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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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文物建筑作为历史遗产,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所有在文物建筑内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文物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

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文物建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火灾隐患,必须加强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五、严格控制明火使用。

在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明火使用,特别是在易燃易爆的区域,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火灾隐患。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知识普及、预防为主。

七、建立文物建筑火灾应急预案。

针对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必须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八、加强消防安全设备的更新和升级。

文物建筑内的消防安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九、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消除火灾隐患。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文物建筑必须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总结: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希望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好我们的历史遗产。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1.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区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与其他区域做有效隔离,不应将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

2.文物建筑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质本体结构中,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

3.游客或工作人员不应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火源。

4.照明、展览背景灯光不应时间通电,不超年限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5.电气线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文物木质结构本体上。

6.博物馆和文物建筑修缮不宜使用电气焊、防水修护等明火作业行为,如需使用,应落实防护措施。

7.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具。

8.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9.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一、场所管理1. 各部门负责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查。

2. 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存放合理,随时可以使用。

二、人员管理1. 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知识。

2. 建立健全消防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三、火灾隐患排查1. 每季度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 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存储数量和存放位置,确保安全。

四、消防设备维护1. 消防设备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 定期组织消防器材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五、防火安全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2. 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六、电气设备安全1. 配电箱、电线等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2.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确保用电安全。

七、厨房安全管理1. 厨房要配备防火设施,及时清理油污,保持整洁。

2. 使用明火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火源扩散引发火灾。

八、疏散通道管理1. 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或阻挡通道。

2. 定期演练疏散逃生,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出口位置。

九、火灾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2. 按规定记录火灾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消防责任追究1.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处罚和追究责任。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以上是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场所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和完善。

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项文化遗产,不仅代表着历史和文化,更是国家和人民的无形财富。

为了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必不可少。

本文介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文物建筑的特殊性质,针对性地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保证防火措施的全面实施。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得到充足的重视。

要做好室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备、灭火器等。

特别是要注意对高层文物建筑的防范措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情况的处置措施、应急指挥和疏散方案等等。

同时,要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全体员工和游客,普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五、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监管和管理,严格把关消防安全问题。

六、严格管理用电设备加强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检测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电气设备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避免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七、保持通道畅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同时要注重维护通道畅通。

保持有效通道的畅通将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逃生通道,防止火灾逃生过程中出现混乱。

八、按要求储存易燃物品储藏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存储,并要定期检查及清理。

若发现问题,要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九、加强人员监管针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要加强人员管理,要求明确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

十、保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发展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在日常运营中故障及时排除,并且不断改进和推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向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

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第十四条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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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座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艺术、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物建筑,防范火灾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了如下十项规定,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设施评估,根据需要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四、制定消防逃生演练方案。

定期组织消防逃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建立火灾报警制度。

文物建筑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制度,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八、加强消防培训。

对文物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火灾处置能力。

九、建立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

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查和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和交流,共同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通过以上十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这不仅能够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还能够确保来访人员的安全,为文物建筑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最好。

文物保护消防常识

文物保护消防常识

文物保护消防常识一、火灾预防1.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文物建筑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2.对文物建筑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安装火灾报警器,及时发现火情,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在文物建筑内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和消防宣传标语,提高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灭火器材使用1.在文物建筑内设置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其使用状态。

2.培训员工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扑灭火源。

3.在火灾发生时,应先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然后迅速使用灭火器材展开灭火。

三、火灾逃生1.在文物建筑内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安全出口。

2.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让员工和游客了解如何迅速撤离现场,并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

3.在火灾发生时,应保持冷静,不惊慌失措,迅速判断火势方向和安全出口位置,然后有序撤离现场。

四、消防演练1.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让员工和游客了解如何应对不同类型的火灾,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逃生器材。

2.在消防演练中,应注重员工的参与和配合,让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在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五、消防安全制度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2.建立消防档案,记录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消防演练和检查情况等。

3.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和教育,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4.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在使用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确保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都做到位,保障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安全疏散通道2.1 文物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和疏散时间。

2.2 安全疏散通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保持畅通,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

三、消防器材配备3.1 文物建筑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3.2 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四、火灾隐患排查4.1 文物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4.2 火灾隐患排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处理。

五、防火设施完好5.1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施包括烟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2 防火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位,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消防演练6.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逃生技巧。

6.2 消防演练要求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的有效性。

七、消防宣传教育7.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7.2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火灾逃生技巧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等。

八、火灾应急预案8.1 文物建筑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职责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8.2 火灾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调整,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九、消防监督检查9.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制定了以下十项规定,希望广大文物建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救逃生能力。

三、配备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四、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建筑内外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七、严格控制火源。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八、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内外的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九、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十、加强消防安全信息报送。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信息,确保消防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以上是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希望广大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安全十不准

文物安全十不准

文物安全十不准
文物安全“十不准”是为了保护文物,防止其受到损害或破坏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这些准则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整个社会对待文物态度的引导。

以下是关于文物安全“十不准”的详细解释,字数超过500字:
不准在文物建筑内私拉乱接电线:这是为了防止因电线短路、过载等原因引发火灾,对文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不准进行焚香、烧纸等明火活动:明火可能引发火灾,对文物造成直接破坏。

同时,产生的烟雾还可能对文物造成污染。

不准吸烟、乱扔烟头:烟蒂和烟头可能引起火灾,尤其是在干燥或易燃的环境中。

不准铺设燃气管线、使用燃气:燃气泄漏和燃烧都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这些物品都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

不准停放电动车辆及汽油、柴油车辆:电动车辆可能存在电池过热、短路等风险,而汽油、柴油车辆则可能因燃油泄漏引发火灾。

不准触摸、刻画文物:触摸可能损坏文物的表面,而刻画则是直接的破坏行为。

不准擅自移动、损坏文物: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擅自移动或损坏都可能导致其价值的丧失。

不准擅自进行摄影、摄像:某些文物可能因摄影、摄像的光线或设备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特殊的许可和防护措施。

不准未经许可进入文物保护区:这是为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对文物造成损害。

总的来说,文物安全“十不准”是为了确保文物的安全,防止其受到损害或破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保护文物,遵守这些准则,为传承历史和文化做出贡献。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肖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文物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消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文物消防安全的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保护国家重要文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三、消防责任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消防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责任,明确消防负责人,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文物消防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

2. 制定本单位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增强文物的防火意识。

四、文物消防设施1.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备文物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

2. 文物消防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消防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常年处于正常状态。

五、文物消防演练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文物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情况,演练人员应当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2. 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完善文物消防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文物消防培训1. 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物消防知识的培训,包括火灾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提高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2. 组织定期开展文物消防知识培训,以确保员工对文物消防安全的重视和重要性的了解。

七、文物消防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消防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文物的安全。

八、文物消防意识1. 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率,增强员工对文物消防安全的重视。

2. 进行文物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公众对文物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度。

九、文物消防预案1. 每个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消防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云南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云南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物资源丰厚广博,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是我国重要的文物大省和文化遗产大省。

目前,我省有世界遗产5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项),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4704处,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81个、中国传统村落502处,有馆藏可移动文物50余万件。

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传承云南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我省跨越式发展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我省“三个定位”目标和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是确保文物建筑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

文物建筑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历史价值,需要采取特殊的消防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文物建筑消防管理的要点:1.消防设施和设备:在文物建筑中安装和维护适当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材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消防预案:制定文物建筑的消防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方法等。

员工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预案内容。

3.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并报警。

系统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需要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

4.电气设备安全:对文物建筑内的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避免乱拉乱接电线,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易燃物品管理:对易燃物品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在文物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尽量减少烟火等火源。

6.人员培训:员工需要接受有关消防安全的培训,了解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疏散方法等,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7.定期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模拟火灾场景,让员工熟悉应急流程,提高应对火灾的效率。

8.文物保护与消防平衡:在保护文物和实施消防安全之间寻找平衡。

避免使用对文物有害的灭火方法,如水雾灭火等。

9.文物贵重品的防火保护:对文物贵重品进行防火保护,使用专业的防火设备和材料,确保在火灾情况下能够有效保护文物。

10.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和设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规划和实施。

每个文物建筑都可能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消防管理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定制。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篇一:《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 1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近年来,古建筑失火事件不断发生,使祖国宝贵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了汲取经验教训,探究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文物古建筑发生火灾事故,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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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

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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