理 人员 调走 目 , 影 响 配 套 工 程 等 。 如 因此 形成 的工 位 的档案资 料进 行指导 、 督促和检查 , 并 行 检 查 ,一 旦 发现 河 流 受 到 污染 或企

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局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局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度的执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认真遵守,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便于查阅、易于保存、操作简便、安全可靠和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保存工程实施过程和成果的档案文件,供决策参考,监督检查和历史研究参考。

第二章水利局工程档案的分类和保管第五条水利局工程档案应按照建设项目的名称、工程类型、实施单位等因素进行分类,区分为项目档案、技术档案、合同档案、财务档案、管理档案等。

第六条水利局工程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房或档案柜中,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火、安全可靠的状态,定期检查并进行防火、防水、防盗处理。

第七条水利局各级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八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方便管理者根据需求查询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水利局工程档案的采集、整理和归档第九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的采集应及时准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如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决策文件等应及时归档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文件名称、日期、工程分类等原则进行整理,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十一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时间节点,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归档入库,并在文件盒上标明文件名称、日期、编码等信息方便查阅。

第四章水利局工程档案的借阅和复制第十二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的借阅应经过档案管理员的书面审批,并签订借阅协议,借阅者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翻阅、涂抹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水利局工程档案的复制应经过档案管理员的书面审批,并确保复制的档案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南水北调在建项目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南水北调在建项目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规范、 档案保 密管理办法等制度 , 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三是严格管理程 序 , 真做好档案的收集 、 认 整理和归档 。要根据项 目特点 、 单位性质 , 区 分不同情况 , 确定不 同的收集办法 , 编制工作计划 , 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 对于一些形成周 期短 、 时间性强 的档案 , 要及时收集 , 避免 因时间拖延 造成的内容混淆 、 遗缺 , 降低档案质量 ; 对于形成周期长 的档案 , 则应 明 确划分收集 的时问 区段 , 以根据具体工作 内容来划分 , 可 也可 以根据工 作阶段来划分 , 而达到整体档案形成 的完整性 ; 已收集 的资料 , 从 对 技 术负责人要认真 审核 、 严格把关 , 审核不合格 的资料 , 要求及时整 对 应 改; 档案整编要 符合归档质量 、 数量 符合归档要求 ; 以项 目和合同为 要 单位成套移交档案 , 移交中 , 严格手续 , 要 理清职责。 3加 大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 档案信 息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工程项 目中前 期资料 、 目中间阶段图纸及报告 、 项 其他相关文档 资料 的分类 、 维护等 动态管理档案 的电子化管理 , 不仅利 于档案资料的及时收集 、 整理 , 还 可以提高档案 的检索效率 , 延长保存期 , 增加保密性 , 达到节约人力 、 物 力的 目的。为此 , 要加大对档案工作 的投入 , 尽快配备必要 的先进设备 , 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步伐 。 三、 对档案 管理工作人员的一些要求 1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 :档案是 、 “ 人类 活动 的真实记录 , 是人们认识 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 。 借助档 案, 我们 能够更好地 了解过去 、 把握现在 、 预见未来。档案事业是党和 国 家事业发展 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 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项 目档案是 工程 建设 管理的决策过 程 、 议事规则 、 会议 纪要 、 检查通报 、 量监督 、 质 招标投标等各方面的材料 、 图片 、 录像 、 文件 , 其真实 、 齐全 、 系统具有多 方 面的作用 。首先 , 它是项 目建设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的真实记载 , 全体 建设者工作的智慧结晶 , 同时也是 上级部门进行 工作计划 、 决策以及检 查、 稽查 、 审计等的查考凭据 。 其次 , 按照“ 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 , 项 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的规 定 , 档案验 收是实施项 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之 同时工程进入运行期后 , 档案资料是 工程 正常运行 、 实施维 护 、 维 修、 保养以及开展技术工作 的重要基础 资料 。因此 , 级档 案工作人 员 各 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 , 严格按 照档案管理 的相关规定 , 认真做好档 案收 集、 整理 、 归档保存 及移交工作 。 2 增强责任 心和工作 主动性 。工程项 目的第一 手现场 资料是档 案 、 收集的重点 , 档案工作 出现疏漏 , 往往发生在这个环节 。各级 档案 管理 人员要牢 固树立 “ 现场第一 ” “ 务意识” 、服 的观念 , 工作 中“ 不等 ” “ 、不 靠” 主动深 入工程第一线和工地现场 , , 及时收集 资料 , 时进行整编 ; 及 要协助技术 人员做好资料的分类 、 整理 ; 发现不符合档 案保 管要求的 , 要及 时向领导提 出, 以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 3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项 目档案涉及到上级部门 、 、 设计 、 监理 、 施 工单位 、 目 项 法人 以及地方政府多个单位 、 部门 , 各单位 、 各部 门工作产 生的档案如不能及时收集保管 , 极容易造成档案资源的流水 。 档案管理 人员是各个单位沟通联络的纽带 。 档案管理人员 要提高协调意识 、 协调 能力 , 加强横 向、 向的沟通联络 , 纵 建立协调联 系制度 , 及时提供 资料 , 主动 服务 项 目建 设 。 科技信息 专题 论 述

严格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依法保护工程项目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工程项目档案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主体责任、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安全可靠、利用便捷等原则进行操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与人员第四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应当设专门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全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档案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档案目录和分类第七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目录,将工程项目档案按照类别、年代、内容等进行分类编制。

第八条工程项目档案应当按照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分类:(一)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进行分类,如水利工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等;(二)按照工程项目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确保工程项目档案的时序性和完整性;(三)按照工程项目的区域位置进行分类,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九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存储和利用等环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将相关的文件、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目录和分类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将档案存放在指定的档案库中。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档案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保证档案的完好无损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档案的保密原则,依法进行查阅和利用。

第五章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京调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调委〔2009〕1号)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代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四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007-1-30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是指该两项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试运行阶段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工程档案管理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中,工程档案管理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同步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第六条工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主体工程建设项目。

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工程档案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日期:2011年6月23日一、综合类1.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2.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03]1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6.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7.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11.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1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1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14.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19.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2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2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2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2005]74号)2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2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3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3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3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二、投资计划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100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1)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三、经济财务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4]18号)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安全工作规定》(综经财[2004]4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6.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2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2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2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四、建设管理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6]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1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83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2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26.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五、环境保护类1.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以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六、征地移民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8.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8号)9.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七、监督管理类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南水北调在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南水北调在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浅谈南水北调在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摘要:在建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整个水利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类文件。

针对其具有:(1)法制性;(2)成套性;(3)实用性;(4)档案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等特点,提出了建档方法及档案管理措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特点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在建工程档案及特点在建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整个水利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类文件,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等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在建水利工程档案具有如下特点:(1)法制性。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000 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 号)中,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建立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使在建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关系,因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否则,即属违法,严重的还将受到档案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此外,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收入档案的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设计及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所有材料,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经资质部门认证或批示,充分体现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成套性。

水利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应的工程档案必然是由若干单项工程档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配套齐全的完整档案体系。

哪一个单项工程档案都不可淡化和缺少。

(3)实用性。

水利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据;竣工验收时,是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工程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修养护工程的依据。

因此,工程档案是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有用的历史性资料之一。

工程水利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水利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水利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水利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信息化、规范化、有序化,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水利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各级水利部门、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三、档案管理部门各级水利部门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协助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管理。

四、档案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档案的存储安全。

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五、档案管理内容1.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验收资料、竣工图册等各类档案,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档案。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确保档案的检索和利用便捷。

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归档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存储空间和安全。

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借阅、调阅的制度,规范档案的利用和管理。

六、档案管理流程1.立项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并进行归档。

2.施工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并进行归档。

3.验收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册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并进行归档。

4.档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的制度,规范档案的调阅和借阅程序,并严格控制档案的利用权限。

(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总则1.0.1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及山东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配套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配套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1.0.3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4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1.0.5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6配套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7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1.0.8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

1.0.9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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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配套工程沿线市、县(市、区)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项目法人对工程档案管理负总责,要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其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行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及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督促、检查、指导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

(四)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兼)职人员。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所承担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档案资料整理质量及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工程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以供水单元工程为单位,完成档案工作的整编并组织进行档案自验工作,配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分管档案工作,落实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承担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全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含监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监理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2.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施工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签署审核与鉴定意见;3.审查、汇总有关监理、施工档案资料。

(二)施工单位负责所承担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要加强归档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具备条件后,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鉴定。

(三)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配套工程归档要求移交全部档案。

负责对应归档的前期文件,勘测设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合格后直接移交项目法人。

见(附件5)。

第八条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填报《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按规定报送项目法人。

见(附件1)。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九条工程档案管理实行文件形成单位立卷制度。

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均应按本办法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移交项目法人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时,要同步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协议时,同时明确提出对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审核和移交工作的要求和违约责任;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质量与管理情况;进行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项目合同验收及竣工验收),首先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质量,并及时将工程各阶段验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实行档案验收等级评定制度。

档案验收等级作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档案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评定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档案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档案的整理质量,是衡量工程参建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对未移交最终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的单位,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归档质量优良、档案的综合管理及单项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项目法人(现场建管机构)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档案人员要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登记、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档案利用与管理。

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凡属密级档案(含秘密、机密、绝密),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库房及装具,并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设备。

第四章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移交第十六条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分类清楚、组卷合理。

所有归档材料要做到数据真实一致,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案卷线装(去掉金属物),结实美观;图片、照片等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备考表共组合装订为一卷,卷皮题名等内容、卷内目录、备考、档盒脊背内容一律用微机统一格式发排;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案卷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要求。

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国调办综[2009]13号)。

归档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要求统一折叠。

案卷质量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七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

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见(附件6)。

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

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一)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新绘图应按原图编号, 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

监理单位应在图表上方加盖并签署“监理审核章”。

见(附件6)。

第十八条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文件)、胶片、录音、录象、等声像材料,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对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尤其对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有关单位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随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九条归档套(份)数、(一)全部档案材料提交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需求单位各一套的要求。

其中正本(原件)一套,副本若干套;照片一套,照片光盘若干套。

(二)上交省南水北调局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前期文件:供水单元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建议文件、企业法人委托授权文件、各专项报告及审批文件等;2、完工验收文件:工程验收报验申请及批复文件、单位工程及合同标段以上完工鉴定书;各项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工程决算报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见(附件5)。

图纸内容包括:1、供水单元工程总平面图;2、综合管线竣工图。

电子文件及声像文件内容包括:1、档案总目录、卷内总目录及光盘;2单位工程、合同项目报告类光盘,供水单元完工验收报告类光盘;3、工程建设重要过程、重大事件、事故,声像档案;4、记载完工验收会议主要情况光盘;5、照片档案、照片光盘;6、其他有保存价值电子档案等。

共提交3套。

原件一套,副本两套。

(三)电子文件等应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二十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

见(附件7、附件9)。

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省南水北调局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工程档案验收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在工程完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未经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进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配套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

其中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及重要阶段的档案检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并要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二十四条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和评定,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向省南水北调局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见(附件11)。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档案资料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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