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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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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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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