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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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气安生字〔2012〕17号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依据《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天然气板块各公司(以下称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相关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动火单位是指实施具体动火作业的班组或施工单位。
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使用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含可能产生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介质燃点)的作业。
第五条禁火区域主要包括运行中的接收站、分输站、计量站、CNG 站、LNG 站,加气站、阀室、接卸作业区(站)、城市燃气门站、调压站、气化站等场所;在用燃气调压、计量装置,用户庭院管网设施;在用或曾被使用的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CNG、LNG 运输车辆周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等。
第六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涉及周边区域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含城镇燃气管道0.8MPa以上压力)
1、在运行天然气管道上的焊、割动火作业;
2、在发电机厂房内及受限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动火;
3、在运行天然气管道附近动火,如发生危险将直接影响正常输气生产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含城镇燃气管道0.4-0.8MPa压力)
1、场站、阀室内工艺设备及管网置换后的动火;
2、在运行天然气管道上的打磨作业;
(三)三级动火
1、不与站内管线、设备连接的工艺预制安装动火作业;
2、除一、二级动火外其它重要天然气区域的生产动火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七条凡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并与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一同审批。《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通过审批后再到动火所在单位(站队)开具《动火作业票》。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档和保管。
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管理权限和时间期限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运行部门或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报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并报控股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连续施工时间为
8 小时,特殊情况可签字延长。
(二)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单位管道保护部门或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并告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二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一般为 1 天。
(三)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站长或巡线队长)审批,告知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三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一般为 3 天。
第九条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一)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二)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确定动火级别,并组织人员与动火单位共同进行动火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作业方案(包括动火原因、动火部位、动火级别、工作介质及其理化性质等);
2、技术措施(附动火现场示意图);
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附紧急逃生路线图),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
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三)动火单位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将《动火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逐级上报生产单位审批;
(四)生产单位接《动火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
表》后,首先由生产运行部门或管道保护部门审核动火方案和技术措施,符合后在《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上批准签字;再由安全环保部门审核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措施和监督手段,符合后在《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上批准签字;最后按审批权限规定如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复。动火单位凭《动火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在动火所在单位(站队)开具《动火作业票》。
(五)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动火监督人共同对现场情况与《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复核、确认,在《动火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动火负责人再次确认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条禁止以下动火作业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票》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单位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各部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三)动火作业前,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方案》交底,对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提示;
(四)负责制止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发现施工险情或接到动火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服从动火负责人的领导,负责监护动火现场的安全;
(二)掌握动火方案内容,熟悉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
(三)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五)必须佩带明显标志,配备专用安全检测、通信仪器和工具,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全过程中,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六)动火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七)认真填写《动火作业安全监护记录》。
第十三条动火现场监督人的安全责任
(一)掌握动火方案内容,熟悉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动火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四)必须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监督动火作业全过程,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五)遇有 5 级(含 5 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种情况要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六)动火作业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对现场进行复查,确认