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

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