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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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印发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管理)(印发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 总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收活动。

1.0.3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1.0.4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关规定。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6 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导则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1.0.9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收活动。

1.0.3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1.0.4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关规定。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6 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导则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三检制制度及质量检验程序

三检制制度及质量检验程序

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调蓄工程施工第十标段三检制度及质量检查验制度编制人:批准人:日期: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施工第十标段项目部三检制制度及质量检验程序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东干渠工程施工第八标段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满足合同要求,我项目部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东干渠工程施工第八标段工程施工三检制及质量检查程序》一、三检制度1、初检责任人:作业班组组长职责:初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要求班组人员相互间进行检查、监督和把关,每道工序完成后,由该班组按照工序或单元工程规定的检查(检测)项目逐项检查,真实地填写施工记录,并由班长本人签字。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质量控制要求,严格规范施工程序。

班组是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的主体,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主体。

初检合格后,负责初检资料的整理与上报,并为复检工作做好现场准备。

2、复检责任人:现场值班施工队兼职质检员;职责:复检是在班组初检的基础上,由现场施工队兼职质检员对初检所形成的相关记录进行复核。

复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初检项目是否齐全;检验数据是否准确;检查结果与施工记录是否相符等,并负责做好复检工序项目内容的检查。

复检验收合格后负责复检资料的整理与上报(质量管理部现场专职质检员)并为终检工作做好现场准备。

3、终检责任人:现场值班质量管理部专职质检员;职责:终检是对初检、复检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由现场专职质检员对初、复检所形成的相关记录进行复核。

终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经过复检后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与施工情况一致;并负责终检验收工作。

终检验收合格后负责终检资料的整理与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并为最终质量检查工作做好现场准备。

二、质量管理部终检人员名单三、质量检验程序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及工程外观质量检查等程序(图2-1)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程序(图2-2)。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2)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 (7)第四章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8)第五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9)第六章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10)第七章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1)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前言南水北调工程作为我国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水利工程,经过多年筹划和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

但是,在工程建设结束之后,为了确保工程投资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进行全面的验收和监管,规范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管理原则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落实“责任到人”原则。

2.坚持科学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投资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

3.严格依法行事,杜绝行政干预和违法行为。

验收程序前期准备在开始验收工作之前,需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1.选定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和方法,确保验收全面、公正、科学、合法。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档案等资料,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验收过程1.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水源、输水管线、调节池、水厂等主要构配件,要逐一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验证工程性能:验收人员应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工程性能进行验证,特别是水源能力、输水能力、污染防治设施的效果等。

3.检查工程完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工程质量、材料验收、施工技术等方面,确保工程完美质量。

验收结论验收工作负责人应当将验收结果及验收结论予以归纳、总结和判定。

验收结论共有四类:1.通过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可以正常使用。

2.有条件通过验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工程存在的不足进行修复或处理。

3.不合格:不符合验收标准和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建设或维修,并在再次验收之前,实现质量标准。

4.暂缓审核:需要进一步考虑、研究和处理,以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豫交文〔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跨渠公路桥梁建成通车数量日益增多。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跨渠公路桥梁验收与移交工作的顺畅,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检测鉴定工作跨渠公路桥梁交工验收前,按照《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要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竣工验收前,由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验收工作1、交工验收工作由跨渠公路桥梁所属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导。

2、试运营期满后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交叉公路管理权限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1)跨渠高速公路桥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验收,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2)跨渠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验收,相关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3)跨渠县道桥梁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验收,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建管〔200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2.10•【文号】办南调〔2020〕25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南调〔2020〕259号为加强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我部制定了《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穿跨邻接项目是指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穿越、跨越、邻接中线干线工程的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本办法所称工程安全,包括中线干线工程设施安全、水质安全和调水运行安全。

第三条穿跨邻接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同时应符合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

第四条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是履行穿跨邻接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利部及中线干线工程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职责权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穿跨邻接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管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管,以及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对下一级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管。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水利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实施穿跨邻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验收管理制度创新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验收管理制度创新

cpa c ytm/ h n Z ak i e tn es s / e h o a,Wag Q tn ,R n Z j n e C n i g e ei o a
Ab ta t n o d rt e uae ln c ust n a d rs t e n ciie n t e c n tu t n o o t —Not ae sr c :I re o rg lt a d a q iio n eet me ta t t si h o sr ci fS uh i l v i o rh W tr
南 水北 调 工 程 已开 工 的东 、 线 中

期 工 程 需 要 永 久 占地 62 .7万 h m,
临时 占地 33万 h - m ,搬 迁人 口 4 4万
l n c u sto n e e t me t fo t e a g e o n g me tb i e e tl v l , a i g f a u e fc mp n ai n o a d a q ii n a d r s t e n , r m h n l f ma a e n y d f r n e e s t k n e t r s o o e s t f i l f o
ln c us ina drste e t r n e n f h rjc t lcnieai . a daq iio n eet m n r gme t epoe tnof l o s rt n t l aa ot i u d o Ke r s ot - o h Wae ieso rjc;hc n ce tn e o a d aq it n a d rste n ; y wo d :S uh N r t D vrin Poetc e k a d ac pa c fln c us i n eet met t r io l

NSBD102020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NSBD102020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NSBD102020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NSBD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用技术标准NSBD10-2007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2007-11-27 公布2007-12-1实施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治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要紧内容包括总则、施工合同验收、时期验收、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遗留咨询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附录等8个章节。

使用过程中,如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或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治理司。

本导则批准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导则主持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治理司本导则讲明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导则主编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治理司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本导则要紧起草人:李勇王松春唐涛井书光赵世新伍宛生江瑞勇秦小桥尤国文袁文传曹继文1 总则 (1)2 施工合同验收 (2)2.1一样规定 (2)2.2验收程序的差不多要求 (3)2.3分部工程验收 (3)2.4单位工程验收 (4)2.5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6)3 时期验收 (7)3.1一样规定 (7)3.2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 (9)3.3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10)4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11)5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12)5.1一样规定 (12)5.2技术性初步验收 (13)5.3完工(竣工)验收 (15)5.4工程质量抽检 (17)6 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 (18)6.1一样规定 (18)6.2技术性初步验收 (199)6.3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 (19)7遗留咨询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19)8 附录 (21)1 总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治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引言:水利工程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是十分必要的。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探讨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以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原则,注重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估水利工程的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水电站、渠道、泵站等。

二、主要内容2.1 验收标准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基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进行,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制定不同的验收标准,例如水库的验收标准应包括大坝的稳定性、水闸的运行可靠性等。

2.2 验收程序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工程竣工报审、现场检查、试验验证和技术鉴定等环节。

验收程序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合理的安排,注重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估。

2.3 验收要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应包括工程基础和结构的稳定性、工程设施的可靠性、工程运行的安全性等方面。

验收要求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2.4 验收机构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机构。

验收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2.5 验收结果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并颁发相应的质量验收证书。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0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水量统一调度、水质严格保护、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运行安全、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并将配套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协调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南水北调管道验收实施方案

南水北调管道验收实施方案

南水北调管道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重大的水利工程之一,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运行,对南水北调管道进行验收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南水北调管道验收实施方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目标。

1. 确保南水北调管道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确保南水北调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 为南水北调管道工程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三、验收内容。

1. 管道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验收;2. 管道的外观和内部结构的验收;3. 管道的运行试验和安全性能的验收;4. 管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影响的验收。

四、验收流程。

1. 准备阶段,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人员名单,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2. 管道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验收,对管道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 管道的外观和内部结构的验收,对管道外观和内部结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没有明显的缺陷和质量问题;4. 管道的运行试验和安全性能的验收,进行管道的运行试验,测试其安全性能和稳定性;5. 管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影响的验收,评估管道对周围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确保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五、验收标准。

1. 管道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管道的外观和内部结构的验收标准,无明显的缺陷和质量问题;3. 管道的运行试验和安全性能的验收标准,安全可靠,稳定运行;4. 管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影响的验收标准,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六、验收结果处理。

1. 如果管道符合验收标准,可以正式投入使用;2. 如果发现问题,需要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七、验收总结。

南水北调管道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工程的顺利运行和周边环境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档制定的南水北调管道验收实施方案,能够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为工程的成功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京调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调委〔2009〕1号)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代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四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日期:2011年6月23日一、综合类1.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2.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03]1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6.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7.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11.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1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1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14.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19.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2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2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2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2005]74号)2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2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3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3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3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二、投资计划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100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1)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三、经济财务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4]18号)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安全工作规定》(综经财[2004]4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6.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2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2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2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四、建设管理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6]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1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83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2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26.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五、环境保护类1.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以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六、征地移民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8.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8号)9.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七、监督管理类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印发稿)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印发稿)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 总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收活动。

1.0.3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1.0.4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关规定。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6 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导则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1.0.9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导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导则》的通知
省水务中心,石家庄、廊坊、沧州、衡水、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按照《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导则》(办南调〔2019〕134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调水建〔2012〕62号),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等规范文件,结合我省水厂以上配套工程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导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
作导则
河北省水利厅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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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第二章施工合同验收
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阶段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章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

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上述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明确是否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专项验收鉴定(或评价)结论性文件;
3.要求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决算报告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
6.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验收范围及具体验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验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纪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依照规定给予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及时组织验收或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组织施工合同验收时,由验收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工程移交
第三十三条工程移交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

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

通过合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委托或代建的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移交项目法人管理。

工程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

第三十四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完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后进行工程移交。

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经交接双方同意,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遗留问题处理,直到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专项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成果性文件中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处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载。

第三十五条工程移交后,如发生由于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
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落实已经通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工作责任;具备运行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投入运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验收过程中的有关程序及质量评定执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办制定的补充规定和技术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根据施行情况,由南水北调办负责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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