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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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管理、明确动火权限审批及动火过程的岗位职责,依照公司“陕龙煤发〔 2013〕 34 号”文件有关动火管理之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现做如下规定:

一、动火分级

(一)动火作业分级

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在净化工段、压缩工段、深冷工段、变压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热动车间除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以外的区域;甲醇车间的第一循环水、除氧

空压站; LNG 车间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锂岗位;综合车间的配电室、信号中转站;化验室;车间办公

室等在动火周围无可燃物,对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的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1-2 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方案、动火部位简图。

由生产副总或总工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前 1 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长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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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在动火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审批签字。

(三)安全动火须知

1、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

(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到非禁火区进行;

(2)能够使用其它办法代替的尽量不动用明火;

(3)必须动用明火的,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禁火区域包括:甲醇生产装置区、LNG 生产装置区、焦炉煤气气柜、LNG罐区、甲醇罐区和甲醇生产中间罐区、锅炉煤气管道、加压罗茨风机、煤气安全水封等。

2、各类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专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领导、安全员及设备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厂领

导、安全生产部及公司领导现场监护,并通知公司消防队;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全程

监护,厂部安全部门要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三级动火作业由当班生产人员全程监护。

3、《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级为8 小时,二级为16 小时,三级为三天。若动火时间需要延长,中途间

隔时间在 4 小时以内的,不需再办理动火证,时间超过 4 小时的,必须重新办理。否则按无证动火论处。

4、需要进行动火分析,必须按要求进行分析,合格后才可进行作业。

5、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

确已落实,才可动火。动火手续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全,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作业。

6、动火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应在 5 米以上,气瓶距火源应在10 米以上,并严格按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7、焊机接电由电工负责,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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