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中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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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中问题探讨

摘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本文就南水北调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入手,分析了在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如:代建制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设基金问题、中央投资的出资人代表问题,并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汉江中上游的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闸引水,经长江流域与淮河流域的分水岭方城垭口,沿唐白河流域和黄淮海平原西部边缘开挖渠道,在河南郑州附近通过隧道穿过黄河,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自流到北京颐和园的团城湖。中线主要向输水沿线的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省市20余座城市提供生活和工业用水。输水干渠全长1277公里,向天津输水干渠长154公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以解决华北地区的城市生活与工业用水为主。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一是适时供水调度安全可靠。丹江口水库具有巨大的调节能力,主汛期除保证防洪外,调节库容达98亿立方米,汛后达190亿立方米。总干渠两侧已建成大量的水库,可以承担“充蓄”调节和“补偿”调节的任务,另有瀑河水库作为“在线”调节水库。通过总干渠并采用已有成熟经验的现代化控制技术和先进的调度管理手段,可确保供水调度安全可

靠。二是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总干渠位于平原的西部,居高临下,控制范围广。与受水区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连接简单,供水调度灵活机动。三是具有丰富的水源后备。中线工程近期、后期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远景视需要可以从长江三峡引水。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体制在总体上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务院成立南水北调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省(市)政府负责人参加,对南水北调重大事项决策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在水利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层次:组建南水北调调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项目法人,承担干线主体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对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第三层次是沿线各省承担供配水任务的供水公司。

2代建制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全线建设管理总体平衡、取费标准、奖惩办法等多方面的因素,也给代建制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

2.1代建制单位的介入时机问题

比如某标段委托建设管理项目于2005年底之前完成了全部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而代建管理单位2006年7月才招标选定,因此,代建单位未能组织或参与上述招标工作。另外,该标段前期征迁等各项准备工作代建单位未能全面参与,至于前期设计等前期工作更无法按期介入,对代建单位全面热悉掌握工程情况、协调处理与地方的关系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2.2管理范围和权限问题

该标段所辖3个施工标段,与其他几个建设部相比,管理范围相对较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工程款核定、支付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代建项日管理单位与直属3个现场建设部赋予了同等权力,但与办法规定尚小完全一致。

2.3代建管理收费问题

由于国家概算批复的建设管理费用低,尽管招标时己经最大限度地按批复概算控制,但仍然小能满足代建单位的费用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建单位在人员、设备等资源上的投入和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3建设基金问题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以我国紧缺的重要自然资源—水资源为主要经营对象,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超大型基础设施,要求“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实现这一目标,关

键是要对南水北调建设基金正确定位,明确该基金是中央政府专项征收、专项使用。

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特点和性质,建议南水北调建设基金由中央政府专项征收、专项使用。也就是说,除中央预算内拨款安排的资金外,南水北调建设基金同样是中央政府投人调水公司的资本金。这样,南水北调调水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独资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为沿线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水服务,并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生态等综合目标。公司通过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通过公司信息公开化以及用水户广泛参与等措施,实现公司的高效稳定运营。

由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涉及多个流域、多个省市,除了有调水、供水任务外,还涉及防洪、抗早、生态等多种功能,水利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行业指导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4中央投资的出资人代表问题

由相关流域机构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央投资出资人代表,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流域机构的性质决定的。不仅有利于从国家大局出发,充分考虑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实际情况,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配置,而且有利于协调有关各省市之间的水事矛盾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中央投资产权由几个流域机构共同拥有,在公司运营中可以互相制衡,使公司决策更趋民主化和公开化,有利于水市场的良性发展。

流域机构作为南水北调中央投资的出资人代表,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并不冲突。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很大,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应是改革原则之一。

总结:根据以上分析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抓紧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基金”,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资金的筹措和工程的顺利实施。签订科学的供水合同,充分发挥水价体系特别是基本水价的作用,保证地方需调水量的合理性。积极争取国家授权流域机构作为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出资人代表。抓紧南水北调调水公司的筹备组建工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参考文献:

[1]赵晓虎,田川,韦中亚,等.中国水利信息化现状及解决方案[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3,1(2):26-28.

[2]郑永清.水利上程项目推行“代建制”的必要性分析[j].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006,(3):51-53.

[3]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j].水利发展研究.2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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