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1.引言南水北调是一项宏伟的国家基础设施工程,旨在解决华北地区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的成功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资金运作的透明化、规范化。

本文将就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根据国家规划,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需要将李澍的东线、汉江的中线、长江的西线,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

据不完全统计,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已经超过千亿。

为了确保这笔庞大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部门组建了专门的收支管理团队,并制定了相关的收支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初创阶段、规范化阶段、现代化管理阶段。

初创阶段,南水北调工程部门主要集中在收支管理财务的基础上,确保资金的流动和使用;规范化阶段,南水北调工程部门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资金流失和浪费;现代化管理阶段,南水北调工程部门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工具,加强了资金的风险管理和资金的合理运作。

3.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南水北调工程的高投资和高风险决定了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资金的收支管理非常重要。

如果南水北调工程部门的收支管理不规范,将极大地影响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因此,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对于南水北调工程的成功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规范性原则、透明性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透明性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风险控制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合理性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战略规划和工程实施的需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江苏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保质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作贡献,也有利于改善我省沿线地区水资源供应和水环境质量,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价政策,尽快调整实施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二月六日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下达我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省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豫发改地区〔2017〕1051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地区〔2017〕1051号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合作办,邓州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协作办,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项目是指列入河南省对口协作年度投资计划,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负责筹集,重点用于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邓州市等地区对口协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管理部门是指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合作办,邓州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协作办,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栾川县、卢氏县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协作办。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濮政办[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05〕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情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基金(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筹集。

第三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对农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标准按省发展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0•【字号】苏政办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函〔200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的部分。

治污工程的基金使用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市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分年度任务定额上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南水北调治污工程(以下简称治污工程),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国函〔2002〕117号)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治污工程项目。

治污工程包括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综合整治工程、截污导流工程、入海口滩涂湿地生态处理工程、部分企业结构调整项目和提高标准点源治理项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宛政办〔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发改〔2017〕10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北京市专项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对口协作资金使用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用于非营利性项目。

根据需要可探索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但需报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重点支持水源区水质保护、产业转型、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乡村振兴等领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旨在解决北方地区严重缺水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总则1.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

2. 目标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提供北方地区的水资源。

三、工程建设管理1. 规划与设计南水北调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兼顾各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施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资金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四、运行管理1. 设备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设备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2. 水源调配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调配,同时充分满足各地区的用水需求。

3. 运行监测南水北调工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环境保护管理1. 生态恢复南水北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评估,并制定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2. 水资源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和过度开发水资源。

3. 污染防治南水北调工程应严格控制和治理水域污染,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六、责任与监督1. 责任划分南水北调工程的责任应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履行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监督机制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应建立完善,通过建立监测点、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6•【文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投资总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职责,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属跨地区、跨流域配置水资源的特大型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统筹安排,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分为主体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主体工程指总体规划确定的输水干线及干线中建筑物(水库、泵站、隧洞、渡槽、倒虹吸、埋涵及分水口门<闸>等)工程、东线截污导流工程和其它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工程、补偿工程、水土保持及环境工程、通讯与监控等专项工程。

地方配套工程指输水干线口门以下相关配套工程。

其它治污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已另行规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责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配套工程投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各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划分第六条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和单位工程三个层次。

第七条单项工程是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

一个单项工程由一个或多个设计单元工程组成。

第八条设计单元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经财〔2005〕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投资包干管理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

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

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整理)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

(整理)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

(整理)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金湖站工程、金宝航道工程及金宝航道沿线其他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苏水源综(2021)4号文件的批复,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作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局是金湖站工程、金宝航道工程及其沿线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工程价款,核算工程建设成本,监督资金的使用,参与工程验收,按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完工决算,积极配合稽查和审计,做好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及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建设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建设局设立财务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核算精品文档精品文档金湖站、金宝航道工程建设成本及本级建管费用,并负责对金宝航道沿线其他工程资金的拨付工作。

对所属建设单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货币资金第八条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各建设单位应单独开设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存储和结算,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如需变更,须报水源公司批准。

第九条“银行日记账”应及时核对,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款项,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支现金,能转账的不得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17日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旨在解决我国北方地区的缺水问题,改善北方地区的生态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一次尝试。

该工程的建设资金筹措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财政拨款由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规模之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国家财政拨款成为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国家财政部通过拨款的方式向南水北调工程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科学研究等方面。

2.商业贷款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财政拨款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个需求。

因此,项目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以获得更多可用资金。

商业贷款不仅可以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额外的资金,还可以提高项目的借款能力和信用度。

3.社会投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不仅为国家提供了一条新的水资源调度途径,还为社会吸引了大量的投资。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在社会上宣传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社会价值,争取社会投资的支持。

二、资金筹措的难点资金筹措一直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难点之一。

首先,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规模之大,所需资金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给企业和政府的资金储备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其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长时间、大投资的持续资金,而一些企业家和投资者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长期风险。

三、解决方案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难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国家财政加大拨款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工程,国家财政部门应该给予充分的支持。

通过增加拨款的额度,提高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企业和政府的资金压力。

2.多渠道获取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资金,如商业贷款、社会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策略,联系商业银行、投资者等渠道,积极获取资金支持。

3.减少建设规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规模过大,给资金筹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㈡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六、财务管理
㈠财务基础工作管理
1、财务管理部门: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部门是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对乡(镇村财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6、账务设置及会计核算: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按统一要求建帐、记帐,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还应以村为单位设立辅助账,并按要求与县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账核算项目一一对应。
7、财务档案保管: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依法按规定保管征地移民资金财务档案,明确保管人员的责任,坚决避免财务档案毁损、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㈢利息收入管理
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要如实记账反映,专门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七、监督管理
㈠内部监督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㈡部门监督
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征迁安置工作及征地移民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使用本级的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分额由由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拨付各乡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在拨付之前需与各乡签定包干协议,明确此项资金只能用于征迁安置工作,所有原始单据各乡(镇)必须妥善保存,留作备查。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石家庄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管理制度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水利工程,旨在解决华北地区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提高该地区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

南水北调工程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利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筹集管理制度,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基金筹集模式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其中政府资金占总投资的大部分,社会捐赠则是补充性的,所以我们先来看政府资金的筹集模式。

政府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筹集方式如下:1. 中央财政:南水北调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工程,中央财政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按照工程进度和需要,通过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向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下拨资金。

2. 地方财政:南水北调工程覆盖的地区主要有河南、山东、河北、天津、北京等省市自治区,这些地区也为工程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

社会捐赠主要分为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两种模式。

1. 企业捐赠:南水北调工程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公益性,许多企业都看到了这一点,纷纷捐赠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捐赠方式比较多样,如向项目管理机构捐赠资金、设备、技术以及自愿参与项目建设等。

2. 个人捐赠:南水北调工程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和支持。

个人捐赠多以资金和物资捐赠为主。

大多数个人捐赠是通过各种募捐活动进行的。

此外,也可以让民众购买南水北调公益性产品,这样一来,既可以获得厂家的捐赠额度,还可以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捐赠行动中来。

二、基金管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避免造成资金损失,同时也要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目前,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的筹划、管理和使用一般由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局承担。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成立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和权力主要集中在南水北调工程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其具体职责如下:1. 协调各部门合理拨款,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规范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2018年6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章附则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水质保护、精准脱贫、民生改善、产业转型升级、两地交流、人才培训、重要课题研究和经批准的其他对口协作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协作资金是指北京市为落实国家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3〕544号)的十堰市所属9个对口协作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

南水北调财务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资金筹集:(一)根据工程进度,合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争取政策性贷款。

(三)依法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工具。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资金使用:(一)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支出。

(二)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控制支付程序和权限。

(四)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核算:(一)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财务报告:(一)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内部控制:(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第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审计:(一)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审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京调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调委〔2009〕1号)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代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四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资金使用方案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资金使用方案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资金使用方案一、资金来源与总量。

南水北调这超级大工程的管理资金呢,一部分是来自国家专项拨款,这就像家里的长辈给的大笔启动资金一样靠谱。

还有一部分是沿线受益地区根据一定比例分摊的,毕竟大家都从这水里得了好处,交点钱来管理也是应该的嘛。

这两部分加起来就是我们可以用来管理这个大工程的钱袋子啦,总量可是要精打细算着用呢。

二、人员薪酬与培训。

1. 薪酬部分。

首先得把钱花在那些守护南水北调工程的英雄们身上。

从工程巡查员到高级工程师,都得有合理的工资。

巡查员每天风吹日晒沿着线路检查,就像工程的“小卫士”,他们的工资得能保证生活得踏实,不能让人家饿着肚子干活。

工程师们就更不用说了,那可是工程的大脑,他们的薪酬得有吸引力,这样才能把最聪明的脑袋留在这儿。

2. 培训方面。

为了让这些工作人员能时刻跟上工程管理的新要求,培训的钱不能省。

定期请专家来给讲讲最新的水利技术、工程维护知识啥的。

这就好比给战士们不断升级武器库,让他们在管理工程的战场上更厉害。

而且,还可以送一些有潜力的员工到外地甚至国外去学习先进经验,回来报效南水北调工程嘛。

三、工程维护与设备更新。

1. 日常维护。

这个工程就像一个超级大的机器,日常的保养可重要了。

管道的检查、渠道的清淤、泵站的维护,到处都要花钱。

就像照顾自己的爱车一样,这儿擦擦那儿补补。

定期检查管道有没有裂缝,要是有小裂缝就赶紧补上,不然就会变成大麻烦,这就需要钱来买材料、请工人。

渠道里要是淤泥太多了,水就流不畅快了,就得花钱请挖泥船之类的设备来清理。

2. 设备更新。

有些设备用了好些年,就像老人一样,虽然还能凑合着用,但效率不高了。

比如说那些抽水的大泵,旧了就抽水没那么猛了。

这时候就得果断更新,买新的高科技设备。

虽然新设备贵,但是能让工程运行得更顺畅、更节能,从长远看是划算的。

而且新设备就像新玩具一样,工作人员操作起来也更带劲呢。

四、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

1. 水质监测。

南水北调的水可是要给好多人喝的,水质必须严格把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6•【字号】冀政〔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41号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筹集部分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精神,规范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确保我省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完成南水北调干渠工程中央下达河北省的基金征收任务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也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划入基金。

第四条基金征收对象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缴纳单位为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城镇供水企业取水由供水企业缴纳;自备井取水由自备井产权单位缴纳;直接从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由取水单位或个人缴纳。

城镇供水企业缴纳的基金,不计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业使用财政专门票据向用水户收取后,统一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用水暂不征收基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
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